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出租车遭抢违法自救引发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3日13:52 法制与新闻

  出租车行业目前已成高危行业。2007年2月,郑州警方在全国率先推出一项“违法自救”措施:出租车司机遭到 抢劫时,可采取逆行、闯禁行、开启双闪或大灯、轻微撞车等方式寻求救助,警方将不予处罚。

  一石激起千层浪。这到底是一项真正意义上的以人为本的举措,还是对法律刚性的一种无意识侵犯?

  吴子非/文

  出租车被劫案频发

  2007年2月7日凌晨,河南省郑州市出租车司机郑师傅在郑州市大学南路等客时,一个留着小平头、身着灰西服 的男子上了车,坐在副驾驶的位置。郑师傅问他去哪儿,“小平头”说向前开。

  出租车向北行至郑州大学医学院立交桥时,郑师傅再问去哪儿,“小平头”示意向北。到了东风路又让拐到郑开大道 。郑师傅跑了20公里,从“小平头”闪烁不定的目光中,他总觉得对方可能有什么预谋。想起前两天,郑州市公安局专门给 出租车司机开会讲防范常识,对可疑人员要提高警惕……郑师傅于是把安全带和车锁悄悄打开。

  凌晨4时许,郑师傅按“小平头”吩咐向西驶去,车刚过长江路口,“小平头”右手突然拿出一把闪亮的菜刀:“想 挨刀不想?不想就把钱拿出来!”

  此时,早有准备的郑师傅突然急刹车,同时撞开车门下车向西跑。“小平头”没有再追,只是在车内寻找钱物,然后 ,钻入路边的树林中。

  郑师傅报警后,警方立即对方圆两平方公里内的3个村庄布控,不到30分钟,“小平头”被抓获。

  其实,郑师傅还算幸运,近段时间发生在郑州市的出租车命案让人心惊胆寒——

  2007年1月4日凌晨4时,郑州市花园路北段,一名女出租车司机遭抢劫被杀身亡。2007年1月19日,郑 州市沙口路和黄河路交叉口的绿苑小区门口,出租车司机王会峰死在车内,双手满是鲜血,脖子上有被刀划过的痕迹……

  据郑州警方通报,2005年,郑州市共发生抢劫出租车案件51起;2006年,郑州市共发生42起出租车被抢 案。2007年1月,郑州市又发生4起出租车被抢案。

  在郑州市,出租车行业俨然已成为高危行业。

  出租车司机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警方建议“违法自救”

  2007年2月2日上午,郑州市公安局和市政局专门召开出租车安全防范会,警方向出租车司机发放1万余份防抢 劫、防侵害的《出租车司机防范要诀》卡片,内容包括防范方法、应急对策和市区出租车查报站的方位地图。其中有一条内容 引起广泛关注:遇到有人抢劫出租车时,可采取逆行、闯禁行、开启双闪或大灯、轻微撞车等方式,寻求民警和群众的救助。

  郑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有关负责人解释说,这些方式,出租车司机都可以使用。

  当天,郑州警方还通过媒体发布消息:今后如果出租车司机开车时遭到抢劫,可以交通违法,警方将不予处罚。

  郑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杨玉章说,之所以建议出租车司机采取这种“过激方式”,是为了使广大出租车司机能够自救, 使警方及早发现歹徒,毕竟,生命权比什么都重要。郑州警方在认真分析、综合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后,才总结出一系列 安全防范常识,并编排成《出租车司机防范要诀》。

  郑州市公安局局长姚待献说,每一辆出租车司机的背后都是一个家庭,每一个家庭又是整个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警 方关注每一名司机的安全,不仅是对个体生命的尊重,也是对每个家庭负责,更是维护社会和谐的基础。

  “违法自救”的消息传开后,一石激起千层浪。

  有人认为,人的生命安全永远都是第一位的,“违法自救”是一项真正意义上的以人为本的举措。对此,郑州市出租 车司机张师傅说:“干我们这一行的,整天提心吊胆。尤其是节前节后的夜里,听说要去偏僻的地方,心就悬起来了,害怕遇 上个掂刀的。有了防范要决,我们的选择余地更大了,安全感也增加了。”

  但也有人认为,郑州警方采取的“过激方式”有些不妥,是对法律尊严的一种伤害。出租车司机在紧急情况下违法, 也应接受处罚,否则就突破了法律的底线。

  2007年2月6日上午,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有记者问郑州警方的“违法自救”有没有合法性?公安部刑侦局 副局长余新民称,“违法自救”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出租车司机受到犯罪分子不法侵害时,遇到危险的情况下完全可以用此方 法保护自己。

  然而,关于“违法自救”的争论仍在继续:司机忽然逆行将会产生什么后果?轻微撞车如何把握火候?因为自救给他 人造成人身或者经济上的损失怎么办?

  合法性亟待解决

  2007年3月17日,郑州大学的一位法学博士刘申在接受采访时认为,“违法自救”可促使警方和路人及时发现 险情,有利于打击和遏制抢劫犯罪。这项措施的推出,是我国执法工作的又一大进步,体现了我国法律以及执法机关对公民生 命权的尊重和保护。生命重于规则。

  刘申解释说,当出租车司机的生命受到威胁,往往会遇到两难的境地,一方面,自保的本能使其想方设法脱离险境, 另一方面,却又面临着自保行为违法的可能。在这种时刻,鼓励运用合理的轻微违法行为摆脱危险,实际上体现了法律对生命 的尊重与保护。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从社会层面上来说,人的生命安全永远都是第一位的。

  河南君达律师事务所毛睿律师认为,出租车司机遭遇抢劫时,若违反交通法规可避免人身伤亡,无疑是牺牲较小权益 保全较大权益,“两害相权取其轻”,这样的紧急避险行为,是公民的正当权利。它既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合法利益,也 从根本上有利于社会的整体利益,而且有助于及时调动社会力量的参与,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从而维护公共交通秩序。

  在肯定“违法自救”的同时,诸多法律界人士也指出:“违法自救”也有局限性。

  河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的一位教授说,“违法自救”的合理性,应当在法律层面得到解释。“违法自救”在我国刑法 及民法上有明确规定,为了保护或为了获取更大的合法权益而实施了违法行为,不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上述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只能免除刑事及民事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民事和刑事责任可不予追究。但是,因为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应该承担的行政责任没有明确规定,若不予处罚,则有悖违法必究的原则。对于此类问题,在行政执法实践 中往往以变通的方式来处理,暴露出的是无法可依的尴尬。

  还有人对“违法自救”提出质疑说,法律的严肃性就在于它的刚性,在于它不能因为各种情况被轻易扭曲。“违法自 救”从更大的层面来说,是对法律刚性的一种无意识侵犯。从整个社会效应上来说,自救行为作为权利的私力救济,是公力救 济必要补充,它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性。郑州警方如果从保护广大出租车司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可以向相关部门 提出建议,让“违法自救”进入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大家庭,真正将保护生命权置于规则之中。

  还有法律界人士对郑州警方的《出租车司机防范要诀》提出质疑。

  “郑州市警方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向出租车司机发放的《出租车司机防范要诀》,其性质属于防范宣传手册而非规范 性文件。”郑州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说。

  还有人指出,打击出租车抢劫犯罪是警方的责任,尽管可以发动群众进行综合防范和治理,但根本的解决办法还在警 方身上。所以说,“违法自救”终归不是治本之策,带有一种被动和消极。要使警方及早发现和解决问题,还应寻找更为积极 主动的办法。

  因此,很多人建议:在出租车司机加强防范意识的同时,还应从硬件设施上加大建设,逐步提高和完善高科技装备的 应用。比如给出租车安装特制专用的遇抢报警灯,给出租车配备具有定位、导航、跟踪功能的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和摄像 监控系统,并将这一系统与警方的报警系统联起来。只有硬件设施上去了,司机的生命安全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申还认为,实施“违法自救”时,还有两个问题需要考虑和解决,一是出租车司机遭遇抢劫时的 证据保全,这不仅需要出租车的硬件建设,还需要对出租车司机进行“违法自救”的相关技术教育。二是有关法律法规的补充 完善,比如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明确,因为“违法自救”引发的

交通事故,全部赔偿责任应由抢劫者或者公益补偿代为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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