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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国家版权局应主动进行司法审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16:46 新世纪周刊

  国家版权局1月9日公布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每天12元(包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随后发表声明,该协会会员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不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

  作为收费试点城市,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率先发表声明,阵前起义,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它说明行政干预民事行为的传统做法已经产生了公愤。

  根据2005年3月1日施行的《图片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而所谓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并且经授权参与诉讼仲裁活动的行为。所以,著作权集体管理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民事行为,它建立在授权委托基础之上,并且以合同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然而,国家版权局无视《著作权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出台未经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认可的收费标准,这种行政权力滥用的现象如果不加以抵制,那么,公民的合法权利就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真正著作权人的利益恐怕也难以真正得到保障。

  这里我们不妨提请国家版权局换位思考,在自己的规定不被遵守的情况下,主动将部门规章提交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如果法院认为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不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那么,国家版权局可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如果法院判决国家版权局制定的有关收费标准违反了《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那么,国家版权局应自觉遵守司法机关的判决,主动撤回收费标准。换句话说,在行政机关与文化娱乐协会之间的矛盾通过协商谈判难以调和时,国家版权局不妨暂时放弃行政处罚权,改为提请司法机关对这一案件作出裁判。这样做至少有三大好处:通过司法审判普及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知识,为今后著作权集体管理创造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通过司法审判解决与广州文化娱乐与协会之间的法律纠纷,减少直接对抗,为今后合作保留适当的空间;通过司法审判唤起权利人的权利意识,从而促使他们自发组织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家版权局公布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是权力滥用的表现,如果在遭遇联合抵制之后,国家版权局动用行政处罚权,那么,将会导致权力进一步被滥用。如果国家版权局能放下身段,主动请求司法机关解决有关问题,那么,将会为今后处理类似的纠纷提供良好的样板。

  当然,如果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收到了国家版权局强制收费的通知,或者遭受了国家版权局的行政处罚,那么,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国务院修改国家版权局的收费标准,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这一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将反映中国未来依法治国的走向,也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真实状况。如果行政机关不愿意主动接受司法审查,或者,习惯于通过事业单位收取各项服务费用,规避国家《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那么中国的改革将彻底走形,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将难以实现。反过来,如果国家版权局率先垂范,在这个问题上主动接受司法审查,或者,引导著作权人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协议,自觉地组成维护权利人利益的组织,并且与文化娱乐业组织平等谈判,达成著作权许可收费协议,那么,国家版权局才算是真正实现了权力的归位。如果通过设立下属的事业单位,变相收取有关管理费用,那么,国家版权局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这是一次良性的抗争,也是一次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契机。如果国家版权局能做到依法办事,为著作权人维护自己的权利、文化娱乐业保护自己的利益,建立公平博弈的平台,那么,国家版权局不仅能赢得著作权人的信赖,而且也能赢得文化娱乐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尊敬。我们期待着国家版权局与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化干戈为玉帛,但不希望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举手投降,主动放弃自己的抵制行为。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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