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1500万元拆迁补偿费“黑洞”真相大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1日17:13 法制与新闻

  金钱的诱惑、贪婪的欲望、管理的混乱,使得作假贪污几乎成了一种“潜规则”。一起涉案人员达20余人,涉案金 额1500余万元的系列贪污案,使得原乌鲁木齐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处几乎“全军覆没”。

  2006年12月19日,随着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拆迁建设处系列贪污案的重量级人物、原处长董金生案一 审宣判,乌鲁木齐市司法机关历时两年之久查办的这起影响极大的系列贪污案,终于接近尾声。本刊记者随即对此系列案件进 行了独家采访。

  (本刊记者)潘从武/文

  查账牵出拆迁补偿费“黑洞”

  原乌鲁木齐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处的“身份”相当特殊:它是乌鲁木齐市房产局下属的国有企业。

  1999年年底,国家要求建设部门将拆迁管理与实施分离,乌鲁木齐市房产局随即从该局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调整 部分人员,成立了拆迁建设处。

  当时,拆迁建设处是乌鲁木齐市惟一一家拆迁单位,主要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道路改造的拆迁、拆除工作。该处的工 作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用地单位半委托,拆迁建设处只收取拆迁劳务费;另一种是全权委托,由拆迁建设处代收代付安置补偿 费,结余部分作为单位利润。因“独家经营,别无分店”,拆迁建设处的经济效益非常好。

  2000年7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在对企业进行年审时,认为乌鲁木齐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处的名称不符合企 业性质,决定不再给其核发拆迁资格证。怎么办?该处负责人灵机一动,想出了“变通”的法子——由拆迁建设处出资30万 元,成立了乌鲁木齐市金峰房屋拆迁公司(以下简称金峰公司),拆迁建设处处长董金生摇身一变又成了公司法定代表人。

  从此以后,拆迁建设处与金峰公司各取所需,“合作”愉快。拆迁建设处在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既盖拆迁建设处 的公章,也盖金峰公司的印章。

  这种“合作”一直持续到2004年3月,乌鲁木齐市房产局正式撤销拆迁建设处,禁止金峰公司再使用拆迁建设处 的名称。

  2004年年初,乌鲁木齐市头

屯河区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称,乌鲁木齐市河南庄村财务账目混乱,村委会原主任李 长福“把公家的钱都装到自己口袋里了”。检察机关随即立案调查。

  检察机关在调查中意外发现,2002年,乌鲁木齐市房产局拆迁建设处拆迁二科科长查军在担任乌北站公路改扩建 拆迁项目负责人期间,因该项目涉及乌鲁木齐市河南庄村部分村民房屋的拆迁,为了得到时任村委会主任李长福的“支持”, 查军虚增了李长福所有的一家酒店北侧部分拆迁房的面积,并提高补偿标准,支付给李长福14万余元的拆迁补偿费,而如果 按规定标准,实际应支付的补偿费只有几万元。事后,李长福“知恩图报”,除了在拆迁中对查军“鼎力相助”外,还买了一 部价值3000余元的手机送给查军。

  李长福还交代,查军曾多次向他要村委会的证明和村民的身份证。他要这些干什么?办案人员隐隐感觉到,这其中肯 定有不可告人的秘密。他们立即对房产局拆迁建设处与查军有关的账目进行了审核,结果发现查军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大量侵吞 国有资产。2005年2月,查军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经法院查实,查军在担任乌北站公路改扩建拆迁项目负责人期间, 虚构了17份假居民补偿协议,将房屋拆迁补偿费以及拆迁补偿差价共计218万余元从单位财务上以现金方式予以提取,揣 进了自己的腰包。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就在查军被立案调查后不久,查军的上司、拆迁建设处负责人董金生突然“不辞而别”。

  问题严重!检察机关决定立即对拆迁建设处成立以来所接手的所有拆迁项目进行核查。经过仔细梳理,10余个全权 委托拆迁补偿项目引起了办案人员的关注。怎么查呢?最有效但也最麻烦的办法,就是“当面锣对面鼓”地核对,确认补偿费 的去向。

  困难接踵而来——所有的被拆迁户都搬离了原址,到哪儿查呢?

  一场办案“马拉松”开始了——办案人员通过公安机关查到这些拆迁户的户口迁出迁入记录,再挨家挨户进行走访。

  随着调查的深入,一个又一个空挂户浮出水面,一笔又一笔虚增补偿款被清理出来,一个巨大的拆迁“黑洞”渐露端 倪。

  集体作假侵吞拆迁补偿费

  经查,2002年3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指挥部项目执行办公室与乌鲁木齐市拆迁建设处签订了《 奎屯至赛里木湖高等级公路委托拆迁高泉街区段房屋及地面附着物拆迁协议》,该拆迁项目由时任拆迁建设处处长的董金生具 体负责。为了工作“方便”,董金生以拆迁建设处的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奎屯市支行高泉营业所设立了临时账户。

  董金生把这个项目当作“赚钱平台”,开始大施拳脚。他“举贤不避亲”,放着拆迁处其他工作人员不用,把自己的 亲朋好友偷偷拉了进来,其姐夫管账,其弟弟负责取钱。为掩人耳目,董金生甚至在工作人员花名册上使用了化名。对于这个 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除了他以外,拆迁建设处只有会计和出纳知道。在这期间,董金生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其弟弟董慧生( 另案处理,在逃)采取伪造拆迁补偿协议的手段,将临时账户中拆迁补偿费156万余元取出占为己有。

  在此期间,新疆高管局路政处工程师赵海英找到董金生“走门路”,使其妻弟董瑞奎承包了高泉街区的废土方清除工 程,董金生后来又利用提高拆除费单价的方法,虚增40余万元费用支付给董瑞奎。后来,董瑞奎将其中20万元交给赵海英 ,赵海英又送给董金生15万元表示感谢。

  董金生除了请亲戚“帮忙”,还经常找同事“合作”。2000年7月,时任拆迁建设处处长的董金生、时任拆迁建 设处拆迁科科长的丛峰松、拆迁科干部马晓明3人,在经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委托的乌鲁木齐市机场路拆迁 项目后,经过预谋,由董金生策划,马晓明虚构4户拆迁补偿协议书及房屋拆迁补偿表,虚列房屋拆迁补偿费共164万余元 。经董金生签字同意,财务支付后,马晓明和丛峰松将钱从银行提出,交到新疆康普建设投资集团公司(下简称康普公司)藏 匿。后该款被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以个人投资款名义存入该公司账户。

  之后,董金生玩起了“乾坤大挪移”。2000年8月29日,董金生指使丛峰松从康普公司提出40万元现金,交 给新疆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同年8月30日,丛峰松从新疆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领取一张40万元的转账支票交给董金生, 用于支付董金生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产。

  2001年1月11日,丛峰松的妹夫陈某某向他诉苦,称想买辆搞运输的汽车,可手里没钱。丛峰松眼珠一转,想 到了与董金生和马晓明合伙“赚”的那笔巨款。反正这笔钱放在别人公司的账上也是闲着,干脆借给自家亲戚做个人情。于是 ,他从康普公司取出145万元借给了陈某某。这一借便是4年,直到案发后才被追回。

  因为康普公司的账户上少了20万元,2001年下半年,丛峰松利用负责结算拆迁处预付康普公司安置房购房款的 职务便利,将20万元核销。

  此后,董金生还分别伙同拆迁建设处工作人员马晓明、钱新华、李建民、董亚军等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机关事务管理局团结路四号院拆迁项目、乌鲁木齐市职业大学拆迁项目、乌鲁木齐市周边公路(安宁渠及北站公路)房屋拆迁 等项目中,采取“空挂户”或虚增补偿金额的方式,大肆侵吞拆迁补偿费。

  上梁不正下梁歪

  在董金生的“表率”下,拆迁建设处滋生了一群贪得无厌的“蛀虫”。

  单新玲,拆迁处聘用人员,也是董金生的一个亲戚。她深得董金生、查军等人的“真传”,2002年,她先是利用 从事乌北站拆迁工作的便利条件,出资让妹夫张鹏先后以其及另外两人的名义,购买了在拆迁范围内的3套房屋。在签订转让 协议时,她指使张鹏故意将房屋面积增大,签订协议日期提前。她又制作了3户居民的房屋拆迁补偿表,将虚增的拆迁费从单 位财务上以现金方式提出,给了张鹏3万元,剩余的20余万元则揣进了自己的腰包。她还自己偷偷虚构一户居民补偿表,又 侵吞了9万余元补偿款。

  拆迁建设处工作人员徐树生和董亚军都是乌鲁木齐市安宁渠路段拆迁项目的工作人员,2003年5月,徐树生找到 董亚军,两人一拍即合,找来几张身份证复印件,又制作了假拆迁补偿协议、补偿表和收条。就这样,他们顺利地从财务上领 取了30余万元补偿款。董亚军分得10余万元。案发后,董亚军交代说:“我把10万元寄存到我叔叔董金生那里准备结婚 用,剩余的投资开酒吧,后来赔了。”

  董亚军还交代:“有一天,董慧生在我家和我聊天,说查军在北站公路项目上拿了不少钱,问我想不想也弄点钱。我 说没有身份证复印件,他立刻从口袋里掏出几张。当时我家里有空白补偿表,我们就开始作假。第二天,我让查军和董金生在 假补偿资料上签字,取钱后交给了董慧生。”

  据法院查实,两人当时共虚构了5份拆迁补偿协议和补偿表,共同侵吞约38万元。

  1999年9月,董金生的表弟李志军以11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王某位于乌鲁木齐市劳动街六巷4号90余平方米 的四间平房,并取得该房产的有效凭证,但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的过户手续。

  2001年,李志军在未向乌鲁木齐市规划局申请办理翻建、改变用途和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这4间平房擅自 翻建成343平方米和186平方米的两座二层砖混楼房,合计总建筑面积529平方米,该楼房实际上属于违章建筑。

  到了2003年3月,因乌鲁木齐市市政工程建设处对西虹东路进行改扩建,乌鲁木齐市劳动街六巷4号属于拆迁范 围。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拆除违章建筑 不予补偿。李志军为了获取高额拆迁补偿费,通过董国军找到乌鲁木齐市

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莫夯帮忙。

  董国军、李志军、莫夯3人共同密谋后,决定将王某名下的房产过户到李志军名下,并将用途由住宅改为商业服务, 进行产权交易。

  莫夯又违规按照2002年6月以前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程序,以手工操作方式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交易过户手续 。董国军请乌鲁木齐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私房科负责私房勘丈工作的陈熙文出具了虚假勘丈表,接着又找到乌鲁木齐市房地 产交易管理中心私房科科长黄永泉为李志军违规办理了产籍产权证。

  经过一系列“暗箱操作”,在乌鲁木齐市市政工程建设处西虹东路进行改扩建拆迁的过程中,李志军如愿以偿地领取 拆迁补偿费130万余元,非法获利86万余元。之后,他“论功行赏”,通过董国军分别送给莫夯7万元、陈熙文1万元、 黄永泉1万元。

  大小“蛀虫”悉数获刑

  2004年11月,得知查军等人“出事”后,董金生预感不妙,计划逃跑。他先打“条子”从财务“借走”会计凭 证,又偷偷将财务室的电脑主机抱走,藏在自己办公室的床下,随后开车带着侄子董亚军一起离开乌鲁木齐市。因考虑到“目 标”太大,两人在陕西西安分手,董亚军逃回山西老家,狡猾的董金生则选择了南下。接着,董国军也逃回了山西老家。不久 ,乌鲁木齐市警方在山西将董国军、董亚军二人抓获归案。董金生先后逃至西安、深圳、广州等地,在这期间,信奉“金钱万 能”的他频频汇款找人“疏通关系”,企图“摆平”司法机关。

  2005年5月21日,董金生在河北省平山县落网。在被关押期间,他多次在手纸、烟盒上书写串供内容,通过许 诺给“好处费”,利诱看守人员帮其往外送信。不过,这些“信”最终都“送”到了办案人员的手中。

  截至目前,除董金生的弟弟董慧生在逃外,其他犯罪嫌疑人均悉数落网,并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董金生:原乌鲁木齐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处处长,金峰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单独或伙同他人套取拆迁补偿费379 万余元,个人受贿15万元。2006年12月19日,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董国军:董金生的侄子,乌鲁木齐市房产局产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李志军、莫夯等人虚构 事实,利用虚假的房产手续骗取拆迁补偿款86万余元。2006年12月19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董国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董亚军,董金生的侄子,董国军之弟,拆迁建设处业务员,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国有资产149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 刑14年。

  丛峰松:乌鲁木齐市房产局拆迁办公室主任,曾任拆迁建设处拆迁科科长、金峰公司副经理。伙同他人共同及单独侵 吞国有财产贪污公款184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

  制度在这里形同虚设

  那么,被董金生等人侵占的巨额拆迁补偿费都到哪儿去了呢?董金生后来居然理直气壮地交代:“我们的劳务费少得 可怜,送礼、请客吃饭等费用无法报销,不从项目里边分摊这些费用,我们这些人都吃什么喝什么?所以只有作假表提钱来冲 账,把这些费用平摊到补偿费里。”

  董金生辩称,大部分补偿费都给单位发福利了。例如,2002年发年终奖,每个人6000元,一共发了24万元 。2003年春节、元旦和肉孜节,拆迁建设处就“发生费用”近20万元。

  2003年4月至2004年4月,董金生先后购买了价值近40万元的烟酒。关于它们的去向,董金生说:“我给 某大酒店的张某某和沈经理两箱中华烟、两箱

五粮液酒。承揽某项目时,我都送了出去。”

  对金钱无止境的贪欲,对党纪国法的漠视,让这起系列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最终集体走向自掘的深渊。

  此案中,1500余万元国有资产被侵吞,最终仅追回现金400多万元,加上追回的实物,共挽回损失折合人民币 近900万元。

  据了解,在3年多的时间内,犯罪分子采用的惯用手段就是作假!假拆迁户、假补偿协议、假补偿表、假领款收条、 假账目,甚至还伪造身份证号码。其中,他们还多次通过虚增拆迁面积或改变房屋类型多领拆迁补偿费。

  办案人员曾问董金生:“拆迁户领取拆迁安置补偿费的程序是什么?”

  董金生回答:“我们的工作人员与拆迁户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拆迁安置补偿表,双方都要签字,我再签字,然 后由我们的工作人员带到财务上去领现金或支票。”

  办案人员问:“关于拆迁户领补偿费的程序,你们单位是否有明确规定?”

  董金生回答:“有财务制度,清清楚楚。”

  就这样,即使有清清楚楚的财务制度,他们却不按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可以随便代被拆迁人领取补偿费,使制度形同 虚设,也给这些蛀虫作案提供了便利条件。

  “要形容原拆迁建设处,就一个字——乱。”这是涉案人员之一的马晓明对原拆迁建设处的总体评价。他说:“第一 ,管理混乱,财务制度不健全,办公室业务流程有漏洞;第二,领导极不负责任,对手下工作人员要求低,从不作正规的管理 培训;第三,从上到下弄虚作假,比如作假补偿表,然后去财务上领钱,这种现象很普遍。正是所谓的‘上梁不正下梁歪’, 才导致很多人做了违法的事,扰乱了正常的拆迁市场,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事实正如马晓明所说的那样,除了董金生、丛峰松这些被认为是拆迁处的领导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外,就连单新玲 这样的一般聘用工作人员也敢伙同亲戚作假贪钱。

  具体侦办此案的检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向记者提及此案中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时用了8个字形容:“上行下效、肆无 忌惮。”一段时间里,从领导到普通工作人员,上下齐手作假成了拆迁建设处的“潜规则”。

  这起系列侵占国有资产窝案还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涉案人员中相当一部分都和曾任拆迁建设处处长的董金生有着或 近或远的亲戚关系。除了其弟弟和两个侄子外,包括单新玲、李志军等人都和董金生有亲戚关系。在由其自己“操作”的高泉 项目中,他更是大量启用了自己的亲朋好友,其姐夫管账,弟弟负责取钱。

  此案中,一些委托拆迁的单位没有严格尽到监管拆迁补偿资金去向的责任,更是让董金生等人胆大妄为作假,也值得 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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