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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南政协原副主席从善明的敛财经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3日13:52 法制与新闻
刚刚过完62岁生日的安徽省淮南市政协原副主席(副厅级)从善明,于2007年2月13日签收了一份“新年礼 物”——刑事判决书。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从善明在担任淮南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管委会主任期间,收受贿赂人民币102万余元,美金10500元,用本单位100万元存单为其他单位提供银行担保,挪 用公款30万元供其他单位使用,分别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从善明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人民币20万元。 从淮南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到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再到市政协副主席,从善明在前后10年的时间里,换了3次工 作岗位,却始终不改利用手中权力收受贿赂的习性,走到哪里贪到哪里,成了一个名副其实的贪官。 走到哪里贪到哪里 ——安徽淮南政协原副主席从善明的敛财经 周瑞平吴小东/文 王江龙/图 收钱收得都“不好意思了” 安徽省淮南市政协原副主席从善明有一个苦难的童年,一个奋斗的青年,一个上升的中年,但最后却面临一个悲惨的 晚年。 从善明,1945年1月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农村,1964年参军入伍,在部队摸爬滚打了26年,从一个农村青 年成长为一名军官。1990年,从善明转业,担任淮南医药局党委副书记。两年后,他被提拔为淮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成为一名管干部的干部后,围着他套近乎的人多了。判决书显示,从善明于1993年至1998年任淮南市委组织 部副部长,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期间,收受44人共120多次贿赂,共计人民币34.6万余元、美金500元。这44 人都是为了在职务调动、提拔中能得到从善明的关照。有的一边送钱一边提要求,有的提出要求得到满足后送钱感谢,有的在 过年过节时不断地送钱,为的是和从善明保持“感情联络”。 他的一名战友在淮南开办煤矿,自1993年至2005年共送给从善明人民币8.2万元。从善明收下钱财,回报 的是不断满足战友提出的各种要求:帮战友的煤矿协调各种关系,顺利通过各种审批,受战友之托为其业务上的朋友解决工作 问题。 战友不断奉送礼金让从善明感受到了权力的魔力,贪欲急速膨胀。尤其是在1995年,从善明先是担任组织部部长 ,半年后又高升为市委常委,“求官”“卖官”的价码水涨船高,从前两年的几千元上升到上万元。甚至有一名科级干部为了 谋取一个副县级职位,送钱次数之多连从善明都感到不好意思。 51岁的徐某在公安基层单位工作了23年还是个正科级干部。1996年4月间,已担任淮南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支 队长3年的徐某得知支队要升格为副县级,自然想继续担任支队长。于是,他便费了一番周折,通过一家药业公司的党委副书 记结识了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从善明。徐某第一次在别人陪同下到从善明家,吞吞吐吐地说出了自己的想法。从善明听了后 说:“你升副处级是水涨船高的事,只要公安局党委报上来,没有原则问题,哪个人也阻拦不了。” 大家聊了半小时,趁陪同的熟人离开,徐某把事先准备好的用信封装的8000元现金递给从善明。从善明嘴上说“ 不能这样”,手却接过了信封。 过了一个月,徐某了解到公安局党委同意他升格,他的任命材料也上报到了市委组织部,等待考核。徐某心里很不踏 实,又用信封装了1万元,跑到从善明家,见只有从善明的妻子在家,把钱往沙发上一放就离开了。 又过了一个月,徐某知道组织部已派人到公安局对他进行考察,他心里实在不放心,就又跑到从善明家“汇报工作” ,打听考察的情况。 从善明说:“从考察情况看,你没有什么问题。” “请部长多帮忙,不要再出现什么意外。”徐某战战兢兢地说。临走时,徐某把装有5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在茶几 上。这次,从善明什么客气话也没讲,理所应当地收下了。 同年8月份,徐某听说从善明生病,立即买了水果、牛奶上门探望,并附上2000元,希望从善明对他的任命能给 予关照。当年中秋节,徐某又上门送了5000元,对从善明说:“我的事,请部长多帮忙、多费心。” 1997年春节前,徐某又到从善明家送了2000元。1997年4月,从善明主持部长办公会议同意徐某为副县 级的巡警支队支队长人选,并进行了任命。 徐某终于成为副县级的巡警支队支队长,对从善明自然是感恩戴德,他分别在1997年中秋节,1998年春节、 中秋节,1999年春节共给从善明送了6000元。 为了这个“副县级”,徐某前前后后送给从善明3.8万元。1999年春节时,徐某“吃水不忘挖井人”,又上门 送钱。已不是组织部部长的从善明说:“老徐,你不能老这样,搞得不好意思了。” “从善明是组织部部长,有权,也答应帮我,我想顺利得到任命,就给他送钱,事成之后,为了感谢他就继续送。” 徐某说。 从善明除了收钱“卖官”,还喜欢“摆功”索贿。淮南市某局局长王某说:“从善明总是在我面前讲,我当上局长, 都是因为他极力推荐,而我的任命和考察都是他具体办的,为了堵他的嘴,我送给他2万元现金和3000元购物卡。”不过 ,王某也会算计,大笔一挥,3000元购物卡的费用在局会务费里报销了。 钱财前门进,原则后门失 在常人的眼里,组织部部长应是“讲原则”的领导,但从善明往往“钱财前门进,原则后门失”。 1994年下半年,凤台县某镇镇长丁某因生活作风问题受到凤台县委调查。丁某很怕被严惩,就送了一包土特产和 2000元现金给从善明,请求从善明帮他协调从轻处理。从善明当即表示“一定尽力而为”。随后,从善明专门找到当时的 凤台县委主要领导说:“如果丁某的态度好,就可以从轻处理。” 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这样一“指示”,丁某只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在从善明的心里,干部的生活作风有问题是情有可原的。因为他自己对这一问题就很不当回事。早在1991年,从 善明在医药局任党委副书记时,认识了一家企业的女接待员顾丽(化名)。从善明见她有几分姿色,便要认她做干女儿,顾丽 没同意。从善明耿耿于怀。后来,从善明以找顾丽谈话为名把她喊到家中,强行和她发生性关系。从善明得手后,许诺以后在 工作中会好好关照顾丽。因从善明是上级领导,顾丽不敢声张,两人的关系断断续续保持了7年。为此,顾丽成家后,家庭一 直闹矛盾。 2004年下半年,顾丽所在的企业要求职工买断工龄。想到和从善明相处那么多年也没张口要过什么,现在下岗了 ,想向他借点钱做生意。于是,顾丽就去找从善明。时任淮南市政协副主席的从善明答应给顾丽3万元,但要求顾丽必须写下 一份承诺书,保证收到3万元后,不再找从善明的“麻烦”。其后,从善明分两次给了顾丽2.5万元,余下的5000元, 顾丽多次打电话催要,从善明就是不肯给。 开发区里生财有道 1998年1月,从善明被免去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职务后,得到了一个肥差,担任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主任、工委书记。从善明的位置变了,围着他转的人换成了开发商、包工头、厂长经理……他们盯着他手中的土地、工程,一 出手就是几万元。在担任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的5年里,从善明收受贿赂人民币67万余元,美金1万元。 从善明主政开发区前3年政绩一般,2002年,淮南市政府领导提出加快修建开发区道路,首期工程先修5条路, 为招商引资创造环境。开发商们闻讯,趋之若鹜。甲公司陈经理多次找到从善明,提出想承包修路工程。从善明嘴里表示欢迎 ,但一直不给明确答复。陈经理得知乙公司赵经理也在努力争取工程,就非常着急。 2002年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陈经理约从善明吃晚饭,后把装有10万元人民币的礼品袋递给了从善明。 过了几天,从善明就主持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甲公司参与开发区3条道路的修建,并签订了协议,工程造价 2000万元。 与此同时,乙公司的赵经理和从善明也为承包修建道路的事达成了初步意向,但从善明一直不肯签合同。中秋节前夕 ,赵经理揣着4万元现金来到从善明家里。没过多久,乙公司拿到了修建2条道路的合同。实际上,这两家公司都没有修建道 路的资质,从善明心里一清二楚。 2002年11月底,从善明的小儿子结婚,他叫陈经理和某酒店老板打个招呼,要求婚宴的费用打折。为了感谢从 善明帮助自己的公司争取了3条道路的开发权,并希望今后在工程建设中继续得到关照,陈经理二话没说当即照办,还在婚宴 结束前抢先付了2万多元酒席钱。 在筹备小儿子婚宴时,从善明也曾把乙公司的赵经理喊去。赵经理当即表示酒席钱由他付。当晚,婚宴一结束,赵经 理跑去结账,得知酒席钱已被陈经理抢先结清了,便于第二天揣着4万元现金送到从善明手中。 后来,甲公司的陈经理为了解决修路期间遇到的一些困难,又陆陆续续送钱给从善明,总共送了人民币13.3万元 ,美金1万元,成为从善明案中的第一行贿大户。 一边受调查,一边受贿 2005年4月,安徽省纪委接到群众来信,举报淮南市政协副主席从善明在担任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期 间,收受开发商贿赂。安徽省纪委经外围核查,掌握了从善明收受王某、陈某、赵某等人贿赂款30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的 违法违纪事实。从善明随即被“双规”。 在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吃惊地发现,从善明竟让一个开发商白白占有500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只为收下区区1 3万元。 2000年上半年,开发区与淮南市棉麻公司置换一块位于市中心的土地,从善明打算进行房地产开发,但因开发区 缺少资金,便找到安徽日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日申公司)董事长王某,商谈联合开发事宜。王某经实地考察后,答应 与开发区联合开发。 日申公司名义上是中外合资企业,实际上是王某个人的公司。2000年7月,从善明主持召开开发区主任办公会议 ,决定由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日申公司签订联合开发申欣苑小区的协议,协议约定:开发区21余亩土地作价650万元 作为投入资金,日申公司投入1500万元资金,利润分配按竣工商品房划块分割,开发区占31%,日申公司占69%。原 计划建设面积为2.2万平方米,但日申公司实际建设2.7万多平方米。对违规多建的5000多平方米,开发区要求按比 例进行分配。王某以加大了成本投入为由拒绝进行分配。从善明拍板决定仍按照原先的2.2万平方米住宅面积进行分配,并 签下补充协议,由实物分配改为货币分配。按原先的协议,开发区应得7000平方米,而根据补充协议,多建的5000多 平方米全给了日申公司。 从善明如此讨好开发商,心里自有小九九。2001年,从善明购买了申欣苑小区一套190平方米的住房,价格2 4万元,从善明付了一笔款后,余款一直未付。2004年3月,从善明准备办理产权证时,王某为感谢从善明在开发过程中 的大力支持,表示余款由他代为支付。当时,淮南市纪委正在调查开发区与日申公司违规合作建房的事,从善明表示风声太紧 ,直接代他付款不太妥。王某提议从善明以办理住房贷款的方式支付剩余购房款,然后由王某补现金给他。同年4月,从善明 到银行办理了12万元的按揭贷款付给日申公司,办理了产权证。王某则从公司支取了13万元现金送给从善明。 曾立誓要当清官 从善明一案侦查终结后,由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06年9月18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 庭审理从善明受贿案。 庭审中,从善明对自己所收受的大部分钱款表示认同,但对于部分数额较大的受贿款进行了辩解,认为是战友或朋友 之间的送礼。从善明的辩护人也提出,从善明在帮助别人办事或在任职上的关照,事先并没有约定要得到好处,而是在事情办 成后,这些人在春节期间或从善明的儿子结婚、添孙子的时候,送了钱款,所以,这种行为应是正常的人情往来,不是受贿。 对一些干部送钱后得到升迁,从善明辩解说,干部任用是经过正常程序的,他只是在组织部门讨论前对某个人进行了 推荐,或者在上报的材料上签署同意,人都是经过严格考察的,没有违反纪律,更没有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辩护人也说,这 也说明从善明在担任组织部部长期间是廉洁的,不存在买官卖官的行为。 公诉人反驳说,受贿并不是看双方关系怎样,用何种形式、在什么时间送钱,关键看究竟有没有权钱交易行为,是否 是利用职务之便,而从善明的收钱行为都具有明显的权钱交易特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他人 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 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 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从善明在他人提出希望其关照或帮忙时,均予以承诺并给予帮忙,并在事后收受他人钱财,其行为构成了受贿罪。 此外,从善明还有一个挪用公款的罪名。他利用职务便利,经个人决定,用本单位100万元存单为其他单位提供银 行担保,挪用公款30万元供其他单位使用。 从善明在最后陈述时说:“我坐在被告人席上,内心感到非常羞愧,对不起组织的培养,对不起家人亲友的期望。自 己也曾立誓要当个好官、当个清官,但由于职位高了,地位变了,条件优越了,忽视了学习,价值观发生了扭曲,逐渐走上了 犯罪道路。我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 2007年2月13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从善明有期徒刑17年,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一审宣判后,从善明对其所犯罪行深表悔恨。但这样的幡然醒悟来得太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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