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卫遇害雇佣单位应承担民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1日16:24 法制与新闻

  两家公司共同雇佣的门卫被他人杀死,作案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被害人的家属在与其中一家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后将 另一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苏州市两级法院经审理,支持了被害人家属的要求。

  刘子弦/文

  门卫在传达室里遇害

  苏州市伟强橡塑制品厂(下简称伟强制品厂)和苏州市锦绣木业有限公司(下简称锦绣公司)是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北桥镇西庄村相邻的两家企业,长期以来,两家企业一直共用一个大门出入,共同雇佣一个门卫,双方还约定:伟强制品厂提 供传达室,门卫的工资由锦绣公司支付。2002年4月,当地居民钱水生经熟人介绍来到这里工作。

  2005年3月,钱水生的传达室里来了一位不速之客,此人自我介绍说名叫韩兆洲,老家在江苏省灌南县,现暂住 江苏省吴江市,来苏州是找锦绣公司的朱保良帮忙联系工作的。钱水生热情地接待了他,很快帮他联系到了朱保良。不久,朱 保良送韩兆洲出门时经过传达室,他俩还与钱水生闲谈了几句。当善良的钱水生得知韩兆洲没找到工作又在苏州无住所时,立 即对这个比自己儿子还小的年轻人产生了恻隐之心。他告诉韩兆洲,传达室有张床空着,可以临时借住。韩兆洲也不客气,当 晚就住了下来。

  钱水生没有预料到,看起来老实巴交的韩兆洲,曾犯盗窃罪蹲过两次牢,但监狱生涯并没有让他产生丝毫悔改之心。 几天后,钱水生发现韩兆洲“手脚不干净”,但心软的他并没有下逐客令。没想到,他的心软招来了杀身之祸。2005年4 月6日凌晨2时许,确认钱水生熟睡后,韩兆洲蹑手蹑脚地爬起来,用事先准备好的砖块猛砸钱水生的头部。随后,韩兆洲又 持菜刀猛砍钱水生,致老人死亡。尔后,韩兆洲在传达室一阵乱翻,找到人民币600余元,他把钱往口袋里一塞,骑着钱水 生的自行车仓皇出逃。

  2005年4月6日上午7时许,锦绣公司的员工发现传达室里的钱水生被杀害,遂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侦查, 公安机关确认韩兆洲有重大作案嫌疑,后根据线索将其抓获。令人啼笑皆非的是,韩兆洲抢得的600余元在他身上还没捂热 ,当天下午1时30分左右就被一女子偷走。

  雇佣公司被告上法庭

  2005年10月21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韩兆洲死刑。韩兆洲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6年2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韩兆洲杀害钱水生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 事判决。不久,韩兆洲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韩兆洲欠下的血债,法律最终让他用生命的代价偿还了。但生前一贫如洗的他 ,无法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

  钱水生被害后,经苏州市相城区北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钱水生的子女钱小船、钱小鱼与伟强制品厂于2005 年4月7日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伟强制品厂一次性补偿钱小船、钱小鱼人民币5万元,当场付清。今后双方互不相干。

  双方代理人及调解员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并加盖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公章。

  2005年4月10日,由锦绣公司作为申请人向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要求对受害人钱水生进行工伤认定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核,于2005年5月31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其理由为:钱水生已超过法 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农村

养老保险待遇,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

  与此同时,钱小船、钱小鱼也向锦绣公司提出了赔偿要求,锦绣公司认为他们应该针对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权利,而 不应该向锦绣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因此,锦绣公司出于同情给付了1万元后,不肯再出一分钱。钱小船、钱小鱼经与锦绣公司 多次交涉无果后,于2006年4月12日把锦绣公司诉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要求锦绣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9万余元。

  在法庭上,锦绣公司对钱小船、钱小鱼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认为钱水生是农村居民,即使要他们承担责任,死亡赔 偿金也应按每年4074元计算。由于钱水生的死亡并非锦绣公司加害,故该公司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为了反驳锦绣公 司,钱小船、钱小鱼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明,说明钱水生所在村民小组的土地已于2003年被征用,钱水生为失地农民,故 其赔偿标准应参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雇主无错也担责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钱水生与锦绣公司及伟强制品厂之间形成雇佣关系,钱水生在工作期间被他人杀 害,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再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锦绣公司及伟强制品厂必须承担因钱水生死亡产生的有关赔偿费用。鉴于伟强制品厂已与钱小船、钱小鱼订立人民调解 协议书,且已依协议履行,故锦绣公司应承担赔偿总额的一半。

  由于钱水生所在的村民小组于2003年已失地,其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应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 算。因此,其死亡赔偿金为16万余元,锦绣公司承担一半为8万余元。钱水生系被人杀害,并非正常死亡,他的突然遇害, 给其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故精神损害赔偿金应予以支持。但因锦绣公司及伟强制品厂并非本案的加害人,在本案中并 无过错,故精神损害赔偿金可酌情减少,酌定为人民币3万元,锦绣公司赔偿一半。据此,2006年7月20日,相城区人 民法院判决:被告锦绣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钱小船、钱小鱼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9.8万 余元,扣除已付的1万元,实际应支付8.8万余元。

  锦绣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公司认为:锦绣公司与钱水生之间形成的是事实劳 动关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雇佣关系,该劳动关系与钱水生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锦绣公司与钱水生之间并不存在人身损 害赔偿的法律关系。此外,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死亡赔偿金的同时,还要求锦绣公司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是重复计算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认为,被害人钱水生已超过60周岁,不属于《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 关系范畴,原审法院将钱水生与锦绣公司之间的关系认定为雇佣关系并无不当。钱水生在传达室被人杀害是事实,其赔偿权利 人可以选择雇佣关系向雇主锦绣公司主张权利,也可以选择侵权关系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因此,钱小船、钱小鱼选择雇佣关系 向雇主锦绣公司主张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并且锦绣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由于钱小船、钱小鱼与伟强制品厂达成 了调解协议,双方的赔偿问题已处理完毕,故锦绣公司应承担损失的一半。此外,钱水生是失地农民,其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 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是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属于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钱小船、钱小鱼另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并不重复。综上,原审法院认定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锦绣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2006年10月2 7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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