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法院首判银行为ATM机诈骗案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6日12:08 法制与新闻

  【庭审现场】储户蒋建樑在ATM机上取钱时遇到了麻烦,他操作无误,屏幕也显示取款成功,但机器却没有“吐” 出钱来。他急忙打银行的客服电话,但一分多钟的时间内无人接听。随后,他按贴在ATM机右上方的“操作须知”操作,结 果被骗走了13.85万元。在与银行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蒋建樑到法院起诉银行。

  2007年6月29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由银行为ATM机诈骗案埋单30%,这在我国 尚属首例。有人士认为,此案的判决,向银行业敲响了警钟。

  ATM机上巨款被骗

  蒋建樑是江苏省苏州市人。2006年4月8日晚8时许,他持工行牡丹灵通卡到位于苏州市景德路的一处工行AT M机上取款,按照正常的程序输入了密码和取款金额后,取款机屏幕显示交易成功。不料,这时机器内突然发出“嘎、嘎”的 异响,钱也始终没有“吐”出来。

  显示交易成功却取不到钱,蒋建樑感到问题严重,当即拨打工行的客服热线“95588”询问。谁知热线转人工服 务后连续响了1分零3秒,却一直无人应答。蒋建樑的卡里存有近14万元,他急得额头上汗珠直冒。

  正在万分焦急的时候,蒋建樑发现ATM机右上方贴有一张精心制作的“操作须知”,醒目的黄底黑字是这样提示用 户的:

  “各位储户您们好:为了保障您的资金安全,以及减少您不必要的资金损失,我行敬告您务必根据ATM机内提示进 行操作。在操作过程中应防止旁人偷窥密码(包括我行员工),如您在交易过程中发现有卡被吞或取不出现金等异常现象,请 您不要离开ATM机并立即与我行ATM机事务处理中心联系处理。如因储户在我行工作人员未处理之前离开ATM机,由此 所造成的一切资金损失我行概不负责。联系电话:618-922-95588”。

  蒋建樑端详了几遍电话号码,觉得不像是假的,尤其是号码后面的“95588”这组数字与工行的客服热线一致, 这更坚信了他的判断。蒋建樑终于松了一口气。

  蒋建樑随后拨通了那个联系电话,一名“男中音”详细询问了ATM机的具体情况后,态度诚恳地说道:“对不起, 这是取款机出现了故障,我代表工行向您表示歉意。”

  见对方如此恳切,蒋建樑连说“没关系、没关系”。

  “男中音”继续道:“为了保障您卡上资金的安全,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请您按我下面的提示将卡上的资金安全转移 。”

  蒋建樑表示照办。

  按照对方的提示,蒋建樑又将

银行卡插进取款机,并在取款机上将账户中的13.85万元分三次转账到对方指定的 银行卡上,最后还按对方的建议,将取出的银行卡重新插入取款机,等待次日到银行办理资金转回手续。

  第二天上午9时30分许,蒋建樑带着身份证来到工行景德路分理处,此时他发现张贴在ATM机上显要位置的“操 作须知”依旧醒目地贴在那里。蒋建樑通过银行工作人员取回了自己的银行卡,拿到卡后,他立即上机查询,结果却一下子让 他惊呆了,余额仅剩30元!

  蒋建樑竭力克制住自己慌乱的情绪,向银行工作人员询问缘由。银行工作人员听了他的介绍后,不慌不忙地到取款机 前看了看,然后平静地对他说:“ATM机上的‘操作须知’并不是我行所为,工行的服务热线‘95588’从未改变过, 你不应该轻信这个骗局,这事跟我们无关。”

  银行试图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这让蒋建樑无法接受。不过情况紧急,他并没有和银行工作人员过多理论,而是当即 乘出租车赶向辖区桃花坞派出所报案,派出所随即予以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事发当晚,犯罪嫌疑人将蒋建樑转到其指定信用卡上的13.85万元立即转至另外3个账户 ,并在一夜之间被全国各地的26个不同账户提现13.25万元,尚未来得及提取的6000元被公安机关冻结。

  警方还查明,案发当天曾有人在苏州经济开发区的一台ATM机上取过钱,而取钱的那张卡就是在工行景德路分理处 办理的,但办卡人与其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照片明显不符。经警方查实,身份证的主人是一位大学生,该学生向警方证实 ,他不久前将身份证丢失了。

  警方的侦查结论还证实,犯罪分子张贴“操作须知”留下的电话号码“618-922-95588”,其有效数字 只有8位,即“61892295”,该号码是一个

小灵通号码,后缀的3位数字“588”是作案人加上去的无效数字,是 用来迷惑客户的。

  看得出,此案是经过精心策划的,遗憾的是,案发至今公安机关尚未破案。

  状告银行讨说法

  巨款被骗后,蒋建樑咽不下这口气。案发后的两个月内,他几乎每天都去工行景德路分理处和工行苏州分行讨说法, 但银行的态度却让他十分失望。银行方面坚持认为这是一起诈骗案,要蒋建樑去找公安机关。

  案发3个月后,蒋建樑一纸诉状将工行苏州分行告上了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他在诉状中称,工行的ATM机监管 存在漏洞,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拨打客服电话1分零3秒的时间内无人接听,这些都是导致原告资金损失的原因。故请求法 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85万元和3个月的利息损失249.30元,并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查明:从被告方提供给公安机关的相关影像资料看,犯罪嫌疑人在被告处办理信用卡时提供的身 份证复印件上的照片与犯罪嫌疑人本人明显不符。客户使用被告提供的ATM机时,显示屏幕上会出现相关提示,在该显示屏 上方也张贴了一张内容大致相同的“风险提示”牌。

  庭审中,被告工行苏州分行提出了三点答辩意见:首先,ATM机的管理欠缺和此案的结果并无因果关系,导致原告 蒋建樑存款流失的直接原因是他人所致;第二,蒋建樑疏于防范,听信犯罪嫌疑人的告示造成资金损失;第三,被告为防范A TM机的操作风险,已在机器屏幕上作了“任何ATM机外的提示或表示均非本行行为”等风险提示。另外,案发当日“95 588”人工服务热线并没有蒋建樑的投诉记录,所以损失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银行方面向法庭提交了中国工商银行的章程,以证明蒋建樑没有履行章程中规定的附随义务。

  针对被告的答辩,蒋建樑反驳道:原告在2004年办卡时,从未见过被告所提的所谓章程,也没有签过任何合同; 而且伪造的“操作须知”与银行认可的提示都是贴在取款机的机体上。

  首次庭审持续了近4个小时,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认定银行存在过错

  2007年1月29日,沧浪区人民法院对案件公开开庭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发行了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原、被告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储蓄合同中的风险损失如 何承担是本案核心问题,而如何分担风险损失主要是考察储蓄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应该承担什么程度的注意或防范义务。如 果合同双方没有尽到注意或防范义务,则违背了合同的附随义务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原告作为持卡人在ATM机上取款时,系行使合同的主要权利,但同时原告应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即储户在取 款时负有一般的注意和谨慎义务。该附随义务要求原告注意到ATM机屏幕上的提示,不轻信任何ATM机外的告示或提示。 但原告在行使权利时由于疏忽大意,缺乏一般储户应有的警惕和警觉,轻信了犯罪嫌疑人张贴的“操作须知”,事实上拨打了 其提供的电话,并完全按对方的指令进行操作,将自己账户上的13.85万元分三次转账到犯罪嫌疑人的卡上,故原告没有 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未尽到一般储户的注意和谨慎义务,原告的轻信、疏忽与自己的直接错误操作是导致本案的主要原因, 故原告应对该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中,被告在自动取款机屏幕上增加了“任何ATM机外的提示或表示均非本行行为”等风险提示内容,可视为其 尽了一定的提醒义务。但事发第二天,在被告下属的景德路分理处已正常营业的时间内,犯罪嫌疑人张贴的“操作须知”仍张 贴在原处,应认定被告对自动取款机的管理存在一定的疏漏。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犯罪嫌疑人办理银行卡时提交身份证复印 件上的照片与其本人明显不符,也反映了被告在管理上的疏忽。原告在ATM机发生故障后按常规拨打被告客服电话“955 88”,接通时间为1分零3秒,却无人应答,该事实说明被告在提供服务上存在缺陷。以上事实,可以认定被告在履行防范 义务上存在不足,有一定的过错,对此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综上,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酌定由原告承担损失的70%,被告承担30%,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 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蒋建樑人民币39750元。

  一审宣判后,蒋建樑和被告均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审理十分审慎,合议庭对一审判决及案件事实进行了多次研究分析,于2007年6月 29日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蒋建樑在行使合同权利时疏忽大意,轻信了犯罪嫌疑人张贴的“操作须知”,又完全按犯罪嫌疑人的 指令进行操作。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断,向自己并不了解的银行卡汇入近14万元是具有相当风险的。工行苏州分行在A TM机屏幕上设置了“任何ATM机外的提示或表示均非本行行为”的风险提示,但蒋建樑对能预见的风险却未能足够重视, 故其在本案中的轻信、疏忽及直接错误操作是导致其牡丹灵通卡账户资金被骗走的主要原因,蒋建樑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 主要责任。

  工行苏州分行作为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的一方,对储户存入的资金应尽到安全保管的义务,同时对储户取款也应提供安 全便捷的保障。ATM机相当于银行的商业柜台,银行通过设置ATM机以向顾客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就防范犯罪嫌疑人利 用ATM机实施诈骗犯罪而言,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在经济、技术等方面对银行卡防盗、抗盗的风险能力均远远强于一 般储户;本案中,蒋建樑在取款时遇到犯罪嫌疑人设置的障碍,拨通工行服务电话“95588”逾一分钟无人接听,对于发 生的故障未获得解决,即蒋建樑在求助于银行服务电话的过程中未得到相应的处理,工行苏州分行对此具有一定的过错;事发 次日银行正常营业时间内,犯罪嫌疑人张贴的“操作须知”仍未被清除,以及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犯罪嫌疑人办理新卡时所 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照片与其本人明显不符,这些情况说明工行苏州分行在其管理上存在疏忽。

  综上,工行苏州分行基于管理疏漏及提供ATM机服务的瑕疵,应对蒋建樑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原审法院适用 公平原则失当,本案工行苏州分行承担赔偿责任系基于其向储蓄存款合同相对方提供ATM机服务过程中存在的瑕疵,蒋建樑 作为储户也实际因该瑕疵遭受了损失,鉴于一审法院所作实体判决并无不当,故本案二审予以维持。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终审判决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许多法律界人士表示认可。南京大学法学院一位民法学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说:从2000年起, 社会上就出现了ATM机诈骗犯罪,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与银行的安全防范不成正比,导致犯罪分子屡屡得手,储户损失惨重 。本案中,银行在安全防范措施上的确存在瑕疵,理应根据过错程度赔偿储户的相应损失。此案判决意义重大,对银行业具有 普遍的警示性。

  工行江苏省分行的相关人士接受采访时称:ATM机推广使用以来,包括工行在内的国内所有

商业银行都通过各种渠 道向客户提示要正确使用ATM机,但仍有客户落入诈骗陷阱,对此,银行也很无奈。虽然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 但在这个案子中,工行也是受害者。

  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一名资深律师认为,从法院认定的事实来看,此案判决工行为客户承担三成损失的主要原因,是 其管理上确实存在着疏忽。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银行ATM机实施诈骗的案件日益增多,从根本上说还是社会治安问题,因 为银行不可能派人时时刻刻盯着ATM机,因此客户由于自身防范不力造成被骗,不应该把责任全部推给银行。要减少这类诈 骗事件的发生,关键还是要靠储户提高自我防范意识。金林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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