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临刑前举报立功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1日17:13 法制与新闻

  广西来宾市一名死刑犯即将被执行枪决时,举报了一起重大抢劫焚尸案的涉案犯罪嫌疑人,法院当即紧急决定枪下留 人。经查,其举报的线索属实。因其有重大立功表现,2006年12月12日,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旧案重审,改判其 无期徒刑。

  林翔/文

  枪下留人

  2004年8月27日,广西来宾市,酷暑刚刚退去,在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因抢劫杀人而被判处死刑的罪犯 即将被执行枪决。

  上午9时,一阵刺耳的咣当之声过后,一个个子矮小的囚犯被两名法警押入刑事审判庭。对于这个刑事审判庭,甚至 包括庭上站着的法官、检察官,他都不陌生,几个月前,他就是在这里接受审判,并最终被依法判处死刑。他很清楚,自己为 什么会再次被带到这里,因为这是他的死亡日期。尽管从开始实施抢劫的那一刻起,他就预料到了这样的结果,也自认为做好 了心理准备,可看着那高悬的国徽和执法人员威严的神情,他心里不由得产生了一种莫名的恐惧。

  宣读完死刑复核决定后,法官开始验明正身。

  “姓名?”

  “玉全。”他小声应道,没有抬头。

  “年龄?”

  “26岁。”

  “犯了什么罪?”

  “抢劫……杀人。”

  验明正身结束,法官将一份《死刑临场监督表》推到他面前:“玉全,你最后还有什么话要说吗?如果没有,在这份 表格上签个字。”

  看着《死刑临场监督表》,他面如死灰,嘴唇不住抖动,强撑了一会儿,终于双腿一软,跪倒在地:“我还有重大案 情报告!”

  在生与死的一线之间,他心中残存的那丝对生的依恋,最终战胜了因无知而产生的“无畏”及所谓“两胁插刀”的江 湖义气。他结结巴巴地大声喊道:“我知道来宾市2003年发生的那起杀人焚尸案是谁干的!”

  他的这一番话,让在场的人大吃一惊!尽管近年来在临刑前死囚举报“重大案件线索”的情形屡有发生,可结果大多 查无实据,但出于谨慎及对人权的尊重,参与此次死刑临场监督的来宾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一面果断向在场的法官建议“枪 下留人”,一面立即打电话向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告。

  检察院和法院经过紧急讨论,将情况向来宾市公安局进行了通报。接报后,来宾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领导匆匆赶到,对 玉全进行问话,初步断定玉全反映的线索很有价值。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遂立即将情况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了汇 报。

  2004年9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下达了对玉全停止执行死刑的命令。

  一条走到了死亡边缘的生命被拉了回来!

  罪恶累累

  玉全,1978年5月出生于广西来宾市桥巩乡吉林村,小学毕业后在家务农。由于个头矮小,玉全干起农活来难免 觉得力不从心,加上平时和村里一些不务正业的朋友吃吃喝喝,从小就沾染了好逸恶劳的毛病,整天和一群狐朋狗友盘算发财 的途径。

  2003年年初,眼看春节将至,玉全和几个经常混在一起的朋友又谈论起了找钱过年的话题,几个人你一言我一语 ,最终决定实施抢劫。2003年1月15日晚,玉全伙同黄卢勇、黄友龙、“六二”共谋抢劫出租车司机,由玉全窜到来宾 市区维林大道,以租车回桥巩乡为名,搭乘汤某驾驶的出租车,当车开到桥巩乡农科所岔路口时,事先在岔路口守候的黄友龙 和黄卢勇、“六二”冲过去,持枪和刀顶住汤某的头,抢走汤某现金人民币50元、手机1部、黑色皮衣1件。几天后,他们 将手机卖给他人得款450元,共同分赃。

  初次抢劫虽然没有抢到多少钱,但这却大大激起了玉全的兴趣,他认定这是一条容易来钱的路子,以他的个头,单枪 匹马肯定不行,怎么办?想来想去,他决定物色合作伙伴。很快,同村有抢劫前科的青年玉奇想进入他的视线。两人一拍即合 ,在不到10天的时间连续作案。

  2003年2月10日18时许,玉全、玉奇想窜到柳州火车南站,以租车为名将刘某骗至来宾,以持刀威胁的手段 抢走刘某两轮摩托车一辆、现金120元及行驶证,其后,两人将该车卖掉,得款950元。

  2003年2月17日18时许,玉全、玉奇想再次窜到柳州市鱼峰山商业城,同样以租乘摩托车为名将摩托车司机 李某、兰某二人骗至来宾华侨农场九队附近的小路上。见四下无人,玉全首先凶相毕露,持刀威胁并砍伤李某,抢走李某两轮 摩托车一辆。玉奇想见状,也不甘示弱,立即持刀威胁抢走兰某两轮摩托车一辆、现金220元及行驶证。玉奇想在开车逃跑 途中掉入坑中,不得不弃车和玉全乘坐一辆摩托车逃离现场。两人将抢得的摩托车卖掉,得款670元。

  几次打劫成功,使玉全上了瘾。2003年2月23日18时许,由于找不到玉奇想,玉全叫来邻村的卢祖窜到柳州 市大鹅山路口故伎重施,以租车为名将覃某和韦某骗至来宾华侨农场九队附近小路上。卢祖迫不及待地将覃某一拳打倒,覃某 见状,弃车跑进路边甘蔗地。韦某则对玉全的抢劫竭力反抗,恼羞成怒的玉全持刀对韦某猛捅。韦某倒地后,因失血过多死亡 。两人驾驶覃某的两轮摩托车逃离现场。

  玉全等人的疯狂抢劫引起了当地警方的高度重视,经缜密侦查,2003年4月,玉全、玉奇想落入法网,随即被逮 捕。接受讯问时,玉全供述了自己抢劫杀人的罪行,但隐瞒了2003年1月15日晚伙同黄卢勇、黄友龙、“六二”抢劫出 租车司机的犯罪事实,并声称2003年2月23日伙同他一起抢劫杀人的是早已负案潜逃且不知真实姓名的“六二”而不是 卢祖,使卢祖暂得以逍遥法外。

  2003年11月7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玉全死刑,判处玉奇想有期徒刑14年。两人不服, 提出上诉,2004年8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以抢劫罪核准玉全死刑。

  巧合的是,2004年9月8日,也就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对玉全停止执行死刑命令的同一天,卢祖 、黄友龙等人因涉嫌抢劫被警方刑事拘留,卢祖如实供述了2003年2月23日伙同玉全抢劫、玉全恼怒之下捅死韦某的犯 罪事实。

  卢祖的供述让办案人员惊诧不已:是玉全供述的同案犯罪嫌疑人名字有误,还是玉全另有漏罪没被发现?

  黄友龙也对2003年1月15日晚伙同玉全、黄卢勇、“六二”共谋抢劫出租车司机的犯罪事实作了如实供述。

  办案人员经过侦查,确认玉全确有漏罪及供述的同案犯罪嫌疑人名字有误。

  真相大白

  与此同时,玉全举报的杀人焚尸案确有其事。

  2003年2月2日,来宾市教育局黄某的妻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丈夫开车外出,两天两夜没有音讯。公安机关 接报后在来宾市迁江镇四季水库附近找到了黄某驾驶的汽车,并在该镇龙贵村附近甘蔗地里找到了黄某的尸体,经现场勘查, 尸体被焚烧过,死者的头发和衣裤大部分被烧焦。苦于现场被雨水冲洗,警方一直没有找到破案线索。现在,玉全称知道谁是 此案的凶手,让当年承办此案的公安民警振奋不已!

  据玉全供述,此案的凶手就是和他一起参与2003年1月15日晚共谋抢劫出租车司机的黄卢勇。玉全怎么知道黄 卢勇是该案的凶手?原来,2003年春节期间的一天,黄卢勇告诉玉全,他在龙贵村附近抢劫,杀死司机,焚烧尸体,而司 机是教育局的。当年正月十五,黄友龙也对其讲,黄卢勇在迁江镇龙贵村抢劫杀人,他看见了黄卢勇丢在山沟里的衣服、鞋子 ,上面沾有血迹。

  警方对黄友龙进行讯问,黄友龙供述了他知道的情况。

  黄卢勇的妻子卢某也证实,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黄卢勇回到家后,一边收拾衣服一边讲“今晚我在龙贵村 附近甘蔗地杀了人,杀死人后又用甘蔗叶烧尸体”。后来,黄卢勇逃至广西南宁、湛江等地,卢某曾经赶去与黄卢勇共同生活 。2004年春节过后,在广东湛江,卢某问黄卢勇:“杀人的事,是不是只有你没被抓?”

  黄卢勇讲:“只是我自己干的。”

  黄卢勇的哥哥卢祖被刑事拘留后也主动交代:2003年农历正月初六或初七,黄卢勇打电话叫其到村后山沟里把一 袋衣物烧掉,那袋衣物上沾有血迹。

  警方立即组织力量对黄卢勇进行抓捕,可黄卢勇早已不知去向!黄卢勇没有抓获,侦查人员不得不陷入了沉思:“凶 手到底是不是黄卢勇?如果是黄卢勇,玉全为什么对案情细节了解得那么细致?玉全会不会是该案的同案犯罪嫌疑人之一呢? 如果是,那么,他现在的行为性质就不是重大立功,而是有漏罪需要重新追查。该案的关键是要立即找到黄卢勇!”

  经过多方努力,2006年4月,黄卢勇终于被广东公安机关抓获,来宾警方闻讯后连夜派人将其带回并展开了讯问 。几个回合下来,黄卢勇就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2003年春节前,为了过年,黄卢勇决定抢劫,于是,在来宾市人民医 院附近,他租了黄某驾驶的面包车,称要回中贤村。车子行至龙贵村附近时,天色已黑,黄卢勇叫黄某停车。下车后,他一边 往前走一边称身上没有钱。黄某赶忙下车抓住黄卢勇要他付车费。黄卢勇从皮衣口袋里拿出一把刀朝黄某的颈部猛刺一刀,然 后威胁黄某交出钱物。黄某拒绝。黄卢勇于是将黄某捅死,并从其身上搜出现金1800多元,之后,他用甘蔗叶焚烧黄某的 尸体。

  案情真相终于大白!2006年10月19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黄卢勇死刑。

  黄卢勇的犯罪事实查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玉全、玉奇想的上诉案重新审理后认为,原审 上诉人玉全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的线索及有漏罪的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查证,故裁定撤销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作 出的判处玉全死刑的判决及(2003)桂刑复字第506号刑事裁定,将此案发回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8日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玉全等人犯抢劫罪成立,但玉全检 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 规定,属于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结合本案实际,予以从轻处罚。2006年12月12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法以抢劫罪从轻判处玉全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6万余元。

  玉全接到判决书后,当庭表示不再上诉,该案终于画上了句号。个中滋味,只有他本人才能体会了。

  此案判决后,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和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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