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IC卡收取押金遭遇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6日12:08 法制与新闻

  张胜利马伟利/文

  【庭审现场】在一些大中城市,办理公交卡要收取押金,不少经常乘公交车外出的市民对此早已见怪不怪,然而,河 南省郑州市市民赵正军却偏偏不信这个“邪”,他一纸诉状将批准收取押金的郑州市物价局告上了法庭。郑州市物价局没有想 到,他们批准郑州市公交总公司办理IC卡时收取30元押金,竟为自己惹来了两场官司。

  有人士认为,此案的意义,并不在于谁输谁赢,而在于当事人依法维权的勇气和意识。

  一告物价局

  2007年4月5日,河南省郑州市市民赵正军到郑州市公交总公司办理公交IC卡B卡时,被告知每张IC卡要交 纳30元押金。工作人员还告诉他,收取30元押金是经过郑州市物价局批准的。赵正军无奈,只好交了30元。

  事后,赵正军了解到,郑州市物价局曾下发了郑价金(2001)05号《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公交(IC)卡价 格的通知》,允许郑州市公交总公司收取公交IC卡押金30元。

  赵正军认为,郑州市公交总公司强行收取押金,是变相长期无偿占用广大乘客的资金。而郑州市物价局作为价格主管 部门,未依据法定程序,擅自越权制定公交IC卡押金收费项目,违反了中办、国办1993年转发的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 费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行 为,属于乱收费。”

  赵正军认为,正是物价局所发文件影响了自己的权益。

  于是,2007年4月17日,赵正军一纸诉状将郑州市物价局告到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郑州市 物价局的(2001)05号文件违法,撤销每卡收取押金30元的规定。

  由于公交卡涉及市民日常出行,此案引发社会各界强烈关注。2007年5月15日上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公 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原告、被告唇枪舌剑,激烈辩论。

  文件遭质疑

  被告郑州市物价局辩称,批准收取押金的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而非针对某一乘客的具体行政 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赵正军则认为,被告所针对的相对人是郑州市公交总公司,所针对的事项是相对人提供的IC卡收取押金标准,两者 都是特定的,因此该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对于郑价金(2001)05号文件制定程序的合法性,被告认为,国务院7部门于1999年制定下发的《关于清 理整顿集成电路卡(IC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要制止乱收费行为,而本案中的文件正是 根据该《通知》制定的。

  赵正军则称,国务院7部门联合制定下发的《通知》并未要求对集成电路卡(IC卡)收取押金费用,相反却指出公 交等单位“不得以推广使用IC卡为由向用户另行收取IC卡费”。郑州市公交总公司收取IC卡押金,就属于乱收费行为。 而这一乱收费行为,正是被告批准的。

  被告进一步表示,收取IC卡押金根本不是收费行为。《价格法》和《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都规定,押 金不属于收费范围。从民事法律关系上判断,押金是一种担保方式,客户购买IC卡,与郑州市公交总公司形成合同关系;客 户选择了购买IC卡,也就同时选择了押金形式,这种选择的主动权在于客户,而不是郑州市公交总公司。

  赵正军则认为,依据《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和《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 变相收费属于乱收费。IC卡押金是变相的收费行为,属于乱收费。被告出台的郑价金(2001)05号文件适用法律错误 ,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应予撤销。

  法庭最后陈述阶段,原、被告双方的态度都很坚决。赵正军表示:“请求法院确认郑价金(2001)05号文件违 法并撤销收取押金的规定。”

  郑州市物价局则表示:“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再告物价局

  在庭审期间,赵正军还获悉:郑价金(2001)05号文件已被郑价函(2002)207号文件取代。

  2007年5月16日下午,为了证明郑州市物价局批准郑州市公交总公司收取IC卡押金的程序违法,赵正军又来 到郑州市物价局,先后在基金管理处、办公室、综合法规处、办事大厅申请信息公开,要求依据《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公开(2002)207号文件以及“情况说明”,但遭到拒绝。次日上午,赵正军再次来到郑州市物价局综合法规处,仍 被工作人员拒绝。

  2007年5月20日,赵正军以自己两次向郑州市物价局申请信息公开均被拒绝、郑州市物价局的行为侵犯了公民 知情权为由,再次将郑州市物价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确认郑州市物价局未按规定办理信息公开行为违法,并责令郑州市物 价局向他公开这两份文件。

  5月22日,郑州市物价局主动向赵正军提供了(2002)207号文件。5月23日上午,赵正军走进了郑州市 中原区人民法院,撤回其状告郑州市物价局未按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一案的行政诉讼申请,法院予以准许。

  原告一审败诉

  对于赵正军要求法院确认郑州市物价局有关文件违法的诉讼请求,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原告赵正军认为被告2001年7月13日制定的文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起诉到法院,已经超过了最长5年的 起诉期限。同时,法院还认为,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公交电子车票(IC卡)价格的通知并非针对某一个乘客的具体行政行 为,而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是能够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该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 诉讼的审查范围,遂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赵正军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尚在二审之中。

  另据了解,赵正军还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法院判令郑州市公交总公司向乘客支付收取押金所产 生的利息,并判令被告退还收取的30元押金。赵正军说,几千万元押金的利息都干什么用了,应该给交押金的人有个交代。

  服务须受监督

  针对此案,河南省法律界一位人士指出:“公共交通公司向乘客收取押金,属于变相长期无偿占有使用广大乘客的资 金,这严重侵害了广大乘客的合法权益。”

  该人士分析,押金也是一种担保。根据公交IC卡的推行方式,这种合同不存在乘客不履行交款义务的风险。因为乘 客履行付款义务在先,公交公司履行运输义务在后。从本质上讲,只要持卡人的公交IC卡内有余额,乘客就不是债务人而应 该是债权人,公交公司才是债务人。因此,由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担保于法于理都说不通。从公交公司的退卡规定来看,公交 公司收取的“押金”应当属于对“公交IC卡”本身(成本价值)的担保。这种担保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是该担保又不符合 交易习惯和法律上的公平原则。持卡人的公交IC卡是其乘车的惟一凭证,根据交易习惯,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持有的凭证, 应当作为提供相应服务一方的成本投入。另一方面,假如担保能够成立,押金也只能以该IC卡所具有的成本价值为限。在I C卡丢失、损坏等情况下是否要全部扣掉这30元押金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交押金是乘客对IC卡谨慎保管的一种保证, 假如乘客由于不慎发生将卡丢失、损坏等情形,那么损害赔偿计算也只能以卡本身的工本费为标准,剩余部分押金仍应归乘客 所有,不得随意扣除。

  另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即使公交公司收取IC卡押金有法律依据,其用途也该透明,否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而押金所产生的利息也应该返还给消费者,否则,就属于非法侵占。此外,公交公司规定IC卡丢失后,办理新卡需重新交 纳押金的做法也不合理。《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政府审批的IC卡收费,其收费标准严格按照IC卡 工本费核定”。因此,IC卡押金收取标准是否合理,关键要看这张卡的工本费是多少,但现在公交公司没有向社会公布这一 数据。“归根结底,是由于缺乏对提供公共产品的企业的有效监督,才造成目前这种混乱的现状”。

  因此,怎样有效地监督公共服务企业提供公共服务产品,值得政府有关部门深思,这也是这几起官司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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