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调查应保护个人隐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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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9日00:25 新京报 | |||||||||
本报讯(记者杨华云) 前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正案》,该修正案赋予银监会对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相关的单位与个人相关调查权。一些与会人员提出应当对银行业监督部门的调查权进行严格控制,不得泄漏个人隐私。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受国务院委托对草案进行说明时介绍,目前,我国发生的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李国光建议增加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该对所检查的事项保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因为这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问题。 成思危副委员长说,原则上同意给银监会调查权,但是一定要严格控制权力的使用。傅志寰委员说,要明确相关调查权的条件和程序,因为它属于延伸的调查,调查权的行使要进行严格的限制,程序上要增加规定,即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 相关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