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兄弟的姓名权之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1日16:24 法制与新闻

  十几年前,不到招工年龄的弟弟为了接替父亲上班,使用了哥哥的姓名和身份证,顺利吃上了“皇粮”。而如今,哥 哥办理摩托车驾驶执照受阻后,为捍卫自己的姓名权,把弟弟告上了法庭。2006年12月15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郭丛生张晓辉/文

  莫名其妙姓名被“盗”

  2006年3月的一天,河南省登封市东金店乡王堂村村民王光,吃罢早饭便兴冲冲地坐上开往县城的公共汽车,他 要到登封市交巡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去办理梦寐以求的摩托车驾驶证。

  早在半个月前,王光为了出行方便,用平时积攒的4000多元钱,购买了一辆崭新的两轮

摩托车,但却一直不敢骑 着摩托车上公路。原因是他没有办理驾驶证,害怕遇到警察查车被处罚。后来,在妻子的建议下,他报名参加了考取驾驶证件 的培训班,并顺利结业。

  在登封市交巡警大队车辆管理所,王光将相关证明材料递进了办证窗口,然后静待办证人员审批。不料想,负责办理 证件的工作人员经过仔细审查后,却对他说:“你已经办过一张驾驶证了,按规定不能再办理第二次,更不允许重复办理。” 说罢,将王光所有证明材料给退了出来。

  “我啥时也没办过这样的证件啊!这怎么可能呢?”一头雾水的王光赶紧向办证工作人员咨询并求证其中原委。在工 作人员的配合下,他很快发现有一个姓名与身份证号码都与自己完全相同的人,在此之前已经办理过一张摩托车驾驶证。而档 案中显示,这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除了照片和住址与王光不一样以外,其他的内容一模一样。再仔细查看那张照片,王光发现 此人竟是自己的弟弟王荣。

  “弟弟怎么用我的名字呢?”王光百思不得其解。经过一番思索,他下定决心要查个水落石出。

  为了接班移花接木

  王光在家排行老二,小学毕业后因没有找到其他就业门路,所以就一直在家中务农,因此平时很少使用身份证。这次 办理驾驶证意外发生“身份证事件”,他深感这不是一般的小问题,很有可能对自己今后的生活造成诸多不便,因而必须马上 加以解决。

  通过多次与父母联系,并与在登封市某机关工作、小自己两岁的弟弟王荣沟通,王光最终得知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原来,1988年9月,王光的父亲从工作岗位退休后,原打算让二儿子王光去接班,但当时考虑到王光的文化程度 太低,便决定让三儿子王荣接班。王荣虽然文化程度高,但年龄不够规定的标准,仍难达到接班的条件。所以,王光的父亲就 让王荣拿着王光的身份证顶替哥哥报了名,并顺利使王荣接班。

  由于这样的事情很怕被“曝光”,王光的父亲索性就隐瞒下来,以致于王光一直被蒙在鼓里。在这期间,王荣为了保 住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也为了日后生活方便,曾于2001年2月,以哥哥王光的名义,用自己的照片,向公安机关申请办 理了一张姓名和编号与王光身份证相同但照片和住址不同的身份证。2005年4月,王荣用此证办理了一张摩托车驾驶证。 可他万万没有想到,隐藏多年的秘密,还是被哥哥王光发现了。

  弄清事情原委后,王光开始向弟弟王荣索要那张错误身份证,但王荣却说:“王光”这个名字,是父亲为他“取”的 。虽然自己曾经叫过“王荣”,但现在他叫“王光”,因此自己是“合法的王光”,因此身份证原件不能给。

  无奈之下,王光只好向当地村委会求助,要求村委会出面调处,但村委会也管不了这样的事情。而弟弟王荣极不配合 解决此事,到后来索性连王光的电话都不接了。对此,王光感到非常苦闷:“这样下去也不是个事儿,以后因为这个问题再发 生其他尴尬,真不知道该咋面对。”

  依法

维权赢回权益

  面对弟弟的这种态度,经过一系列思想斗争,王光开始咨询律师,从而准确得知自己的姓名权被弟弟侵犯了。于是, 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回公道。

  2006年8月30日,王光以原告身份,向登封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荣停止盗 用原告姓名,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

  针对这一奇特官司,登封市人民法院经过慎重考虑,最终决定立案受理。

  接到法官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王荣当即说:“我认为这是个无理要求,这个条件我不能接受。”

  2006年11月22日,登封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原告王光与被告王荣就身份证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王光认为:“被告王荣的侵权行为,不仅导致原告不能正常办理摩托车驾驶证等相关证件,而且被告非法占有并 使用该身份证长达18年之久,对其以后的生活造成无法估量的危害后果。”

  被告王荣则认为:虽然该身份证印有原告的相关内容,但却印有被告的照片,原告认为该身份证就是原告的身份证的 说法不能成立。首先,一个有效的身份证的构成要素有三个方面——姓名、照片和号码,该身份证姓名与照片不一致,怎么能 说这个身份证就是原告的身份证呢?其次,被告不存在所谓长期非法占有原告身份证之事实。被告所拿到的身份证是通过正常 渠道获得的,虽然被告意识到照片与姓名不符,但被告并不知道其他要素与原告的身份证相符。所以,被告不存在故意利用有 关部门错发的身份证,长期非法占用之事实。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各不相让,且均不同意调解,法官只好宣布待法庭合议后另行宣判。

  2006年12月15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就王光与王荣的姓名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被告王荣虽然与原告王光是同胞兄弟,但其长期使用原告的姓名,其行为侵犯 了原告的姓名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问题,虽然被告并无恶意,且最初使用原告 姓名的主要过错不在其本人,但被告应对错误身份证及时提出更正请求并上缴,而不应在长达18年的时间里一直隐瞒该情况 ,并使用这一身份证办理摩托车驾驶证,此举确实造成了原告进行社会活动的不便,故被告应适当对原告进行赔偿。据此,法 院判决被告王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停止使用原告王光的姓名;被告王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王光 精神损失费2000元。

  就在此案宣判的当日,笔者在主审法官的安排下,分别采访了王光和王荣。

  王光在接受采访时说:“其实,我只想通过这场官司给人们提个醒,公民身份证属于个人所有,其他人不能侵占。”

  而王荣在接受采访时则说:“我为了个人利益,一直使用哥哥的身份证,这一点我承认自己错了,但哥哥不应该通过 打官司来解决问题,这样会破坏兄弟情谊。不过,这场官司对我来说是个很大的教训,也希望别人不要步此后尘。”

  由于王光和王荣均表示服判不上诉。至此,这一离奇的姓名权官司终于画上了句号。

  姓名权益不容侵犯

  对于这样一个耐人寻味的案子,有关专家认为,它不仅给人们在使用身份证方面提了个醒,也为身份证的发放和管理 提出了新的要求。

  首先,从法律层面讲,冒用他人身份证或者使用他人姓名均构成违法。我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身份证是证 明居民身份的有效证件,只能由本人使用,不允许使用他人的身份证。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公 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也有相关规定,公民享 有姓名权,任何人不得侵犯。由此不难看出,冒用他人身份证或者使用他人姓名都是违法行为,绝对不能故意为之。

  其次,公民个人也要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严格执行“一证一用”。目前,许多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差,随意将身份证借 给他人从事一些商业活动,如买房、买车、开办企业等。而如果一旦市场出现风险和变故,身份证所有人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再者,公安机关也要严把身份证的发放和管理关,从源头上防止不安全隐患的发生。由于我国重名的人很多,这给证 件的管理造成了许多麻烦,公安机关一定要查漏补缺,确保发放的每一张身份证万无一失。E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