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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专利演绎的国内最大专利索赔案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3日13:52 法制与新闻
2007年2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第946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引起广 泛关注的国内最大知识产权案所涉专利全部无效。至此,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 这起国内最大的专利索赔案,源自河南省郑州市拓普轧制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拓普公司)创始人郑红专的一项发明 专利。 (本刊记者)陈虹伟 (本刊通讯员)王占明/文 郑红专夫妇与他们的轧机专利 1978年,聪明好学的郑红专考入了武汉钢铁学院(现在的武汉科技大学)。1982年大学毕业后,他被分配到 安钢集团薄板厂,并很快担任热轧车间副主任;他的妻子赵林珍被分配到安钢集团轧钢研究所工作。1985年,郑红专又以 优异成绩考入母校攻读研究生,随后取得硕士学位。1987年,郑红专完成了XGK轧机设计图纸。1989年3月,郑红 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一种轧辊小挠度、高刚度轧机”的专利(申请号89101393.8),并于1991年 11月获得发明专利权。 1992年,第一台XGK型350mm轧机试机成功。3个月后,原国家冶金部组织召开了技术鉴定会,参加会议 的20多名专家评价XGK轧机为“国内外独创,国际先进”。 1995年,郑红专夫妇在郑州高新区创办了拓普轧制技术有限公司,并相继在河南省内外建成投产了8条XGK系 列专利轧机生产线。 1998年1月,冶金部再次组织对拓普XGK-LD800冷轧机进行鉴定,认为“轧机的横向刚度及产品的横向 厚差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1999年,由河南省主管部门对焦作拓普精密冷轧带钢有限公司(郑红专与河南焦作方面合作成立)精密冷轧项目 进行了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冶金部的这份鉴定结果和河南省的验收报告,对拓普公司后来的发展非常重要。拓普公司很快成为河南省的明星企业 、高科技企业。几年间,拓普公司获得的各项支持资金高达6.849亿元,其中,国家银行贷款4.315亿元。 2000年11月,郑州拓普公司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了规模盛大的XGK轧机推介会,邀请众多业内专家学者和北京 数十家新闻媒体参加。舆论认为,“XGK轧机已经在中国传统轧机应用领域掀起更新换代的‘风暴’,终有一天,会在世界 范围内将现有轧机更新换代”。 自2001年以来,拓普公司发现仿制拓普公司的轧机先后在广东、山东、山西、江苏等地出现,但他们却从未对这 些企业进行授权。同类产品在市场上低价销售,给拓普公司带来了不少损失。 据有关专家介绍,如果不经过前期大量的研发投入,企业在短期内根本无法掌握这种轧机的生产制造技术。赵林珍认 为,除自己企业的产品外,市场上出现的来自北京泰隆公司、郑州天宏泰隆公司等企业的产品均属侵权产品。据此,郑州拓普 公司将北京泰隆公司等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庭交锋两地判决大相径庭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两年审理,于2006年6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北京泰隆公司等企业立即停止对拓普公 司发明专利权的侵权行为,赔偿拓普公司经济损失2980万元。 当北京泰隆公司的负责人王宇通过新闻媒体看到败诉的消息后,如挨当头一棒。两年来,他为这场官司奔波于北京、 河南之间,不仅名誉受损、公司效益下降,企业经营也滑到了低谷,这样的判决,对该公司必然是雪上加霜。 王宇清楚地记得,2004年7月2日,郑州拓普公司称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保护专利权不受侵犯,一张状纸将自 己的公司及另几家公司一同告上法庭。两个月后,他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将郑州拓普公司和专 利权人郑红专拥有的“一种轧辊小挠度、高刚度轧机”的发明专利撤销,理由是,此专利为公知技术。如今,法院判决自己败 诉,依据何在? 2006年7月21日,北京泰隆公司毅然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6年11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全国数额最大的专利权索赔案。 在本案一审阶段,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全国7家具备专利侵权鉴定资质的机构中,随机选定了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咨询部为本案的鉴定单位。参与鉴定的3位专家在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对被控侵权轧机作了现场勘验,并出具了鉴定结 论,认为“从总体技术方案而言,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相同”,并出具了《技术鉴定报告 》。但法院并没有采纳鉴定报告的结论。 因此,北京泰隆公司认为,法官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必须借助于冶金、机械等行业的专家运用多种技术手段出示的 鉴定结果,确定有关的技术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法律事实作出正确判断。《技术鉴定报告》是认定本案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 合法的、惟一的证据,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采纳《技术鉴定报告》。 另外,王宇就郑红专的专利是否属于公知技术提出了证据:出示了20世纪30年代、70年代已在美国成为公开技 术的对比文献,证明郑红专的专利技术属于公知技术。 而郑红专认为:这些证据仅是“一些孤立的技术特征,并非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公知技术”的观点不足以成立 。并且认为一审法院是依据《专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前的2003年,拓普公司、郑红专曾作为原告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天津冶金院和晋中万邦 公司制造和销售、使用的轧钢机,侵犯了自己在1991年获得的发明专利,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927万元。 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认真核实调查,于2003年11月作出判决,驳回郑红专和拓普公司的诉讼请求。两原 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4年6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判。拓普公司认为,该 院的终审判决书“有许多值得商榷之处”,于是在自己的网站上公开发表了致天津市委领导的“公开信”,指责天津市的地方 保护主义影响了司法公正。 此后,基于同样理由,拓普公司在郑州起诉北京泰隆公司,其结果是: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北京泰隆公司败诉。 国家知识产权局语定乾坤 同一诉讼请求的两个案件,只因案件受理的地点不同,审理的法官不同,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令当事人对法院 的公信力产生了质疑。他们认为,这种判决结果,“是地方保护主义作怪”!谁是谁非,谁来公断? 王宇陷入深深的苦恼之中,他只有耐心等待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决。 2007年2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先后经过两次口头审理,最终发出第9469号无效宣告请求 审查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就被请求人郑红专“一种轧辊小挠度 、高刚度轧机”(ZL1989101393.8)专利权进行审查后决定,宣告该项专利全部无效。 “决定书”指出,1939年获得授权的美国专利US2181173,其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该项专利内容。专利 无效宣告请求人北京泰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及部分冶金专家称,该项专利的设计方案,早在20世纪中期的美国、奥地利等 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已经出现过,由于存在种种技术缺陷,很快被轧机工程技术界淘汰。1989年年初,郑红专将该项技术方 案在国内申请专利,由于我国专利制度建立初期检索条件尚未完备,此项“发明”于1991年11月获得了我国发明专利权 。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公知技术是不能获得专利权的。但在专利实质审查中 ,由于具体技术的复杂性和文献检索的局限性,难免会有个别不具备专利条件的申请被授予了专利权。为此,专利法规定了宣 告专利无效的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某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证据请求进行复 审,进而宣告该专利权部分或全部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一语定乾坤之后,拓普公司与北京泰隆公司的诉讼结果不言自明。郑州拓普公司与北京泰隆公司等几 家公司之间有关知识产权的角逐终于可以鸣金收兵,但这个案件却令我们不得不加以探讨与思考。 专利制度仍需完善 针对此案,包头市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主任设计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潘纯久说:“专利应该具有独创性和新颖性、但 是专利并不等于生产力,不是每项专利都具有实用性。郑红专认为自己的这个专利领先世界三五十年,实际上从我们掌握的多 种轧机的资料来看,他现在的技术是把别人已经成熟的技术统统丢掉了,实际上是比别人落后了30年至50年。” 原冶金部科技司轧钢处处长肖治维说:“我们要有专利保护,但不能随便把专利扩大化。现在把公知技术搞成专利, 再告别人侵权,这样冷轧行业就没法发展,都忙着去打官司了。” 有关轧钢专家指出,知识产权诉讼可以分散竞争对手的注意力,复杂的法律程序和高昂的诉讼费用,足以把对方拖进 一个巨大的泥沼,脱身不得;诉讼的新闻效应可以损害对方的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诉讼可能动摇对方客户和合作伙伴的信心 。为避免卷入侵权诉讼,销售商可能会放弃与被指控企业的合作;而用户也可能因此拒绝购买被指控企业的产品。因此,诉讼 往往是赢得胜利的有效手段。由于被指控者惧怕无休止的诉讼程序以及避免高昂的律师费用和侵权赔偿数额,不得不达成和解 ,愿意接受指控方的专利许可和其他一些苛刻条件。同时,诉讼又是一个强烈的信号,暗示其他人不要步所谓侵权者的后尘, 以免血本无归。 北京冶金设计钢所原副所长钱文军在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采访时说:“1989年,我国的专利制度刚刚建立 ,而且当时的审查手段也很原始,所以我觉得,这个专利在当时得到授权是可以理解的。如果没有今天的互联网,我们几乎不 可能查到美国1939年的专利。现在国家专利局宣布郑红专的那个专利无效,证明我国的专利制度是在不断完善的,是有错 必纠的。”“这件事情告诉我们,对一个科技成果的鉴定和宣传,要采取一个实事求是的态度,既不妄自菲薄,也不夜郎自大 。要作出一个客观的评价。另外一点,我觉得有关部门在这种问题的决策之前,应该多听一听熟悉这一领域的专家的意见,在 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才能作出一个实事求是的结论,否则的话就会出现今天这样的被动局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刘春田教授则有不同的观点,他认为,第一,应当相信专利制度的科学性、严肃性。 确有一部分人拿国外几十年前公知的过期技术申请专利。但还有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对技术曾做过艰苦的研发工作,或许是受 视野和技术检索能力所限,他们无法获得在发达国家已成公知技术的相关信息,致使他们盲目地投入研究开发,造成智力资源 的浪费。这种重复投资在技术发展史上屡见不鲜。这应该成为我们在现代化进程中应吸取的教训。此外,众所周知,专利权的 获得,尤其发明专利的授权,要经过严格的形式与实质审查,非同小可。若如此小儿科的伎俩也可蒙混得到发明专利权,令人 敬畏的专利审查制度岂不妄得虚名。第二,维护有效的专利权不受侵犯,是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就是 建立一定的垄断,适度地限制竞争,这是该制度的生命力所在。专利权本质是一种垄断权,就是就其专利技术而言,是一种合 法的“打压”权。在法律上,在享有专利权的情况下,对未经许可使用其专利技术的行为进行打压,天经地义,无可厚非。因 此,专利权宣告无效生效之前,竭尽全力通过司法寻求保护其权利,只要不滥用其权利,都是正当的。第三,本案没有赢家, 只有可供吸取的教训。无论原告、被告、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围绕一项已经过时的技术,分别动用了巨大的智力资源、行政 资源、司法资源和真金白银,旷日持久、纠缠不休地交锋论战,付出了高昂的代价。诉讼有胜败,大义无赢家。但受损失最大 的是整个社会、整个国家,是我们的现代化事业,没有人是赢家。因此,吁请此案的当事人,以及所有关注此案的人,能吃一 堑,长一智,在以后的工作中尽量避免再犯同样的错误。第四,不断提高专利审查和司法工作的水平,是减少类似本案失误的 有效手段。毋庸讳言,本案从专利局审查到一审诉讼对技术问题证据的审查,在当时的情况下,都有可以选择和改进的空间。 建议相关行政和司法机关,能通过此案有所获益,在实践中使我国的专利审查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断健全、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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