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合同纠纷拷问银行卡安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3日13:36 法制与新闻

  储户把钱存入银行,银行出具了银行卡和存折。有一天,当储户去银行取钱时,突然发现账户上的钱丢了,而其并没 有到银行取过钱,并且银行卡和存折还在手中。面对这种莫明其妙的事情,储户该怎么办?

  当这样的事情发生在北京4位储户身上时,经交涉无果后,他们毅然将银行告上了法庭,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 用自己的行动呼吁人们关注越来越严重的银行卡安全问题。2007年3月12日和3月19日,其中3人的官司在北京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法院审理该案期间,本刊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人士。

  邱小枫 (本刊记者)凌锋/文

  存款怎么丢了?

  朱先生、赵先生、岳先生、冯女士4人在同一家公司工作。2002年1月16日,他们所在的公司到中国农业银行 北京分行西城支行(下简称农行西城支行)为大家办理了以“103”开头的非银联标识的金穗借记卡作为工资卡。

  时间一晃就过去了3年,在这期间,公司按时将工资打进他们的账户里,由于朱先生等人的收入来源不限于工资,所 以他们很少动用工资卡,账户上的钱越积越多。

  据朱先生说,他只在2004年10月25日从该账户里取过1万元,当时账户内还有12.9万多元。

  赵先生说,他曾于2004年5月8日从账户内提取现金7.6万元。截至2004年7月1日,他借记卡内的金额 共计6921.58元,此后,再也没有从此卡内提过款。

  2005年2月23日,朱先生因需要用钱,便去银行取钱,他意外发现借记卡里只剩下了93.85元。非常纳闷 的他赶紧联系赵先生等人,赵先生、岳先生、冯女士听说此事后,赶到银行核查自己的账户,发现自己的借记卡内的存款也无 端少了,剩下的钱都不足100元。4人中,朱先生丢的钱最多,近15万元,岳先生丢的最少,只有400元。

  他们赶紧找到银行的工作人员询问。工作人员听说此事后,建议他们到公安机关报案。经过考虑,2005年2月2 8日,他们赶到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报案。

  经农行打印取款记录和公安机关调取银行录像资料获知,2005年1月13日至2月11日期间,有一名男子戴着 眼镜、口罩和帽子多次在ATM机上取款。其中,朱先生卡里的近15万元被该男子分94次取走。经侦查,公安机关排除了 朱先生等4人及与其有关系的人取款的可能。

  其后,朱先生等4人多次找农行西城支行协商,要求该行支付被盗取的存款。他们认为:自己在该行办理了借记卡, 双方即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关系。其所在单位将每月工资存入该借记卡,农行西城支行即负有对上述款项妥善保管的义务 ,并应当在自己提款时予以支付。然而,农行西城支行并未尽到保管义务,致使借记卡内存款被盗,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 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农行西城支行认为,存款被按照操作程序取走,借记卡由朱先生等人保存,因此,可能是朱先生等人不小心泄露密 码所致,与该行没有关系,遂拒绝了朱先生等人的要求。

  经过一年多徒劳无功的反复交涉,朱先生等人无奈决定诉诸法律,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2006年10月12日 ,经咨询律师后,他们以农行西城支行为被告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7年3月20日,朱先生等人的诉讼代理人汪旭律师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刚接手这个案子的时候,我 发现在此之前许多银行储户都遇到过类似情况,但他们很少站出来向银行‘叫板’。因此,这个案子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反 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本案的审理将对广大潜在被侵权储户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起到一定的示范意义,也能够敦促银行 加强管理、提供让储户满意的服务。”

  朱先生等人也知道,面对如此强势的对手,他们

维权的成本肯定会非常高昂,过程也会很漫长,但他们确信,法律会 给他们一个公道。

  谁该对此负责?

  2006年10月27日,岳先生诉农行西城支行一案首先在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双方围绕“被告是 否知晓原告的银行账户密码、被告是否违反双方储蓄合同构成违约、被告是否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银行卡的管理规定”等焦 点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岳先生的诉讼代理人汪旭指出,岳先生在农行西城支行办理了金穗借记卡后,原、被告双方就已经建立起储蓄合同关 系,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支付存款。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 则。岳先生的工资存入借记卡后,作为储蓄机构的被告一方就负有对该卡内所有款项进行妥善保管并按要求支付的义务。而当 岳先生查询时,却发现存款无端丢失,被告应当依法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但农行西城支行的诉讼代理人却表示,借记卡内的存款丢失不一定是银行的责任,也可能是岳先生本人丢失了账号和 密码,造成存款被盗。

  对此,汪旭反驳说:“密码是初始密码,这个密码我们知道,银行也知道,那是否也可以怀疑银行把密码外泄了呢? ”而且,岳先生的借记卡一直带在身上,也没有授权别人使用过,借记卡内的存款丢失是银行的问题。

  为证明农行管理“103”卡存在问题,汪旭拿出了一份2005年2月份北京某报的报道:2005年2月,北京 发现多起农行“103”卡存款被盗案件,此后,农行在2005年3月10日停止了“103”卡业务,并对媒体承认“1 03”卡缺少一套系统,也就是说,该“103”卡系统存在漏洞,因此造成的损失不能让储户来埋单。

  农行西城支行解释说,停止“103”卡业务是因为该卡当时未与“银联”兼容,“103”卡系统本身并没有问题 ,而所谓的“缺少一套系统”只是缺少与“银联”兼容的程序。

  汪旭进一步质问:早在2003年年底,各银行就被要求将借记卡全部更换为“银联”卡,农行拖延到2005年3 月才更换,“怎么能算是正常的更换程序”?

  而农行西城支行回答说,更换“银联”卡要各商业银行统一协调,需要时间,他们在2005年3月10日停止“1 03”卡业务没有不妥之处。

  审理结束后,法庭当庭并未作出判决。随后,朱先生、赵先生、冯女士的案件也相继开庭审理。

  2007年3月20日,汪旭在对本刊记者回忆4次庭审情况时,仍然能清楚地记起双方争论的细节:“除了上述辩 论,被告还认为,自动取款机取款交易成功即可以确认取款人输入的电子信息正确,由此引发的存款被盗结果应当由持卡人承 担。我当时就反驳:难道输入的电子信息正确就意味着取款人就是原告或者原告授权的人?难道就意味着取款所用的载体就是 原告所持有的那张借记卡?我觉得,本案中,4名原告存款被盗是由被告的诸多过错综合所致,其中最主要的过错在于,犯罪 嫌疑人盗取的是尚在银行的现金,账号和密码只是他的一种犯罪手段。银行的防范手段不力,就说明其本身没有尽到对储户财 产安全的保护义务,因此,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支持了几位原告的主张。2006年12月2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1年年初曾要求各商业银行在2003年年底前,对各种不符合统一标准和“银联”标识使用要求的 借记卡进行更换,但农行西城支行在2005年3月10日才停止该卡的运行。因此,农行西城支行对此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遂判决农行西城支行赔偿朱先生、赵先生、冯女士的相应损失。因岳先生的账户明细和其他证据不能证明其银行存款少了40 0元,所以驳回了岳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岳先生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没有上诉。但农行西城支行不服,很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

  2007年3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朱先生和冯女士的案件。2007年3月19日,北京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赵先生的案件。据悉,法院很快将作出终审判决。

  银行卡安全吗?

  在当下的中国,银行卡产业正步入快速发展时期,银行卡正在为人们提供越来越广泛、快捷的支付便利。

  据本刊记者了解,截至2006年6月,我国近200家发卡机构共发放了10.33亿张银行卡,其中,借记卡、 准信用卡和信用卡分别占比96%、3%和1%。如此数量的银行卡借助60多万台POS机具,近10万台ATM终端,产 生了巨额的经济效益:据统计,仅2005年,我国银行卡消费交易额就达9600亿元。

  随着银行卡的普及,针对银行卡的犯罪也日益突出。据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一位处长介绍,初步计算,目前因为针对 银行卡的犯罪,1年的损失已经超过1亿元。

  一位从事有关银行卡犯罪研究的人士称:由于针对银行卡的犯罪属于高科技犯罪,时间短、速度快,等受害者收到银 行月结单发现有问题时,往往已经过去了1个月,损失极难挽回。其中,盗取储户银行账户中的款项是一种最易发生的犯罪, 一段时间内,此类案件在全国各地轮番出现,涉及多家商业银行。

  据本刊记者了解,就农行来说,这样的案件就很多。2005年2月21日,北京市密云县某

医院20多名职工农行 代发工资卡账户中的钱被盗,其中损失最多的一名职工银行卡账户内被盗取约2万元。账户里的钱丢失前,工资卡和对账的存 折都在职工自己手中。

  2004年11月,北京一位市民王先生存在农行的5000元钱离奇丢失,当时,借记卡和对账的存折全在他自己 手中。

  2004年9月,北京另一位市民李先生的农行工资卡账户中的钱被盗,损失2500元。经询问原来的同事,得知 其10多名同事的银行账户内的钱也被盗了。令人不解的是,他们的借记卡都是随身携带。

  ……

  对这些存款被盗的储户而言,此刻最关心的就是责任由谁来承担。

  对此,一位从事法学教育的人士认为,根据储蓄合同的性质,储户有自由取款的权利,储蓄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 储户取款时支付相应的存款,否则即为储蓄机构违约。作为储蓄机构,应当向储户支付存款的义务并不因案外人的盗窃行为而 免除。

  在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勇看来,银行卡和存折都在储户手中,但现金却被取走,这种情况下,银行应该承担 全部责任。因为犯罪分子盗走的是银行的钱,而不是储户的钱,所以,损失不应由储户承担。储户本身没有支取账户内的现金 ,储户的钱还在银行的监管之下,至于银行账上为何没钱,那是银行的问题。

  还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如果他人使用自制的虚假银行卡提款,而银行的电脑监管系统又没有辨认出这是一张假冒银行 卡,银行就没有尽到自己保障电脑监管系统安全、高效运转的义务,也就意味着其没有很好地履行储蓄合同的义务,存在极大 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这么多类似案件的发生,引发储户纷纷质疑:“如果账户内的存款这么容易被盗,是不是银行卡在技术含量上 存在问题呢?银行的监管部门是不是应该对此进行调查?”

  更有人问:“银行卡的安全系数到底有多少?”

  对此,一位银行界业内人士指出:犯罪分子偷到用户的账号和密码,这还只是第一步;利用“造卡程序”造假卡,是 第二步;用假卡从银行取走钱,是第三步。若想用假卡提走现金,此三者缺一不可。在这类案件中,更大的技术缺陷在于造卡 程序问题,因为其涉及不同银行的编码规则。各个银行写卡的“编码规则”只有银行内部掌握,因此,账户上的钱丢了,银行 肯定有责任。

  对此,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系专家李丙强认为,银行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目前还是比较先进的,如果把银行计算机系统 管理员“监守自盗”排除在外,银行还可能面临黑客入侵、计算机系统设计漏洞、用户密码信息在银行系统内的传输过程中被 截取等情况,这些都可能造成银行管理系统中的数据泄密。同时,一些高科技犯罪分子的技术水平越来越高。因此,如果想不 让犯罪分子轻易进入银行的系统内,银行的技术部门必须及时“更新”,最起码要跑在犯罪分子前面。

  但无论如何,有银行业内部人士指出,在一个成熟的银行卡市场中,持卡人应该是零风险的,但国内离这种状态还差 得很远。

  因此,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展银行卡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加强风险防控体系的建设,建立防范与处置银行卡风险的 长期机制,确保银行卡信息安全和使用安全,这才是建立成熟的银行卡市场的首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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