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法权草案严禁通过企业改制掏空国有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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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04:43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讯 (记者 崔丽 程刚) 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物法权草案今天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第六次审议。在六次审议稿中,物权法草案对于涉及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大问题规定得更加明确、具体,草案日趋成熟,出现了若干引人注目的新亮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今天对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情况作了说明。 一、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本原则更加鲜明 草案六次审议稿:将“总则”第一章的名称“一般规定”修改为“基本原则”,开宗明义: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特别将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挪到了第一章,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修改为: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修改缘由: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物权的核心和基础。草案把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物权法的立法目的,并通过一系列规定,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委员提出,在物权法草案基本原则中明确规定基本经济制度,更加集中、鲜明,有利于反映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物权制度。 二、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 草案六次审议稿: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修改缘由: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对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物权给予平等保护是有机的统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是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关系,都要遵守统一的市场“游戏规则”,只有地位平等、权利平等,才有公平竞争,才能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物权法上讲的平等,一是指物权的内容是平等的,各种市场主体对相同的物权享有同等的权利,适用相同的市场交易规则;二是指物权的保护方法平等,当物权受到侵害时,侵害人应当承担同样的民事责任,不能因为主体不同,国家法律的保护方法就不同。 三、严禁企业并购掏空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草案六次审议稿: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通过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低价转让、集体私分、擅自担保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增加国有财产的范围,规定野生动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国家所有的文物,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兴办的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直接支配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财产。 加大对国家出资企业的财产保护力度,即国家作为出资人,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力,企业经营管理者不得擅自处分企业财产。 修改缘由: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现实要求。草案对目前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多种情形作出了针对性规定,尤其是针对目前通过企业并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情况,作出了相应规定。 四、明确“合理补偿”标准征收补偿更加明确 草案六次审议稿: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并增加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修改缘由: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乡居民的房屋,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对于“合理补偿”标准的规定更加明确和具体,有利于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五、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尚不成熟 草案六次审议稿: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合法建造的住宅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宅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规定缘由: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能否放开,一直存有不同意见。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部门反复研究,一致认为,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末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从全国范围看,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尚不成熟。草案上述规定是适当的。 六、城镇集体企业财产归属适用有关法律规定 草案六次审议稿:城镇集体企业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归属,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修改缘由:城镇集体企业产生的历史背景和资金构成相当复杂。近几年来,城镇集体企业通过改制发生了很大变化。目前,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城镇集体企业改革还在继续深化。为适应这种改革的要求,作以上规定。据此,原有的城镇集体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可以适用公司法的规定;改制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以分别适用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未改制的,可以继续适用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规定。今后,根据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情况,可制定或修改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 本报北京10月27日电 相关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