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物权法草案规定车位车库应满足小区居民需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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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08:30 南方日报 | |||||||||
据新华社电 小区的车库和车位到底归谁所有?正在进行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应首先满足小区居民需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反复研究认为,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涉及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应首先满足小区居民的需要。从目前多数地方商品房销售的实际做法看,对车位、车库的归属使用,有的是业主购买的
据此,目前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严控农用地转建设用地 目前正在进行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增加了一些新规定。这些新规定包括: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明确了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防企业并购致国资流失 物权法草案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又添重要一笔:通过“合并分立”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通过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低价转让、集体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有关人士指出,物权法草案第六次审议稿在保护国有资产的条款中添加的“合并分立”几个字,将有利于今后更有针对性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相关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