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欺诈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1日11:42 民主与法制时报

  □李丽

  所谓诉讼欺诈一般是指行为人为非法获取他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伪造证据并向法院提起民 事诉讼,诱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取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诉讼欺诈的特点在于利用法院的力量来获取不 正当的利益,在利用法院力量的时候,采取了骗取的手段,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伪造证据,而伪造证据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 真相的组成部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 ,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完全忽 视了诉讼欺诈行为对被害人财产的侵害,也误解了诈骗罪的构成,值得商榷。

  诉讼欺诈中,法院的法官是被骗人,而不是被害人;但法院的法官具有作出财产处分的权力,因而是财产处分人。诉 讼欺诈行为既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也扰乱了司法秩序,考察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罪,很难以其中的任何一 个罪名来追究诉讼欺诈的刑事责任。因此,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要着重于从侵犯财产罪中考察,因为诉讼欺诈行为的手段具 有一定的欺骗性,所以对诉讼欺诈行为的性质认识主要集中在其是否构成诈骗罪。

  通常的诈骗行为只有行为人与被害人,被害人因为被欺骗而产生认识错误,自己处分自己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被 害人与被骗人是同一人。但诈骗罪也可能存在被害人与被骗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这种财产处分人与被害人不同一的情况称为 三角诈骗。诉讼欺诈其实就是一种三角诈骗。因此,笔者认为,诉讼欺诈行为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法理方面分析都可以诈 骗罪定罪处罚。首先,诉讼欺诈犯罪行为符合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 诈骗罪。对行为人通过何种方式实施诈骗,是直接还是间接欺骗被害人,法律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或限制。以诉讼 欺诈的方式间接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采取虚 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

  其次,诉讼欺诈的最终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公私财物所有者又不会自愿地把财物交给欺诈者,于是,欺诈者 便采用通过诉讼欺诈骗取法院信任,借助法院裁判的强制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从这一犯罪过程很容易看出,诉讼诈骗侵害公 私财产所有权与侵害法院正常审判活动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目的与手段的关系,目的凌驾于手段之上,手段服从服务于目的 。所以,诉讼诈骗犯罪所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次要客体才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

  最后,以诈骗罪惩治诉讼欺诈犯罪行为,符合法治的公平正义原则和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 质特征,既然诉讼诈骗手段比常见的诈骗手段更恶劣、情节更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那么,对诉讼欺诈犯罪应当比常见的诈 骗犯罪处罚更重,这也是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本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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