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住宅享有所有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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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04:43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讯 (记者 崔丽 程刚) 住房、绿地、道路、车位、车库……随着经济发展,人民收入增加,家庭财产日益增多,房、地、路、车,件件都与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应当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此次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对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众多问题,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一、业主对建筑物内住宅享有所有权
物权法草案根据宪法对私有财产的范围和归属作了规定,以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和高层建筑物的大量出现,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成为私人不动产物权中的重要权利。草案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草案还对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间的关系,以及对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产生的相邻关系作了专章规定。 二、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不再支付土地使用费 五次审议稿中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常委会委员对“自动续期”的规定普遍表示赞成。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住宅是普通百姓生活的基本保障,且一般情况下住宅使用期限都能超出70年土地使用期,应当自动续期。 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住户是否还要支付土地使用费?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这一问题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需要慎重对待,目前物权法以不作规定为宜。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作慎重研究。为此,建议删去关于土地使用费的规定。 三、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小区居民需要 随着有车人的增多,对车库、车位归属的争议不断升温。普通百姓所关注的这一热点话题,在物权法草案的多次审议中,均成为常委会委员关注的重点。 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开发商在建房的时候,建车位、车库的成本已经摊到销售款中了,业主已经为车库、车位支付了钱,此后再卖一次,等于卖了两次。所以首先应明确车位、车库归业主共有,然后才可以考虑由当事人另行约定。有的常委会委员认为,车位、车库只能归业主共有。 法律委员会反复研究认为,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涉及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应首先满足小区居民的需要。 从目前多数地方商品房销售的实际做法来看,对车位、车库的归属使用,有的是业主购买,有的是开发商附赠,有的是业主承租,一般都有约定。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本报北京10月27日电 相关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