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慈善,路有多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6日15:30 法律与生活

  本刊记者/吕娟

  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 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将国家认可的捐赠免税的慈善组织由原先的7家扩 大到30余家,这无疑对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但是,来自于企业方面的信息回馈却显示,这样的调整,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慈善组织的垄断与慈善捐款的税收 政策难以执行的问题。

  事实上,中国民政部部长李学举早前已指出,税收是摆在我国慈善事业发展面前的重要问题,而这让地方税务部门感 到“不快”,知情者分析其中的玄机: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税种,如果民政部等有关部门扩大企业慈善捐款的免税范围,将影 响地税征收数量。

  而目前,不少地方税务部门对于国家就慈善捐款的税收政策有意无意地持抵触态度,很大程度上成为打消企业慈善捐 款热情的原因之一。

  葛道顺认为,一方面,12%的免税幅度并不算低,但关键的问题在于,地方税务部门本着“不能为了善款而打开‘ 逃税’之门”的态度所采取的“保税”之举,令慈善免税的制度实际上难以执行,“企业拿着免税发票不被认可,制度难以贯 彻,这实在是一个奇怪的现象。”

  而另一方面,在国内现有上千家慈善机构的情况下,仅限定30余家具有免税资格,仍然难逃“慈善垄断”的嫌疑。

  “这实际上凸显了我国慈善事业在体制上的缺陷。”中国人民大学黄泰岩教授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其中最 大的障碍是对慈善基金会实行业务部门和登记部门双重管理的规定。”

  在这样的规定下,一个慈善基金会必须在去民政部门登记之前先找到一个主管单位。但很多人因为找不到主管单位, 只能将基金会登记为企业,这样就需要按照企业的税收规定纳税。“不到‘庙’里‘烧香’就不算行善积德,因而要照纳税不 误。”一些企业家对此表示不解。

  葛道顺同时指出,相较于民营企业所遭遇的行善阻碍,国有企业要想做出行善决定更是困难,因为,“这从法律上牵 涉到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是否有权处理国有财产的问题。”

  种种情况表明,中国企业在慈善方面虽非不仁,但显然缺乏为自己平反的动力与热情。2007年两会期间,一些学 者、官员与慈善界人士提出议案,中国应尽快制定一部“慈善事业法”,以图改变我国慈善事业现状。两会结束后,此项议案 并没有纳入今年的立法规划。

  但对我国企业慈善问题研究多年的葛道顺却认为,立法并不是我国慈善事业面临的首要难题,“在立法之前我们需要 对慈善事业有一个合理的定位,确定其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范围。”

  葛道顺指出,很多人总是拿美国慈善资产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说话,从而得出我国慈善事业水平很低的结论。“这是 没有可比性的,美国是典型的多元主义和自由市场国家,税负低,政府责任范围很小,民间组织力量相对强大,社会捐赠突出 ,来自慈善捐赠的财富占到GDP的近10%。但我国香港、欧盟国家以及日、韩等国都没有走美国之路,如我国香港200 5年慈善机构的收入来源中,79%是港府拨款。另外,美国民众和家庭捐赠很普遍,占社会捐赠总额的80%左右,但必须 看到,其中一半是给教会的,换回教会提供的社区服务。因此,现在需要的是根据中国现实,制订适宜的慈善捐赠战略,我国 采取的是‘大政府’的制度,税负较高,政府正在逐步加强在社会福利、保障各方面的功能,在这种情况下,慈善事业应该扮 演怎样的角色,空间有多大,都有待明确。”

  而现实的情况是,一方面,中国企业在慈善方面备受诟病,另一方面,却承担着80%左右的社会捐赠和部分政府应 当承担的其他社会职能,这预示着,中国的慈善要做到与政府职能分离,与一般的非营利组织区分,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7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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