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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兰考法院积极赔偿从轻判决模式引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2日11:07  郑州晚报
河南兰考法院积极赔偿从轻判决模式引争议
  今年10月10日,一起普通交通肇事案现场庭审,在河南省兰考县城关乡王庄村一座大院内举行。

  核心提示:如果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赔偿积极”,就有可能获得“宽大处理”。近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模式,一经媒体披露,立即引发热议。支持者认为,兰考模式有助于破解长期被诟病的“法律白条”,解开执行难的难题。反对者则认为,此模式可能引发“花钱买刑”,滋生新的腐败。其实这种方式更为普遍的称呼为“刑事和解”,并非兰考法院首创。之前,北京朝阳区法院就将适用于民事案件的庭外和解制度引进刑事案件,此后全国各地类似做法风起云涌。专家称,兰考法院的这一次制度尝试,或许可以看做在适用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后,刑事和解制度逐步走向成熟。

  肇事后赔偿23万元有望从轻判决

  2008年10月10日,兰考县城关乡王庄村一座大院内,一起普通交通肇事案现场庭审开始。

  事情追溯到2008年3月,兰考农民皮振中和妻子驾驶三轮车被逆向行驶的孙付良驾驶的一辆大货车撞翻,妻子丧生,皮振中七级伤残。交警认定,肇事司机孙付良负主要责任,前期已赔偿受害人10万余元。

  法庭上,皮振中的父亲代儿子索赔其他款项共17万元。双方同意调解,但期望相距甚远:被告同意承担60%的赔偿费用,而原告则要求被告至少承担90%。

  休庭中,法官进行赔偿调解,双方迅速握手言和,以被告承担77%的赔偿比例而宣告调解成功。孙付良承诺一个月内支付赔偿金13万余元。

  其实这并非双方接受的第一次调解。早在几星期前,双方就赔偿标准展开拉锯,调解曾一度陷入僵局。

  兰考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徐松岭向《郑州晚报》记者回忆:“接到诉讼之初,法院就介入调解,找中间人及双方所在村的村支书反复做工作,跑了不下30趟。”

  案件并未当庭宣判,徐松岭表态,被告方认错态度好,赔偿积极,可以考虑适当从轻判决。

  案件并不具备典型意义,但从侧面足以折射出兰考法院“调解优先”的原则。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立文将此称为“兰考模式”,认为其弘扬了我国司法制度的精华——调解,代表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的发展方向,应该大力弘扬和推广。

  法律白条促生的调解优先

  兰考,国家级贫困县,曾因县委书记的好榜样焦裕禄而闻名全国。全县以农业为主,经济欠发达,群众法制观念薄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逐年增多。每年刑事案件240件左右,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约占1/4。

  徐松岭,在法院系统工作15年的老兵。他认为,兰考做法是在现实的摸爬滚打中逼出来的,是实际工作的积累总结。

  “以前就是县官办案,重判决,轻调解,曾有一段时间发展到‘一步到庭,当庭宣判’。做法官很轻松,只要根据法律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一纸判决书,送达原被告双方就完事了,根本不考虑判决后的执行问题。”徐松岭坦言。 而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一判了之”的判案模式造就了大批“法律白条”,胜诉后,一年半载,甚至十年八年拿不到赔偿费用的案件屡见不鲜。

  徐松岭说,“法律白条”现象的存在,不但损害了司法判决的权威,而且带来了严重后患,一些社会不满情绪很可能会流向制度之外,冲击社会秩序。

  基于上述原因,兰考法院逐步完善确定了一个原则:“调解优先,能调则调,尽量不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并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率作为司法能力考评的一个方面,与法官的奖惩挂钩。

  来自兰考县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06年至今,该院共审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43起,调解成功率99.3%,自动履行率达100%。为被害人挽回损失534万余元,几乎所有的受害人都得到了足额赔偿。

  与之相对应的是,这些积极作出赔偿的被告人,几乎全部得到了从宽处罚。徐松岭说,取得受害人谅解,积极赔偿,是法院判决参考的一个重要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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