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大林:《信息公开条例》应该开门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9日15:02 新世纪周刊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会议决定,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 由国务院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体、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 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前提。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本届政府上任之初,就提出了建设透明政府的主张;《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的起草工作也从几年前就开始了。从动议,到起草,再到审议,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消息时见报端,而每一次 的报道都会引起公众极大的关注。现在,《条例(草案)

  》终于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了,相信过不了多长时间就会颁布施行,这当然是个好消息。

  不过,我的欣喜却总有些保留。因为直到现在为止,我不知道这个《条例》到底有哪些内容,而只是知道一些基本的 原则,比如“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除国家秘密或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外,所有政务信息都必须公 开”等。但“例外”的标准是什么?“秘密”如何划定?如果政府部门把不该保密的东西也划为国家秘密,怎么办?公众如何 监督这些行为?……这些问题如果解决不好,《条例》的作用就可能大打折扣。几年来,每每看到关于《条例》的消息,我都 会细细研读,但从来都没有见过这方面的具体内容。

  近年来,“开门立法”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不仅各地的立法工作越来越公开,而且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开始了这样的 尝试,《劳动合同法》公开征求意见就是一例。有的地方甚至连法律草案的起草都开始公开征集。在我看来,《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是最应该“开门立法”的。

  首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一部关于政府与公众关系的法规。它规定政府应该公开什么,就是在规定公众可以看 到什么。这实际上就是在政府和公众之间划线。也就是说,这不仅是政府的事儿,而且是公众的事儿。既然如此,那就应该让 双方共同参与,而不应该由一方闭门造车。

  更重要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身就是一部关于“公开”的法规。制订这部法规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满足公众 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也要求“切实保障”这一点。可几年来,公众除了知道国务院在制定《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这样一部法规之外,对《条例(草案)》的具体内容及修订过程毫不知情,更谈不上参与和监督。制定关于公 开的法规,却不公开进行,这是不是有点自相矛盾呢?

  我猜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应该有关于立法公开方面的内容。像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种与群众密切相 关的法规的事务,应该属于必须公开的事项吧?如果是这样,何不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作为一次践行政务公开的契 机呢?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但它还没有颁布施行,而且还要修改。所以,现在 公开《条例(草案)》的全文并征集意见,亦未为晚。国务院果真这样做,那就是为透明政府的建设以及各级政府的政务公开 工作作出了一次表率。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