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张扬贤贿赂共计人民币125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3日17:06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九)收受张扬贤贿赂共计人民币125万元

  1、2002年7月下旬,扬生公司项目经理张扬贤准备参加郴州市水利局拟建的防汛大楼工程投标,市水利局以该公司是“民建队”为由拒绝张扬贤报名。为了能参加招投标并承揽到该工程,张扬贤与其兄张扬生找曾锦春帮忙,并在曾锦春的办公室送给曾锦春20万元。曾锦春接受请托后分别向市水利局和招投标办负责人打招呼,张扬贤因此得以报名并中标。

  2 003年底,张扬贤到曾锦春的办公室请曾向市水利局的领导打招呼,提高工程造价,并承诺送40万元予以感谢。2 004年1月2日,张扬贤到曾锦春的办公室将20万元送给曾,并写了一张内容为“借曾锦春20万元”的借条,承诺工程完工结算后再兑现这20万元。 曾锦春遂向新任水利局局长打招呼,该工程改为按实结算,S-程造价由原来的403万元变更为6 38万元。

  2、2 002年9月,张扬贤为了能承揽到郴州市市场服务中心综合大楼工程,请曾锦春帮忙,将30万元准备好后给曾锦春打电话,说有东西要送给他。曾锦春就让司机黄百胜将他的车门打开,要张扬贤将东西放到他的车上。张扬贤到曾锦春的办公室后,请曾帮忙给相关人员打招呼,让其承揽郴州市市场服务中心综合楼S-程。曾锦春接受请托后,分别给郴州市市场服务中心和市招投标办负责人打电话,要他们关照张扬贤。

  3、2002年底,张扬贤为承揽郴州市公路局的职工宿舍工程请曾帮忙,曾锦春遂对来汇报工作的市公路局党组书记陈某介绍张扬贤,要陈在该局宿舍工程上对张关照。但在2003年1月该工程由曾锦春推荐的另一单位郴州第一建筑公司中标。经曾锦春出面协调,该公司同意将中标的两栋宿舍楼分一栋给张扬贤承揽,安平扬生建筑公司遂分别与郴州市公路局、郴州市第一建筑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为感谢曾锦春的帮忙,张扬贤于2003年1月27日从其个人账户上支取5万元,在曾锦春的办公室送给曾。

  4、2003年5、6月份,张扬贤听说郴州市文革水库上面要建一座大型水库,便准备承揽该工程。为了解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及承揽到该工程,张扬贤到曾锦春的办公室,请曾帮忙。曾锦春便打电话给市水利局负责人李某,问李是否有这个工程,如果工程立了项就给张扬贤做。李答复有这个工程,但还没有立项,如果以后立项了可以考虑给张扬贤做。过了几天,张扬贤从家中拿出1 0万元在曾锦春的办公室送给曾,再次请曾帮忙,曾锦春答应帮忙。

  5、2004年上半年,张扬贤得知郴州桂东县拟建一栋广电大楼,遂请.曾锦春出面帮他承揽该项目。曾锦春便向桂东县宣传部长刘某询问是否有这个项目,刘讲只是有这个想法。过了几天张扬贤从家里拿了20万元,到曾锦春的办公室送给曾,请曾帮他承揽到该项目,曾锦春答应帮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张扬贤、张扬生、李亚平、李仕林、曹建平、李达志、曾春元、陈治忠、刘迅峰等人的证言;2、招标书、施工合同、借条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十)收受曹和平贿赂人民币90万元

  2 005年1 2月,曾锦春接受曹和平的请托,向桂阳县县委负责人打招呼,为延长曹和平参股的桂阳县方黄联办铅锌矿的承包期限一事提供帮助。为此,曾锦春于2005年1 2月21日左右在其家楼下收受曹和平经手所送9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曹和平、李进新、郭井贵、王国树、曹先安、吴章均等人的证言;2、承包合同、合伙协议、请求延期报告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十一)收受何纯忠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60万元

  2 005年6月初,何纯忠等股东托曹和平请曾锦春帮忙解决与天福矿的采矿矛盾。曹和平在曾锦春的宿舍楼下,将何纯忠、王国树事先准备好的20万元送给了曾锦春。一个多月后,何纯忠、王国树再次找到曾锦春,曾要他们写个报告并带一些人来市纪委上访,好让他过问此事。第二天,何纯忠、王国树等十余人按照曾锦春的安排到市纪委上访,并向曾锦春递交了要求天福矿停止非法开采的报告。当天,何纯忠在曾锦春的办公室将20万元送给曾锦春,请曾继续帮忙解决两矿之间的纠纷。2005年8月17日,在曾锦春直接干预下,天福矿被强制封闭。为了感谢曾的帮忙,何纯忠在十多天后到曾的办公室送给曾锦春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何纯忠、王国树、曹和平、杨秀善等人的证言:2、矿山承包合同、协调会议记录、银行凭证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十二)伙同曾峰共同收受陈江贿赂共计人民币60万元

  1、2003 g-3、4月,陈江为了承揽资兴市法院拍卖东江特种水泥厂的业务,便通过曾峰请曾锦春帮忙,曾峰将陈江的请托转告给了曾锦春。在曾锦春的关照下,陈江承揽了该拍卖业务。拍卖完成后,陈江为了能尽早拿到拍卖佣金,又通过曾峰请曾锦春帮忙。曾峰将陈江的请托转告了曾锦春。曾锦春即给资兴市法院负责人打电话要其支付佣金。陈江为感谢曾锦春,从佣金中拿1 0万元在五连冠酒店通过曾峰送给曾锦春。

  2、2 005年上半年,郴州市鲤鱼江煤矿因破产进行拍卖,陈江为承揽该笔业务,通过曾峰请曾锦春帮忙,并承诺事成之后分一半佣金给曾锦春。曾锦春向时任郴州市煤炭局纪检书记、破产清算小组组长的唐代先打招呼,让陈江承揽了该拍卖业务。为了感谢曾锦春的关照,2005年5月10日陈江从建设银行支取45万元,在万国大酒店曾峰的车上送给曾峰。曾峰回家后将陈江送45万元的事告诉了曾锦春,并和曾锦春商量决定分20万元给唐代先,其余30万元由曾峰支配。次日,曾峰就拿了20万元给了唐代先。过了几天,曾峰打电话向陈江要5万元,陈江在曾锦春家楼下给了曾峰5万元,曾峰将此事告诉了曾锦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陈江、曾峰、唐代先、陈红卫、龚南南等人的证言;2、拍卖委托书、法院支付佣金的凭证、陈江的银行取款凭证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

  (十三)收受张吉平及其妻弟周细文贿赂共计人民币57万元

  1、1 999年底,张吉平为了承揽郴州师专住宅楼工程,通过曾锦春的情妇卜雪英向曾锦春提出请托,曾锦春接受请托,向郴州师专党委书记打招呼,为张吉平承揽郴州师专职工宿舍工程提供帮助。为此, 2000年3月,张吉平通过卜雪英送给曾锦春5万元。

  2、2 001年3、4月份,张吉平为了在工程承揽等方面得到曾锦春的关照,与朋友何小平一起到曾锦春办公室,张吉平送给曾锦春4万元,曾锦春予以收受。

  3、2001年5月,曾锦春接受张吉平的请托,分别向郴州电力有限公司和郴州市招投标办负责人打招呼,为张吉平承揽联合国国际小水电郴州基地综合楼工程提供帮助。为此,曾锦春于2001年5月、7月先后2次在办公室收受张吉平人民币共计28万元。

  4、2002年9月,张吉平因赌博被刑事拘留。同年1 O月,曾锦春接受张吉平妻弟周细文的请托,向郴州市公安局负责人打招呼,为张吉平取保候审。为此,曾锦春于2002年1 O月在办公室收受周细文托张扬生所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张吉平、卜雪英、龚汝山、邓中华、李仕林、周细文、张扬生、张湘酃等人的证言;2、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十四)收受胡大伟贿赂共计人民币52万元

  1、2001年5月,胡大伟通过朋友邓小明送2万元红包给曾锦春夫妇'并通过邓小明请曾锦春帮忙,要苏仙区政府支付其承包的区政府综合楼工程款,曾锦春接受请托后,向苏仙区区委负责人打招呼,为胡大伟收回工程款提供帮助。

  2、2 001年6月,胡大伟为了承揽国际小水电郴州基地综合楼工程,要其妻曹月兰到曾锦春家将10万元送给唐国菊,请唐国菊向曾锦春提出帮助承揽综合楼工程。唐国菊收下钱后,向曾锦春转达了胡大伟夫妇送钱及请托一事。曾锦春接受请托后,向郴州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邓中华打招呼'提出关照胡大伟,邓中华答应。由于张吉平为了承揽该工程给曾锦春送了28万元,曾又要求邓中华主要关照张吉平,结果张吉平中标承揽了综合楼工程。后曹月兰又到曾锦春的办公室请曾锦春帮忙,让胡大伟承建住宅楼工程。曾锦春接受请托后,要邓中华让胡大伟承建住宅楼工程,邓中华答应。2 001年1 0月,胡大伟中标该工程。

  3、2002年下半年,曾锦春接受胡大伟的请托,向苏仙区地税分局负责人打招呼,为胡大伟顺利承揽郴州市苏仙区地税分局基建工程项目提供帮助。为此,曾锦春于2 002年1 0月在办公室收受胡大伟20万元。

  4、2003年下半年,曾锦春接受胡大伟的请托,向郴州市药监局负责人打招呼,为胡大伟承揽郴州市药监局办公楼、宿舍楼工程提供帮助。为此,曾锦春于2 004年元月通过唐国菊收受胡大伟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胡大伟、曹月兰、唐国菊、邓小明、肖地楚、邓中华、王国雄、左永玉等人的证言;2、拨付工程款银行凭证、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十五)收受段小毛贿赂共计人民币45万元

  1、2 001年9月,段小毛为了承揽郴州市电信公司六角坝抢险护坡工程请张扬生出面找曾锦春帮忙。张扬生到曾锦春办公室将段小毛委托转送的1 0万元交给了曾锦春,请曾为段小毛打招呼。曾锦春接受请托,给电信局总经理打电话要求关照段小毛。同年1 0月,段小毛以安平建筑公司名义与郴州电信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

  2、2 003年3月,段小毛的郴州市正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郴州市汽车集团签订了(《郴汽集团汽车南站联合开发合同》。合同签订后,段小毛认为合同条款对其不利,想更改合同。2004年3月和同年年底,段小毛先后两次到曾锦春的办公室送给曾锦春人民币共计30万元,请曾锦春出面帮忙。曾锦春接受请托,向郴州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黄某打招呼,要黄解决此事。 ’

  3、2004年9月,段小毛为了承揽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西路道路建设工程,请曾锦春帮忙。曾锦春接受请托,给当时主管市政工程、担任骆仙西路道路建设工程指挥长的副市长雷渊利打电话,要雷将该项目给段小毛承揽。2005年1月,段小毛以桂阳市政工程公司的名义中标该工程。同年3月,段小毛为感谢曾锦春,在曾锦春的办公室送给曾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段小毛、黄建华、黄兆林、雷渊利等人的证言;2、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不支持Flash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诚招合作伙伴 ·企业邮箱畅通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