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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通俗化是看得懂的正义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3日13:36 法制与新闻
李克杰/文 为让老百姓都能看懂法院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召开裁判文书通俗化专家研讨会,宣布该院正式成立 法院判决书校核室,聘请8位各大出版社的高级校对,对该院制作的判决书文字和通俗程度进行把关。这也是积极落实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通俗化要求的具体措施。 笔者认为,让那些专业名词术语充斥其中、说理晦涩、老百姓很难读懂的法院判决书通俗化,变成“白话文”,意义 重大——如果说正当合理的司法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的话,那么,让法院裁判文书通俗化就是“看得懂的正义”。 长期以来,法院的判决书及其他裁判文书主要考虑适用法律的准确和用词专业,所以裁判文书制作时只注重叙述事实 ,不注重讲清法律道理,或者在表述法理时大量运用法言法语,简单罗列,晦涩难懂,缺乏恰当的说理过程,使大多数当事人 看判决书如看“天书”,一头雾水。虽然深入分析起来,法院判决书的逻辑是严密的,推理过程也多是严谨的,然而其只重视 了形成判决结论过程中的“逻辑自足”,只重视了背后的推理过程,而忽视了法院法官与当事人乃至社会之间的说理过程,法 官不能用裁判文书说服当事人,甚至一些法律界人士如果不借助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就无法读懂。其结果是大量不服判决、纠 讼缠讼、涉诉信访现象不断出现,从而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为此,一些人给法院判决起了一个雅号叫“不说理的判决” 。 其实,具体案件的裁判文书特别是法院判决书,对于当事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位学者曾指出:“司法判决往往会 影响到其他许多人。”这表明对于当事人来讲,法院的判决就是所争议案件的全部法律,他们对法律乃至对司法和整个法治的 看法往往都是通过判决书来形成的。换句话说,当事人获得的法律正义、体会的司法公正以及感受到的权利义务,主要来自具 体案件的裁判文书特别是判决书。如此说来,判决书能否被看得懂,胜诉方是否赢得明明白白,败诉方是否输得心服口服,都 取决于判决书内容是否通俗化,其使用的语言和表述的方式是否符合“白话文”的要求,一般文化水平和理解力的当事人能否 无障碍地看懂它、理解它,这对于止争息诉、实现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近代以来,社会非常强调程序对公平正义的保障作用,把规范正当的程序称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在笔者看来 ,百姓在需要“看得见的正义”的同时,也需要“看得懂的正义”。公民实体权利的维护,必须有程序权利的保障。没有正当 合理的程序,实体权利就难以实现,因此有学者称“程序是公正的基石”。这也说明“看得见的正义”对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的极端重要性。然而只有“看得见的正义”而没有“看得懂的正义”,对于百姓来讲是茫然,也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而 对于司法来讲则是枉然,很可能是出力不讨好。俗话说,思想通则一通百通。当事人对“看不懂的正义”不会产生满足感和成 就感,当然更不会有输赢皆服的正确心态,这必然影响司法的效果,阻碍公平正义的实现。 让百姓获得“看得见的正义”的同时也获得“看得懂的正义”,是彻底消除矛盾和纠纷、实现司法和谐、建设和谐社 会的必然要求和现实需要。因为判决书让百姓看得懂,就不仅让百姓明白了胜与负的道理,是一场针对性极强的法制教育,而 且也将法律与百姓的距离拉近,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这样更能让他们心平气和,容易接受判决结果。 需要指出的是,包括判决书在内的法院裁判文书毕竟是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公文,通俗化是必 要的,但必须正确把握“度”,决不能将其混同于普通公文,更不能等同于其他民间文体。如果为通俗化而让判决书远离法律 特色,将使司法变得不伦不类,最终消解司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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