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死刑的适用不应从贪官开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4日17:47 观察与思考

  江西赣州 杨涛

  更重要的是,腐败在今天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深受公众的痛恨。

  今后是否不再对贪官适用死刑?将来是否会公布死刑数字……针对不少代表委员对死刑复核提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 院负责人日前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采访。这位负责人表示。“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包括罪行极其严重的贪污、贿 赂等腐败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严格依法适用死刑。”(3月14日《新京报》)

  这些年来,我们国家也在限制死刑的适用上作出了不少努力,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就是一个重大举措。然而 ,近些年来在死刑适用上,有一个明显的趋势就是对于

贪污受贿的官员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越来越少。限制死刑的适用和废除死 刑是世界的趋势,但是,在其他经济犯罪还在大量适应死刑的情形下,限制死刑的适用从贪官开始却有损公平和容易引发民众 的猜疑,不足可取。

  对于贪官限制死刑的适用,可能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从严格 限制死刑适用上讲,也就应当减少对贪官判处死刑;二是限制与废除死刑的适用是世界的趋势,而各国限制死刑主要都是从减 少经济犯罪的死刑适用开始,贪污贿赂犯罪属于经济犯罪,可以从限制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的适用开始来达到限制死刑的适用 ;三是按照国际惯例:死刑犯不引渡,而我国目前大量的外逃贪官没有引渡回来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贪污贿赂犯罪还保留了死 刑。

  然而,尽管说上述观点也有道理,但从限制死刑的适用从贪官开始却并不公平,因此也就无法得到大多数公众的认同 。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滥用公权力的犯罪,这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普通的经济犯罪。公权力的滥用不仅仅会给国家带 来损失,而且会严重影响公众福利和生活,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其次,即使存在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惯例,但因为其他经济犯 罪外逃的人员也不在少数,为何对贪官要先给予减少死刑的待遇?更何况,对于外逃贪官的引渡问题,也可以如余振东案一样 ,在个案中通过司法上承诺不判处死刑来解决,没有必要普遍性地限制对贪官的死刑适用。

  更重要的是,腐败在今天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深受公众的痛恨。而在法治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的今天,从贪 官开始限制死刑适用,很容易被公众看成是“官官相护”的结果,从而损害政府的公信力与司法的权威。更何况,贪官是“百 足之虫,死而不僵”,凭借其以往四通八达的关系网,想方设法减刑、假释或者保外就医。因此,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贪官不 判处死刑,人们也担心他们无法接受到惩罚,从而鼓励更多的官员走向犯罪道路。

  因此,要体现刑罚的人性化,要适用限制死刑的适用和废除死刑的世界趋势,同时又要体现司法的公正,消除民众的 猜疑。我们应当首先考虑从对其他经济犯罪分子限制死刑适用开始,逐步过渡到限制对贪官的死刑适用。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