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使得精神病女生活无着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6日10:23 法制与新闻

  2007年4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一起交通意外民事赔偿案件开庭审理。在这起案件中,交通事故中的 无责任司机是否需要进行民事赔偿?当事各方都在等待法院的判决。

  一起车祸使得精神病女生活无着身边无亲属居委会依法代其索偿

  (本刊实习记者)王娈/文

  苦难家庭突遭意外

  2006年5月12日晚10点半左右,李婷婷(化名)驾驶着一辆宝来轿车在北京市东三环辅路上由北向南行驶。 车行驶至京广桥下,向东转弯并掉头时,李婷婷感觉车子一震,似乎车轮轧到了什么。她赶紧停车并下车查看,她发现一位老 妇人一动不动躺在地上。“轧到人了!”这个可怕的事实顿时让李婷婷觉得天旋地转。冷静下来后,她赶紧拨打了北京市朝阳 区交通事故处理中心的电话,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的到来。

  接到报案后,交警迅速赶到了现场,随后对现场进行了勘查,绘制了现场图,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结论是老妇人 当时所处的位置为京广桥下机动车道内,死亡原因是车辆底部与老妇人身体接触,也就是说车子和老妇人并没有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半个月后,朝阳交通支队的鉴定报告出来了。报告认为:老妇人在机动车道内坐卧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全部原 因,因此,老妇人承担全部责任,肇事司机无责任。

  虽然责任已定,但事情并没有结束。死者生前居住在北京市大兴区枣园社区,与自己38岁的女儿孙小飞(化名)相 依为命。

  2007年4月6日,枣园居委会主任刘昌全介绍,孙小飞在上中学的时候,因为受了意外事件的刺激,患上了重度 精神病。孙小飞成年之后,也一直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几年前,孙小飞的父亲因病去世。于是照料孙小飞的责任便落在了其母 亲一人身上。这几年,其母亲为了给她治病欠下了不少债务。在无法偿还的情况下,只能将自己的房子拿去抵债。这是一个多 灾多难的家庭,这次意外的

车祸无疑更是雪上加霜。失去母亲的同时,孙小飞也失去了经济来源,别说治病了,就是生活都成 了很大的问题。

  关键时刻,居委会伸出了援助之手。

  居委会起诉肇事者

  大兴区枣园居委会首先帮着料理了孙母的后事,同时,居委会还对她隐瞒了其母死亡的消息。他们一直善意地骗孙小 飞,说她母亲去外地打工挣钱了。可是,一个重度精神病人,失去了生活来源之后该怎么办呢?枣园社区居委会和民政部门决 定替孙小飞寻找自己的亲属。

  于是,2006年6月到12月期间,他们在报纸上刊登了寻找孙小飞亲人的启事,希望可以找到孙小飞的其他亲属 来照顾她,但是一直没有任何消息。这让社区居委会非常焦急,没有亲人照顾,孙小飞该怎么办?她还需要生活费、医疗费等 等开销。这些钱又从何而来?

  不久,居委会刘主任来到大兴区清源街道司法所,联系到了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的刘志宏律师。刘志宏律师了解了情 况后,表示愿意无偿为孙小飞提供法律援助。可居委会刘主任最大的担心是:居委会是否有权作为孙小飞的监护人并代理其向 李婷婷索赔呢?

  刘律师很肯定地告诉刘昌全主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在没有其他亲属的情况下,当事人所在的居委会可 以作为监护人代理打官司。在找到了法律依据后,居委会决定以孙小飞监护人的身份起诉李婷婷并要求赔偿。

  无责任也要赔偿?

  2007年4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婷婷赔偿各 项费用共计人民币68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李婷婷首先向法庭出示了北京市朝阳交通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中清楚表明被告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是不承担责任的,所以自己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

  对李婷婷的说法,原告律师并不同意。刘志宏律师认为,首先,案子是典型的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 方承担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 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在此案中,没 有证据证明该事故是死者故意所为。所以被告应当承担原告的损失。

  其次,不能以事故认定书作为责任划分的依据。刘律师说:“在理解上,公安机关的事故认定书常常只是确定事故发 生的行政责任,以确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但对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依然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 六条的规定来确定。

  另外,刘律师认为该事故认定书在责任认定上也存在错误,因为受害人躺卧于机动车道内这一情况,不是必然导致事 故发生的必然原因,他认为如果肇事司机李婷婷履行了谨慎驾驶、谨慎观察的义务并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话,事故也是完全 可以避免的。

  李婷婷对于原告律师的这一说法表示不能接受。2007年4月9日,她在接受采访时告诉本刊实习记者说:“还能 怎么谨慎呢,当时那种情况,她躺的位置对于我来说是视觉死角。”

  法院经过提取证据、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之后,认为被告应承担一定程度的赔偿责任。但是考虑到被告李婷婷的经济 状况和实际赔偿的能力,法院建议原被告双方调解,并建议原告减少赔偿金的索赔数额。原告代理人和律师在经过协商后,将 赔偿的金额减为30万元。被告人李婷婷当庭表示不能接受,于是法院给予双方10天的考虑时间。

  庭审结束后,本刊实习记者采访了李婷婷,李婷婷表示:“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已经很能说明问题了,根本不 是自己的责任,自己为什么要赔这个钱?老人住在大兴区,晚上10点多还在朝阳区京广桥,而且还是在桥下的机动车道内, 身上还带着户口本,我只能说自己很倒霉,碰上这样的事情,没办法说什么。”

  同时,李婷婷向本刊实习记者表示,虽然法官给了自己10天的考虑时间,但是她无法履行30万元的赔偿,所以她 不接受调解,只能等待法庭的判决了。

  与此同时,原告方了解到被告李婷婷的车参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而保险公司在发生事故后没有给予任何赔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 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据此,原告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追加为第二被告,要求保险公司给予保险数额 以内的赔偿。

  最近,从枣园居委会刘主任那里,本刊实习记者了解到孙小飞的近况:经过清源街道和大兴民政局的帮助,孙小飞已 于2007年3月被送到北京大兴区青云店镇敬老院生活,并安排了一位老人照顾她起居、吃药等,每月的花费是700元, 由清源街道和大兴民政局暂时垫付。等赔偿金到位以后,枣园居委会打算给孙小飞在银行开设一个专门账户,所有的开销均从 该账户中支出,实行专款专用;并设立一个账本记录开销,定期公开监督,保证账户的钱全部用于孙小飞本人的安置、生活费 用。此外,刘主任还告诉本刊实习记者,枣园居委会还为孙小飞申请了残疾人困难补助、最低生活保障费以及廉租住房补助共 计600多元。刘主任说:“其实打官司要求赔偿,主要是因为孙小飞治病需要钱,我们给她申请的这些补助已经够她的日常 生活了,但是她的病不坚持吃药就有加重的可能,如果可以送医院治疗的话,那是最好不过了。”

  而李婷婷对于孙母的死感到十分的遗憾,同时也背负上了沉重的经济包袱。李婷婷告诉本刊实习记者:“自从发生事 故以后,我变卖了车子,因为对车产生了恐惧的心理,觉得自己以后都不敢再碰车了。”

  如今,法院给原被告双方的考虑时间已经过去,被告李婷婷仍然认为自己不需要赔偿,故不接受30万元的调解,大 家只能静静地等待法院的判决了。

  有关法律人士认为,在很多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时常出现此类问题: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的认 定上更多的是考虑刑事和行政方面的责任,而对于事故双方民事责任的赔偿,交管部门认为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不能体现 ,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并不属于他们的职权范围,应当由法院认定;但是当交通事故双方就民事赔偿责任发生纠纷时,法院判 案主要还是以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当事人责任认定为依据。在本案中,虽然交管部门出具的《责任认 定书》中认定原告李婷婷无责任,但是并不能就此认定李婷婷在民事方面无需任何赔偿,所以李婷婷还是应当给予原告一定数 额的赔偿,而作为李婷婷所承保的“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也不应当以车主无责任为由拒绝承担赔偿 责任,必须承担保险范围之内的赔偿金额。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