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诸暨检察院被指越权办案 拒绝公开争议录像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4日10:33 新华网

  由于反复拒绝播放同步审讯录像,昔日的全国“人民满意检察院”——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一次又一次地卷入舆论旋涡,尴尬的场面不断出现。

  2007年12月17日,浙江八方控股集团前总裁周国凡“受贿案”二审开庭。

  和此前当庭翻供的八方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徐建苗如出一辙,他拒绝认罪。周表示自己受到了刑讯逼供,并有同步录音录像可为证据。站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他声泪俱下,控诉自己的遭遇。

  这已经是诸暨检察院一年来第三次面对同样的问题了。2007年11月6日,浙江诸暨公路管理段段长黄国超受贿案开庭,黄否认所有指控,申请播放录像,同样称自己被“刑讯逼供”。

  和广为媒体关注的诸暨黄国超案一样。这一次,录像带仍然无法获准公开。“这是机密材料,我们有权拒绝提供。”主诉检察官当庭解释。

  被指越权办案

  在很长时间内,徐建苗等人所属的八方集团,一度与诸暨检察院维持着友好关系。

  作为诸暨市供电局下属的“三产”企业和诸暨纳税第一大户,八方集团年产值超18亿,影响颇大。而诸暨检察院也在浙江省检察系统内一直荣誉等身,在诸暨政法系统内举足轻重。

  南方周末记者掌握的一份“借款合同”显示,检察院曾从“小金库”中支出30万元“借”给八方集团。检察院每季度利息为22500元,原因是八方集团“企业发展需要”。

  数份有检察院内部职工代表签名的《诸暨市供电局集资利息分红清单》显示:1993年初至1998年间,诸暨市检察院曾长期以内部集资向八方集团入股,每月利息3分,以季度结算利息分红。期间资金最多时高达50多万。“供电局内部职工的集资才1.5分,检察院却是3分利。”供电局内部人士说。

  和平关系打破始于2003年。当年12月,八方建设集团改制成自然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八方控股集团,与“国”字号彻底脱钩。

  2005年,诸暨检察院开始查办诸暨市供电系统腐败窝案。“窝案”的大规模揭露始自一名叫赵亦平的诸暨市供电局女员工。2005年6月,赵亦平所在部门主任周东平受贿案发,被诸暨市检察院刑事拘留。

  时任诸暨供电局招议标中心及八方建设集团招标中心业务员的赵亦平,随后至检察院自首。由于赵的举报,八方建设集团前总裁周国凡、八方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徐建苗涉嫌受贿罪纷纷遭到检察院调查。

  2006年4月、8月,诸暨检察院先后对徐建苗和周国凡两人提起公诉。检察院指控,徐、周两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各计66万元和59万元,均已构成“受贿罪”。

  接下来的事,令人意外。无论是周国凡,还是徐建苗,从一审庭审起,就当庭翻供,对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管辖权提出了异议。

  徐建苗的辩护律师刘子龙称,八方集团经转制早已非国有企业,当事人即使犯罪,按律也应由公安机关以涉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侦查管辖,而非属检察院的自侦案件。他指出“检察院越权办案,动机可疑”。

  两审法院的判决采纳了这些意见。2006年9月22日和2007年4月19日,徐、周两人均先后终审被判有罪,但罪名变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在一审判决中,诸暨市法院还特别说明:“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徐建苗……身份应是公司、企业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

  但案件并未就此了结,徐建苗的终审判决不久,2007年4月、5月,诸暨检察院再度以“受贿罪”对周国凡、徐建苗等立案“追诉”,指控他们在各自购买别墅时因开发商违约而双倍返还的定金80万元和120万元为受贿行为。

  “在法院已经确定罪名的情况下,检察院仍这么起诉,无法理解。”律师刘子龙说。为佐证自己的观点,他委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等7名法学专家进行分析。

  专家意见书明确指出:检察院在明知两人不具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可能构成受贿罪情况下仍以此罪名起诉,“故意违反管辖规定,属于严重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但新上任的诸暨检察院检察长苗勇另有解释。他在自己的博客中以《不能简单地以法院判决来确定检察管辖权》为题说,“检察机关有权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和对于立法精神的理解,来办理案件。”但他未能指出所依据的司法解释。

  同步录像是否国家秘密

  两案背后更大的争议在于是否存在二人指称的刑讯逼供。

  周、徐两人在庭上坚称,自己在提讯时遭到种种刑讯,他们的供述是“在威胁恐吓下写就的”,一切有审讯录像为证。他们怀疑证人所称的行贿事实,大部分也都是检察院授意捏造而成。

  早在1999年,浙江省检察系统就开始在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审讯过程中试行同步录音录像。一旦嫌犯及辩护律师对提讯提出异议,即当庭播放相关录像,以作为“有力旁证”。

  2004年,浙江省检察院更决定,从该年7月1日起,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在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时随案移送讯问全程同步录像资料,“在省、市和部分基层检察院试行”。

  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刘子龙说,照此规定,他申请了当庭播放同步录音录像。“这些案件大多以口供入案,其他证据很少,犯罪人翻供说遭到刑讯,我们的怀疑并不过分。”他的要求遭到了检察院的拒绝。

  诸暨检察院检察长苗勇承认,《规定》确实承诺被告人在有异议时,可“提请审判长当庭播放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但他同时称,这项规定从2006年底起才对县级检察院具有约束力。当时办理周、徐和黄国超等案时,对诸暨检察院尚无硬性要求,检察院不提供全程录像并不违法。

  苗勇解释说,检察院没有义务公开同步录音录像,还因为按照《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与职务犯罪有关的音像资料属于国家机密,其控制范围仅限办案人员,录音录像资料不能公开播放,更不能当庭播放。“这是我们的侦查谋略,暴露了以后我们还怎么查?”

  刘子龙说,犯罪嫌疑人在公开庭审时翻供并在大庭广众面前指控检察机关刑讯逼供,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刚好是制约翻供、证明检察机关无刑讯逼供、检验所取得书面口供真实合法的最好机会,也正是设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目的所在。

  南方周末记者查阅《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未发现有关讯问录音录像属于国家机密的相关条款。 (来源: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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