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等村民”的困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1日09:43 《法律与生活》杂志

    本刊记者/李连宇

  “我们要坚决把诉讼进行到底。不只是为了现在,更是为我们的下一代考虑。不能让我们的子子孙孙都成为‘二等村民’啊!”

  北京市昌平区南邵村,燕山脚下一个普通村庄,一千多户“老住户”与几十户“外来户”在这里相处还算融洽,但一笔“意外之财”却打破了这里的宁静。

  “补偿款”惹风波

  事情要从2005年说起,昌平区卫星城东扩,先后占用了南邵村840余亩土地,付给村里6000余万元补偿款。按照昌平区政府的有关规定,村里决定将补偿款总额的一半,分两笔发给村民。

  然而,这笔补偿款的棱角如此犀利。老住户与“外来户”赖以维持的纽带被它刮蹭得伤痕累累,曾经微小的矛盾也被无形地放大了数倍。许多老村民对“外来户”分到同样的补偿款表示异议,双方的争论越发激烈,小村庄一下子沸腾起来。

  第一笔补偿款做到了“兼顾”,全村人均分到了1000余元。但第二笔更大的款项(每人2.9万余元)却迟迟没能发到这些“外来户”的手中。

  “我们到村委会询问,他们说还不能给。”赵玉海(化名)现在说起此事还有些愤愤,他已在村里生活了20多年,仍然顶着“外来户”的帽子。像他这样被排除在补偿款项之外的还有70人,“我们的户口都在这里,为什么要搞区别待遇呢?”

  “我们的土地是祖上一辈辈传下来的,他们又没有为我们村做出什么贡献,凭什么来分我们的钱?”老住户另有一番说法。

  “村民自治”起纷争

  “村委会给我们的答复很简单,说是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属于村民自治。”吴清水无奈地说。他是1986年因为做生意迁到南邵村的,毕竟这里交通相对方便。

  村委的侯淑平对记者说:“这件事我们很为难,这也不是村委会能做主的,所以我们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27个村民代表民主投票的结果,代表全村人的意思。”

  记者看到挂在村委会墙上的《南邵村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办法》第六条明确写道“土地征用和开发建设补偿款的管理与使用”由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是记者也发现,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27名代表中并不包括“外来户”的代表。这一点,村委会的人也承认。

  “我就是想问问他们,什么叫‘村民自治’,村民代表大会就能随便剥夺我们的权利吗?”吴清水对村委会的解释颇感不满,“如果说集资修路,制定村规民约,这样大家投票我们没有异议,可多数人的民主也不能侵犯到我们少数人的基本权利呀?”

  据了解,村委会在补偿款发放问题上曾派人深入各家各户调查,大部分都不同意发放给“外来户”,然而,被调查对象中仍然不包括这些“外来户”。

  “大红本”的诉说

  最让吴清水感到不服的是,他手里拿着《土地确权确利证书》这个“大红本”却得不到村委会的承认。

  “这个可是区政府颁发的证书,村委会凭什么否认?”吴清水捧着红本对记者说。

  原来,早在2004年,为贯彻北京市《关于积极推进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和流转的意见》,昌平区在全区开展了土地确权工作。

  从同年7月出台的《昌平区农村土地确权实施细则》中,记者了解到,此次确权活动主要按迁入时间将农户分为两类,即1985年12月31日在册的农业户口人员及在此之后迁入的农户。前一类大都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其衍生的农业人口(除此之外还包括政府安置的政策性移民),在此次确权中自动获得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对于第二类农户,“已经将承包土地交回户口迁出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并按照现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缴纳了集体积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才能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我是属于第二类的农户,要向村里交钱才能成为合法村民。”吴清水如是说。他是在1986年1月1日后从距南邵村七八里的百善村迁来的。2004年土地确权时,他向南邵村村委会缴纳了5000元的公共积累,成为了南邵村的一员。“这可是根据政策来的,而且是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

  在南邵村2004年9月8日的一份《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上,吴清水的话得到证实。这份有着村民代表签字的会议记录中明确记载:共有71人(外来户)在此次会议中经界定成为南邵村成员,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确权土地面积1.68亩。这与“大红本”中记录的内容是相一致的。

  “奇怪”的二次确权

  经过了土地确权,手里捧着“大红本”,吴清水的心里踏实了很多。他可以理所当然地享受本村人的平等待遇了。

  然而到了2006年,风云突变。

  2006年7月5日,南邵村委会再次召开了土地确权代表会议,会议决议第一条明确指出:外来迁入南邵村的居民不予确权。

  这让吴清水等拿到“大红本”的人感到一头雾水,他们纷纷找到村委会讨要说法。

  “当时我们这批在2004年经过确权的人都挺气愤,村委会怎么能出尔反尔呢?”吴清水说。

  这个决议恰巧出在南邵村土地征用补偿款发放的关口,不得不让这些“外来户”怀疑村委会别有用心。

  “2004年,根据规定,我们这些人需要把原来村里的土地都退还集体,才能在南邵村获得土地确权,我们的户口也早就从原来的村迁到这里,和那边脱离了关系;而现在这边又不认我们,让我们里外不是人了。”赵长江有些激动地说。他家里好几口人是从邻近的张营村迁过来的,而据了解,张营村的土地也在此次征用之列,该村的土地补偿款发放对“老住户”和“外来户”实施了同等待遇。这难免让赵长江感到心里不是滋味。

  无奈的“空挂户”

  与吴清水等人情况不同的是,在2006年南邵村土地二次确权中还有一类人被排除在外,即“空挂户”。

  根据村民的解释,“空挂户”是将户口挂在村里,却不在村里拥有宅基地和门牌号的人。陈淑兰就是其中之一。

  “我是因婚姻关系迁到南邵村的,虽然离了婚,但一直在这里居住,户口也没有迁走。”被归入“空挂户”,陈淑兰感到莫名其妙。她原系昌平区沙河镇农民,1975年10月嫁到南邵村,户口也随之迁入。1988年,陈淑兰婚姻破裂,离婚后户口单立,但仍归属南邵村。

  她拿出村委会二次土地确权决议,指着第七条对记者说,“这里规定‘离婚后与外村人再婚的户口没有迁走的本人给予确权’,可我离婚后就没有再婚,应该更符合这项要求了吧,凭什么就成了‘空挂户’?”

  更让陈淑兰想不通的是,他的儿子已被村委会认定为南邵村合法村民。

  “儿子得到确认,母亲却被排除在外,谁能想得通?”同为“外来户”的巩德华也为她感到不平。

  据记者了解,南邵村实施“农村走城市化道路”,给各家各户都发放了固定的门牌号,以便于管理。

  对于这一点,陈淑兰颇感无奈:“有宅基地的人才能发放门牌号,而我在1999年向村委会申请过宅基地,村委会说,根据政府规定,村里不再审批新的宅基地。让我有什么办法呢?”

  “二等村民”的困境

  “土地被征收后,村里向村民发放的粮油没有我们的份了,以前办理农村合作医疗,我们‘外来户’只需交纳30元,其余村里代缴了,可今年我们就得自己出钱,而‘老住户’的费用仍是村里负责的。”吴清水一脸的无奈。

  根据南邵村的规定,享受土地补偿款的人才能享受福利待遇。用老党员李继福的说法是:“这些福利是用土地补偿款的钱发放的,得不到补偿款的人当然不能享受福利。”

  这也是让这些“外来户”深感担忧的地方。

  “我今年50多岁,工作是找不到了,现在没有一点收入。”陈淑兰说,“以前有地种,起码每年的口粮是不用愁的,可现在没有了地,补偿款发不下来,福利也享受不着,真不知道以后的生活怎么过啊。”

  将诉讼进行到底

  在得知未被确权后,“外来户”就积极向政府部门请求帮助,各级政府也很重视这个问题,派人与村委会协调,但补偿款仍迟迟未能发下来。

  无奈,60名村民将南邵村村民委员会告上了法庭。

  2006年12月21日,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判决,认定南邵村村委会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作出对1986年后迁入的村民不予分配补偿款的决定违法,判决该村委会重新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对原告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

  对于法院的这个判决,原告和被告都感到不甚满意。吴清水等10户村民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法院判决虽然没有对补偿款的发放给出明确的说法,但毕竟是认定了村委会的行为违法,这给了我们很大的鼓励。”吴清水说。

  也有很多人选择了观望,等待村委会的再次决议。

  “我是因为经济问题才没有上诉。”陈淑兰如是说,许多当事人和她的境况颇为相似。“对村委会的再次决议我不敢抱太大希望。”

  结果不幸被她言中了。

  2007年1月,南邵村向昌平区法院提交了南邵村村民代表会议的再次决议,决议内容仍是对“外来户”说不。

  听到这个消息,许多外来户向法院重新提起了诉讼。

  “我们要坚决把诉讼进行到底。不只是为了现在,更是为我们的下一代考虑。不能让我们的子子孙孙都成为‘二等村民’啊!”这是大多“外来户”的心声。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2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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