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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物权法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11:51 新华网

  物权法草案细化征收补偿规定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乡居民的房屋,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对征收的前提、补偿标准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补偿不到位等问题作了规定。

  根据草案五次审议稿的有关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合理补偿”的标准不够明确,有的建议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补偿内容作出原则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最近国家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规定,建议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记者张宗堂吴晶晶)

  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为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切实加强土地调控,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目前正在进行第六次审议的

物权法草案增加了一些新规定。

  这些新规定包括: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此外,草案还增加规定,明确了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记者张宗堂吴晶晶)

  草案删去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条款

  正在进行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删除了五次审议稿中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规定。

  草案五次审议稿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稳定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现抵押权的,不得改变承包地的用途。

  在草案审议过程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能否放开,一直存在不同意见。有的赞成草案的规定,有的认为应当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以缓解农民贷款难。

  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部门反复研究,一致认为,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从全国范围看,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尚不成熟。草案据此进行了修改。

  (记者张宗堂王娅妮)

  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小区居民需要

  小区的车库和车位到底归谁所有?正在进行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应首先满足小区居民需要”。

  物权法草案的五次审议稿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审议过程中,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首先应明确车位、车库归业主共有,然后才可以考虑由当事人另行约定;有的常委会委员认为,车位、车库只能归业主共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反复研究认为,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涉及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应首先满足小区居民的需要。从目前多数地方商品房销售的实际做法看,对车位、车库的归属使用,有的是业主购买的,有的是

开发商附赠的,有的是业主承租的,一般都有约定。

  据此,目前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记者王娅妮吴晶晶)

  物权法草案保留海域使用权和渔业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保留了有关海域使用权和渔业权的规定。

  草案审议过程中,有关海域使用权和渔业权的规定曾引起各方的热切讨论。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海域作为蓝色国土,海域使用权应当与土地使用权并列为用益物权,建议专章规定海域使用权,草案五次审议稿既规定了海域使用权,又规定了渔业权,这是违背一物一权原则的,建议删去渔业养殖权。有些常委会委员建议在渔业养殖权的基础上增加规定捕捞权。国家海洋局要求删去渔业养殖权,农业部要求删去海域使用权。

  法律委员会建议,保留草案五次审议稿关于海域使用权的规定;将渔业养殖权,依据渔业法的规定修改为:“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适用渔业法等法律规定;渔业法等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记者张宗堂王娅妮)

  ■新闻背景

  中国六审物权法草案 创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7日开始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六次审议。这是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第一部进入六审的法律草案,也是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

  2002年12月,物权法草案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与其他部分一同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制定物权法的工作,将物权法草案排在整个民法立法进程中最优先的位置,先后进行了二审、三审、四审和五审,并根据审议意见,不断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民事法律,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制定物权法,必然要协调各方面的意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难度之大,操作过程之复杂,可想而知。

  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广泛听取意见,尽可能协调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是制定物权法过程中的鲜明特点。2005年7月10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在40天的时间,社会各界人士为进一步完善物权法草案积极建言献策,共提出意见11543件。

  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多次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部门还就这些问题在全国10多个省份进行调研。对于具体界定公共利益和用应收账款作担保等几个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了立法论证会。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意见,物权法草案不断修改、完善,在许多重要的问题上达成共识。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五次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经过多次修改,日趋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正在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六次审议。有关人士分析,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很可能对物权法草案进行再次审议,并表决通过将物权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这样,各方关注的物权法草案才有可能在明年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审议。

  (记者邹声文张宗堂)

  均据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相关新闻:

  相关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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