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有利于打造“阳光政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1日17:13 法制与新闻

  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 开条例(草案)》。国务院同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人民群众切 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内容,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效率和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 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被审议并原则通过,意味着我国对政府信息公开将有强制性的法律要求,对于打造“ 阳光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不仅能够增加行政权力行使中的透明度,有效遏制各类腐败现象;而且可以改变不同部门之间信 息传递不畅的现象,实现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进而提高行政效率。反过来说,如果行政权力的行使缺少透明度,就极容易带 来随意执法、行贿受贿、秩序混乱等现象,有损社会公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被审议并原则通过,表面看是政府办事方式的一种改变,但本质上是执政精神的一种 进步,表现了政府塑造其政府形象的良好愿望和努力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人们不仅从中听到了我国信息公开加快的足音,更真 切地感到一个现代、文明、法治政府向我们走来的信心和力量。而从根本上说,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进依法行政和改革政府管理 方式的必然要求,蕴涵着回应和谐社会的价值诉求,也是实现社会利益均衡与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

  因此,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使政府行为处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必然会促使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增强法治观 念,依法办事,提高行政管理的水平。

  (新疆建设兵团沈峰)

  “不能给调解定指标”

  彰显司法理性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不能给调解定指标,不能久拖不决,不能以损害司法效率换取调解率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日前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谈及“加大司法调解”时提出的要求。

  调解工作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彻底解决纠纷具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无法替代的作用,这一符合中国国情的做法曾被称 作“东方经验”,它可以在更大范围、更大领域内维护社会稳定,可以体现当事人平等的主体地位,也可以提高司法效率、节 约司法资源。特别是在当今矛盾多发的社会转型期,更需要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化解矛盾,平息纠纷,促进和谐社会的创建 。因此,将调解贯穿法院审判工作的始终是一种明智的、正确的选择。

  但在充分肯定调解工作的长处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调解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因为调解的着眼点是平息纷争 ,调解的成功往往是权利人作出让步的过程。

  当前,不少法院将调解率当作考核法官业绩的一项主要指标,这一方面体现了对调解工作的重视,但另一方面也容易 引发违法调解、强迫调解、盲目攀比调解率等现象的发生,与倡导调解的初衷背道而驰。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院 长肖扬敏锐地观察到了这一点,再次重申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并提出了“莫给调解定指 标”的要求,彰显了司法理性。

  审判工作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有的案件当事人只求一个说法,这样的案件必然要通过判决来厘清责任,分清是非, 而有的案件调解比判决的效果更好,需要法官尽力调解。因此,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的作用,可以 最大限度地提高审判的效率,更可以最大限度地提升司法权威。

  “法律是没有激情的理性”。正因为法律是理性的,所以司法工作者更应当理性地运用法律。尊重审判的客观规律, 正是最大的司法理性。

  (江苏省吴江市庾向荣)

  仲裁委招牌被拆反映了什么?

  来自甘肃的张百宁从广东省深圳市某公司辞职后拿不到押金与当月工资,经历了漫长的申诉与诉讼过程后,向深圳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该仲裁委员会认为张百宁未能提供有效证明而不予受理。张百宁为出一口气,拆走了该仲裁 委员会的招牌。

  张百宁历经漫长而繁复的申诉与诉讼过程,其实只是为了一个极其简单的目的,即依法讨回他的押金及辞职当月的工 资。但是这样一个简单而正当的要求,经过如此漫长而繁复的程序竟然不能如愿。尽管张百宁拆走仲裁委员会招牌的行为明显 过激,相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乃至处罚,但是诱发张百宁过激行为的根源,显然是《劳动法》不能为其维护权利。张 百宁拆走仲裁委员会招牌的事件,一定程度上凸显了《劳动法》部分规定失灵的现状。

  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不力,《劳动法》部分失灵现象之所以出现,与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有关。例如,尽管《劳动法》 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由于一些用人单位不遵守这一法律规定,结果造成劳动者无从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 着劳动关系,导致其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得到仲裁机构及司法机关的支持。又如,《劳动法》设置的提起诉讼前的劳动仲裁程 序,也容易使得那些对法律不够熟悉的劳动者错过维权机会。

  所以,要改变劳动者权益保障不力的现象,必须尽快修订《劳动法》,比如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工作证、工资条及其同 事的证言可以视为存在用工关系的证据;放弃原有法律中规定的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赋予劳动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在劳动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由被诉的用人单位提供未侵权的证据等等。

  只有法律保障有力了,才能使劳动者树立起通过正常途径解决纠纷的信心,有利于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实现,而像深圳 市仲裁委员会招牌被拆的现象自然也就不会再发生了。

  (江西省南昌市魏文彪)

  政法综治大事记

  中央综治委:确定2007年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

  2007年1月16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在北京召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2007年全国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工作要点》。会议提出,各级综治委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 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主线,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入手,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化解矛盾纠纷。

  要认真排查整治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重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影 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继续开展“扫黄打非”和禁毒、禁赌等专项斗争,坚决扫除社会丑恶现象。要进一步发展壮 大群防群治力量,严密基层治安防范网络。要深入开展农村平安建设,着力解决影响农村稳定和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突出 问题,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最新法律法规

  《未成年人保护法》

  重新修订通过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20 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

  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6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 院审判委员会通过,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

  等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司法解释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 出台并于2007年1月19日起施行。

  《车船税暂行条例》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于2006年12月27日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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