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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名人也是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14:14 《法律与生活》杂志

当曝料与道德相冲突时,底线在哪里?名人的隐私权谁来保护,保护在什么范围之内?带着这些问题,本刊记者请教了民法专家杨立新教授。

  名人之隐私权

  《法律与生活》:在网络文章中任意暴露别人,尤其是名人的隐私或者诋毁别人,是
侵犯了他们的权利吗?对于名人而言,他们的名誉权会不会因为他们身份的不同跟普通人有所区别?

  杨立新:应该区分的是,泄漏名人的隐私和诋毁名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诋毁侵害的是名誉权。对此,法律对任何人都是一样地予以保护,诋毁普通人构成侵权,诋毁名人也构成侵权,都是侵害名誉权。但是,我国法律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名人和普通人是不同的。因为名人的隐私保护,有公共利益以及公众知情权等限制,因此,名人的隐私保护也受到很大的限制,而一般侵害普通人隐私权的行为,在名人身上,却不构成侵权。例如,刺探一般人的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构成侵害隐私权,但是,刺探名人的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在一般情况下,由于有公众知情权的限制,则不构成侵权。

  对此,无论是在网络还是在其他场合,都是一样的,并没有任何不同。

  《法律与生活》:如果侵犯了隐私权,作为当事人,应当如何去提起诉讼?诉讼主体是博客本人还是博客网站?这两者又该承担何种责任?

  杨立新:作为侵害隐私权的诉讼,如果是在博客上发生的,原告向法院起诉,可以借鉴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文学作品侵权编辑出版者与作者的关系的司法解释》来确定,而不能比照记者与报刊社的关系确定,因为记者与报刊社的关系是隶属关系,作者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而博客则不是。因此,博客的行为是自己的行为,是自己要独立负责的行为,因此,博客的侵权行为应当自己负责。博客网站如何承担责任,我的意见是,博客网站对自己的发表行为,并不要承担责任,因为博客网站无法进行事实真实性的审查。但是,如果受害人已经提出博客网站发表的文章构成侵权,网站没有及时对侵权文章进行处理,采取适当措施,这种不作为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隐私权之历史沿革

  《法律与生活》:据我们了解,我国对于隐私权的立法时间不长,以前曾经有一位媒体的记者,由于报道了某位名人的隐私,而被判处了有期徒刑。现在,大家对于此的态度宽容了。您能谈谈我国对于隐私权立法的历史演变过程吗?

  杨立新:我国的隐私权立法经历了很长的变化过程。建国以来,一直没有关于隐私权的规定,《民法通则》也没有对隐私权作出规定。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保护隐私权的需要,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泄漏、宣扬他人隐私造成名誉权损害的,可以根据法律保护名誉权的规定处理,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这就是典型的“间接保护”方式。这种保护方式,对于保护隐私权是不完善的。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确定了对隐私利益的“直接保护”方式,对于侵害隐私的侵权行为,直接认定为侵害隐私利益的行为,确定民事责任。这是进了一大步,但是,还是没有承认隐私是一个独立的人格权。去年,也就是2005年,立法机关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隐私是一个独立的人格权,这是立法机关第一次明确提出隐私权是一个权利。至此,隐私权可以说在我国已经是一个真正的权利了。遗憾的是,这是一部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因此也仅仅提到保护妇女的隐私权。但是,对此,应当理解隐私权是中国公民的人格权。

  现在,很少有人在隐私权受到侵犯后进行维权的基本原因在于,隐私属于客观存在的私人信息、活动和空间,这种客观存在的情况一旦被公开,则很难再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如果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则可能引起新的炒作和关注,不仅不能恢复和消除,相反会使权利人的隐私进一步扩散,使伤害加深。

  隐私权之法律不足

  《法律与生活》:在网络上说出任意想说的话,是否是“公民言论自由”的表现?该自由的底线是什么?

  杨立新: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予以保障,任何人也不得限制。但是,宪法也规定,任何人在行使自己的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侵害他人的自由和权利,这就是言论自由的底线,超出了这个底线,就是侵权行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与生活》:如果被骂之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提起诉讼,是不是就无法解决?

  杨立新:侵权纠纷的解决机制有很多,有协商,有调解,有仲裁,有诉讼。诉讼仅仅是其中一种。不起诉,也可以采取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进行。但是,往往诉讼是最好的解决纠纷的方法。

  《法律与生活》:对于名人隐私权而言,我国法律规定还存在哪些不足之处呢?

  杨立新:名人的隐私权保护,我国民法没有做出特别的规定,现在的司法实践是根据法理,确认了对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原则。在立法中,对公众人物应当做出适当的规定,明确对其权利的限制在何种程度,便于司法实践把握,也便于在生活实践中把握。现在还没有这样的规定,在民法典人格权法编中,应当规定这样的内容。

  名人子女的隐私权

  《法律与生活》:前不久,以揭露娱乐圈丑闻而著称的宋祖德在其博客内披露了王菲和李亚鹏的孩子是兔唇的事情,这事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后来,大家更多地关注这个孩子。名人的孩子有隐私权吗?您如何看待这个事情?

  杨立新:涉及到名人孩子的问题,问题就不一样了。名人自己是名人,他的某些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是因为有公共利益和公众知情权作为抗辩事由。名人的孩子不是名人,是普通人,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泄漏名人孩子的隐私,则侵害了该孩子的隐私权,他有权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果他年龄还小,其监护人可以进行法定代理,进行诉讼。这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是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谴责。

  《法律与生活》:针对于宋祖德在博客内揭露名人隐私的行为,他甚至说,张国荣没有死,在我国某寺院出家。您对此怎么看待?在宋祖德的博客中,有很多诋毁他人人格的语言,尽管宋祖德本人曾多次表示,他博客所写的内容都有证据证明是真实的,但仅仅真实就可以吗?他的行为是否触犯我国的法律呢?

  杨立新:还是同一个问题,宣扬某些名人的隐私,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但是诋毁名人的名誉,就是侵权行为。事实仅仅是隐私权的问题,但是,涉及到诋毁人格的语言,则是侵害名誉权。因此,应当看具体的言辞,是否诋毁他人,如果构成诋毁,就是民法通则规定的诽谤,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法律与生活》:对于侵犯隐私权而言,达到什么程度会构成刑法上的诬陷罪、诽谤罪?

  杨立新:就一般的标准而言,侵害隐私权,只要侵害了该权利,造成了权利人的损害即可构成。诬陷罪,是无中生有,栽赃陷害,以使他人受到刑罚处罚为目的,并且以使被栽赃人受到刑事追究为构成要件;至于诽谤罪,则是对名誉权的侵害,并且需要达到危害社会的程度。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10月下月刊) 本刊记者 (李云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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