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如何让追究责任约束权力失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7日15:24 《小康》杂志

  2006年9月26日,世界经济论坛公布的《2006-2007年全球竞争力报告》中,中国的排名从2005年的第48位降到2006年的第54位。报告在解释中国竞争力下滑的主要原因上认为,“主要是因为腐败、买方成熟度的评估水平低,以及对劳资关系的担心”。显然,腐败成为导致中国全球竞争力大幅下降的首要原因。

  据有关学者初步估计,在1990年代后半期,腐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平均每年在9875亿~12570亿元之间,占中国全国GDP总量比重在13.2%~16.8%之间”。腐败严重的危害程度可见一斑。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不坚决惩治腐败,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多项社会调查表明,腐败已经成为中国民众最为关心的议题之一。

  腐败的根源往往是权力与责任不对称,权利和义务不对称,也就是权力没有相应有效的监督和限制,也就是说,对于权力的失控,没有相应的及时有效的责任追究。因此有专家建议,建立反腐制度体系,需要清理充实有关的法律法规,而目前最迫切的是建立明确而刚性的责任追究制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自1998年11月实行至今近10年来,对于防腐倡廉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根本上仍然没有建立起“有错必究”的执行体系,所以从长期来看效用有限。分析其中原因,主要还是规定本身对滥权渎职后果的责任追究既不明确,也不够严厉所致。

  而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应该是包括由纪委、检察、监察、司法、行政、人大、政协、新闻等相关部门协调,由党纪、国法、舆论等相关制度规定配套组成的行之有效的系统。

  有专家指出,结合目前的责任追究制度的不足,应急需从以下几点加大力度,才能更彻底地减少腐败。

  一是对责任人延续性的惩治规定。党章、行政规章及有关的法律规制都有一定的责任界定和处治条款。但因为没有延续性的惩治规定,不足以惩戒责任人。如就党内而言可以规定:凡被严重警告的在若干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被撤销党内职务的在若干年内不得担任相应职务;凡留党察看的必须同时撤销党内职务并建议有关部门撤销其行政职务。在有关的法律和行政规章中可以规定:因过失而引咎辞职或被撤销职务的、渎职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都分别在相当时期内不得担任相应甚至是低一级的职务。此外,对凡是受到刑事处分的责任人,更可做出相似的规定。

  二是摒弃法律规章中存在的盲区,对失职、渎职、违规(包括违反规定程序)、重大过失等作出刚性的界定和惩治规定。如因重大决策失误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危害的;不执行或违反制度的;甚至行政不作为或不履行职务职责的等等究竟应该作出怎样的惩治,必须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权力官员执行不力、不执行甚至公然违反该如何处治必须有个说法,否则,这种空子将导致权力运作的失控。

  三是建立连带责任追究制度。不追究连带责任的制度是不完善的,在上级官员和有影响力的人物及组织的干扰、庇护下,制度将得不到有效的执行。许多提拔重用腐败分子、干预干扰对腐败案件的查办、以及不承担应负责任等现象的产生,都与这一制度的缺位有关。

  尤其是查处腐败的责任追究制度,具体要追究三个层次的责任主体所应承担的责任:首先是主要领导的责任,二是反腐部门领导的责任,三是具体办案人员的责任。这三个层次应该对反腐败承担直接的责任。

  中共十六大的政治报告对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作了原则性的论述。而其中责任追究应是反腐的当务之急,否则再好的体系或制度都必将形同虚设。

  两会关注点:制度防腐 高薪养廉 一把手监督 领导责任(问责)制 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公车改革 财产申报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