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女死在澡堂谁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6日10:10 法制与新闻

  母女俩洗澡时竟一起命丧澡堂,究竟死于何因?死者家属与澡堂业主,双方各执一词。2007年4月19日,河南 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根据盖然性原则,推定两死者系遭电击死亡,判令澡堂业主偿付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合计 13万余元。

  景永利范建军/文

  案情:

  2005年12月18日上午8时许,河南省新乡市下辖的卫辉市顿坊店乡黄庄村的吉理英和其女儿张如男,到本乡 前稻香村尚明亮开的澡堂里洗澡。不久,有人发现澡池池底有人,并呼喊救人。业主尚明亮的家人闻讯赶到,确定是吉理英母 女俩,并迅速将其捞出,进行人工呼吸。赶来的医生检查后,确认吉理英和张如男已经死亡。随后,尚明亮的家人将两位死者 送往当地医院,吉理英的亲属得知后拨打了“110”报警。

  当天下午,卫辉市公安局法医对吉理英、张如南进行尸体检验,法医鉴定书中说明:排除机械性损伤及机械性窒息死 亡;排除一氧化碳等常见毒物中毒致死;排除疾病致死。根据法医尸体检验所见和浴室内高温环境及现场电路较乱等总体情况 ,不排除吉理英、张如男系遭电击死亡。

  事发当天,接到通知的供电所、乡政府、村委会工作人员及死者家属对澡堂有可能漏电的地方也进行了测量,但没发 现漏电现象。

  此后,由于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死者家属将尚明亮诉至卫辉市人民法院。

  法庭上,死者家属和业主就死者的死亡原因,争执不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受害人家属提供的证据无法确认吉理英、张如男系遭电击死亡。在死因不明的情况下,不 能确认澡堂业主尚明亮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判决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死者家属不服,上诉到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尚明亮作为澡堂的所有人,在其经营过程中,对在此洗澡的吉理英、张如男出现险 情后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帮助其脱离危险,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卫义务,致使吉理英、张如男死在 其澡堂的浴池内。而且经鉴定,不能排除死者系遭电击死亡,而业主尚明亮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两死者非系遭电击死亡。根据 盖然性原则,推定两死者是遭电击死亡,判令业主尚明亮赔偿两死者各项损失13万余元。

  评析:

  “盖然性”证明标准也叫高度盖然性占优势标准,是指在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后,当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不 是确定无疑,而是存在着两种以上的可能时,则处于盖然性状态。由审判人员判断哪一方的证据更有优势,即认定该证据材料 符合法律真实的要求,对该证据予以采信。结合本案情况,关于两死者的死亡原因,经过鉴定排除了遭电击死亡外的其他死因 ,尽管经供电所等工作人员测量没有发现漏电现象,但其证明效力不及鉴定结论,且业主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死者非系 遭电击死亡,通过对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认真地审查和判断,应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达到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从而认定两死者系遭电击死亡,并判令澡堂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 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 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据此,二审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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