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汝城县茶山脚钨矿股东40万元股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3日17:06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十六)收受汝城县茶山脚钨矿股东40万元股金

  2 001年12月,朱昆明、欧阳闯海、朱锦辉等人商议共同租赁经营汝城县茶山脚钨矿,并约定共同投资600万元,分成1 00股,每股金额6万元。曾锦春得知此事后,表示自己要投资50万元,但要占1 5股。朱锦辉将曾锦春的要求告诉了全体股东,为了今后得到曾锦春的关照,股东们同意了曾锦春的要求,商定由矿财务出资替曾锦春支付不足部分的股金并告诉了曾锦春,曾锦春同意并叮嘱要将帐作平。2002年1月,曾锦春将收受周丁元所送的现金5 0万元交给朱锦辉作为入股资金,不足部分由茶山脚钨矿财务支付。曾锦春为了掩盖其投资入股矿山的事实,要朱锦辉将他的股份先后记在周丁元、朱锦辉的名下。

  2 002年7月,茶山脚钨矿想兼并走马铅锌矿,朱锦辉请曾锦春帮忙,并以茶山脚钨矿的名义向市纪委写了一封举报走马铅锌矿有违法行为的材料,曾锦春即安排市纪委监察局对走马铅锌矿进行查处,并在2 002年8月主持召开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参加的联席会,以走马铅锌矿是部队企业,违反了部队不能办企业的规定为由,责令其立即停止开采、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由于该会议的决定,走马铅锌矿无法正常经营,于2003年底转让给了茶山脚钨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朱锦辉、欧阳闯海、邓韶军、叶怀忠、何庆田等人的证言;2、合伙开发茶山脚钨矿的协议、会议纪要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十七)收受陈新明贿赂共计人民币45.6万元

  1、1998年5、6月,陈新明为承接市交警支队二大队办公楼及宿舍楼工程请曾锦春帮忙,曾锦春答应。曾的情妇卜雪英也想与朋友谢大勇承接该工程,于是曾锦春召集陈、卜、谢三人协商,陈新明除当场送给曾锦春2万元外,还承诺每中标一栋房子就送给曾锦春1 0万元,曾锦春决定让陈新明做。随后,曾锦春给市交警支队二大队负责人打招呼,要求关照陈新明中标,后陈新明以郴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中标了两栋宿舍楼工程。为感谢曾锦春,同年8月,陈新明按曾锦春的要求送给卜5万元,并向曾锦春提出另一栋宿舍楼因集资款没有到位不能动工兴建,只能先给1 0万元,曾同意。不久,陈新明将剩余的5万元交给曾锦春,曾收下后交给卜雪英使用。

  2、1 999年4月,陈新明又中标了市交警支队二大队的办公楼工程。因资金问题开工不久停工。2002年10月工程重新动工,施工中,新任大队长与陈新明合作不融洽,为保住工程及得到办公楼的装修工程,2003年5月,陈新明请曾锦春帮忙,曾锦春答应后给二大队大队长打招呼,不久,陈新明与二大队重新签订了补充合同。为感谢曾锦春,陈新明在合同签订后到曾锦春家送给曾2 0万元,曾收下后交给在场的唐国菊保管。

  2 003年春节前不久,陈新明以拜年名义送给曾锦春2万元。

  3、2 000年7、8月份,陈新明为承接宜章县白石渡国家粮食储备库工程请曾锦春帮忙,曾给宜章县县长写条子要求关照陈新明。12月28日,陈新明以郴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与宜章县粮食局签订了施工合同。2 001年元月,陈新明到曾锦春办公室送给曾5万元。

  4、2004年5、6月份,陈新明为承接市交巡警支队二大队住宅楼工程请曾锦春帮忙,曾给市交巡警支队支队长打电话要求关照陈新明,后陈新明中标。中标后,陈新明到曾锦春办公室送给曾5万元。

  5、2000年下半年,陈新明为帮助亲属胡某安排工作请曾锦春帮忙,曾答应并给市化工集团董事长打招呼,要求将胡某安排在该集团工作,后陈新明在与曾锦春吃饭时,将胡某之父交给他活动的6 000元送给曾。

  6、2 002年,陈新明之女下岗,陈新明送给曾锦春1万元请求曾帮助其女安排工作,曾收下后批示苏仙区政府负责人予以安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陈新民、王曙光、罗治林、卜雪英、肖亚利、曾峰、唐国菊、张长发、周德源、何怀贤、孙建湘等人的证言;2、施工合同、转正定级呈批表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十八)收受侯慢苟贿赂共计人民币42万元

  1、2000年下半年,郴州市竹山建筑公司副总经理侯慢苟为承接市第一人民医院外科大楼工程,通过其兄侯军生约曾锦春吃饭,请曾帮忙打招呼,曾锦春答应。次日晚,侯慢苟到曾锦春家,将1 0万元送给曾,曾交给唐国菊保管。接受请托后,曾锦春打电话给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要其关照侯慢苟。2、2002年1 O月,侯慢苟为帮其兄侯佳生(竹山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承接市邮政局办公楼及住宅楼工程请曾锦春帮忙,并将8万元送给曾。曾锦春向市邮政局局长打招呼,要其关照竹山建筑公司中标,2 003年8月22日,侯佳生以竹山建筑公司名义中标。

  3、2003年7月左右,桂阳县第三中学教学楼工程对外公开招投标,为承接该工程,侯慢苟请曾锦春帮忙,曾通过给桂阳县委书记打电话和当面打招呼的形式,要其关照侯慢苟。2004年3月10日,侯慢苟中标该工程。2004年7月,侯慢苟到曾锦春办公室送给曾2 0万元。

  4、此.外,2003—2005年春节,侯慢苟每年以拜年名义送给曾锦春1万元,三年共计3万元。2 006年5月曾峰结婚,候慢苟又送给曾锦春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侯慢苟、侯军生、侯佳生、张雪珍、刘平华、吴章钧、王友财、李建军、陈亚光、唐国菊等人的证言;2、工程招投标材料、中标通知书、银行取款凭证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十九)收受凌旭贿赂共计人民币35万元

  1、2004年初,凌旭为承揽郴州市粮食局下属企业广德公司经营的金阳大酒店7—9层客房装修工程,请曾锦春和市粮食局局长范某、广德公司董事长陈某、金阳大酒店总经理王某到金阳大酒店吃饭。席间曾锦春当面向范、陈、王打招呼,要他们关照凌。陈等人均答应。2 004年2月19日,凌旭的凌特公司与金阳大酒店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为感谢曾锦春的帮忙’在合同签订几天后,凌旭从家里拿了20万元到曾锦春的办公室送给曾,并请曾锦春以后继续关照凌特公司。

  因在装修过程中有违规行为,城建等部门要对金阳大酒店施工的工地进行罚款。为达到减免罚款的目的,凌旭请曾锦春帮忙,曾即给市城建局负责人打招呼。城建局减少了对凌特公司的部分罚款。为感谢曾锦春的帮忙,凌旭送给曾锦春5万元。

  2、2004年8、9月,凌旭到曾锦春的办公室送给曾1 O万元,请曾帮助承揽资兴市东江明珠大酒店装修工程。曾锦春接受请托后,给资兴市市委负责人打电话,让其关照凌特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凌旭、范儒廷、陈为铁、王堂英、张扬平、黄湘鄂等人的证言;2、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罚款收据、现场办公会议纪要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二十)收受王强军贿赂共计人民币30万元

  1、铜眼井锡矿股东黄亚平、王强军为了解决采矿纠纷,商量拿出1 0万元钱请曾锦春帮忙。2005年1 0月,王强军在黄生福的陪同下到曾锦春办公室,请曾帮忙解决纠纷,并送给曾1 0万元。曾锦春接受请托后向杨秀善打招呼,杨秀善即安排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具体处理此事。

  2、2006年9月4日,王强军的弟弟王刚军因故意伤害罪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王强军为了王刚军能取保候审,请曾锦春给宜章县公安局局长雷轩打招呼,在曾锦春的办公室将2 0万元送给了曾。曾锦春收下后,为王刚军取保之事多次给雷轩打电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王强军、黄生福、黄亚平、杨秀善、万聚金、黄朝运等人的证言;2、协调会议纪要、刑事立案书、逮捕决定书等诉讼材料、银行取款凭证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二十一)收受侯军生贿赂共计人民币2 8万元

  1、2 002年6月,曾锦春接受郴州市竹山建筑有限公司董事长侯军生的请托,向郴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人打招呼,为侯军生承揽郴州市梨树山路改造扩建工程提供帮助。为此,曾锦春于2 002年6月在办公室收受侯军生8万元。

  2、2 002年1 2月,曾锦春接受侯军生的请托,向郴州市招投标办负责人、郴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打招呼,为侯军生顺利承揽郴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楼、宿舍楼工程提供帮助。为此,曾锦春于2 003年初在办公室收受侯军生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侯军生、吴祥祥、曾晓旭、李晓健等人的证言;2、招投标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会议纪要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二十二)收受何国娥贿赂共计人民币27万元,其中伙同妻子唐国菊收受何国娥贿赂共计人民币2 3万元

  1、2004年8月底,何国娥到曾锦春家送给唐国菊2 0万元,通过唐国菊向曾锦春提出请托,请曾锦春为美源石墨矿办理采矿许可证。唐国菊向曾锦春转达了何国娥送钱及请托一事。曾锦春接受请托后,分别向北湖区政府负责人和杨秀善打招呼,为何国娥办理美源石墨矿采矿许可证提供帮助。

  2、2005年4月,何国娥到曾锦春的办公室送给曾锦春2万元,并提出其想变更美源石墨矿合伙事务执行人,请曾锦春帮忙。5月,曾峰结婚时,何国娥送给唐国菊2万元,唐国菊将此事告知曾锦春。6月,何国娥送给唐国菊3万元,再次请曾锦春帮忙。唐国菊将何国娥的请托事项及其收钱的事告知曾锦春。曾锦春接受何国娥的请托后,分别向杨秀善、郴州市工商局负责人打招呼,为何国娥要求变更美源石墨矿合伙事务执行人一事提供帮助,期间,唐国菊还带何国娥找杨秀善帮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何国娥、唐国菊、何信国、李浩、杨秀善、龙秀军、谷林贵等人的证言;2、委托协议、借条、采矿许可证、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二十三)收受张扬生贿赂共计10万元人民币、2万美元

  1、2 000年5月,湘南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打叶复烤车间附属工程公开招投标,刘显贵的安仁平背建筑公司未中标,张扬生的郴州安平扬生建筑公司中标。曾锦春收受刘显贵所送的1 0万元,接受刘显贵的请托,给市招投标办和市建设局负责人打招呼,提出变通处理中标结果。张扬生为了能确认中标结果有效,通过曾锦春的女婿雷轩送给曾锦春7万元,雷轩将张扬生的请托事项及送钱一事告诉了曾锦春。在此情况下,曾锦春召集张扬生、刘显贵协调,确定由张扬生的安仁安平公司和刘显贵的安仁平背公司同时中标,同年7月,两公司与湘南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

  2、2003年6月,郴州市新世纪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9郴州市扬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约定:新世纪公司将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2 00亩土地以每亩28万的价格转让给扬生公司,扬生公司帮新世纪公司融资。但因国土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不能协议转让,这块土地最终经过郴州市国土局以拍卖的方式出让,扬生公司以每亩36万元的价格竞得。张扬生认为新世纪公司的违约给他造成了损失,请曾锦春出面协调以降低价格。2006年初和同年4月,张扬生先后两次送给曾锦春美元共计2万元。曾锦春接受请托后,带张扬生找到市政府相关负责人,提出要折中处理价格。2006年8、9月,由于张扬生涉嫌行贿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曾锦春退给张扬生的妻子8万元人民币。

  3、张扬生为感谢曾锦春的帮忙,并继续得到曾锦春的关照,2 001年春节和2002年春节以拜年为名在曾锦春的办公室两次送给曾锦春人民币共计2万元,2006年5月,曾峰结婚时,张扬生到曾锦春的家里送给曾锦春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张扬生、雷轩、唐国菊、曹国建、肖民生、易佩康、陈敏等人的证言;2、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书证;3、曾锦春的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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