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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前,上百位新闻记者亲历了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过程,真实地把这一事件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告知公众 。这个事件之所以应写入我们的新闻史,不是因为写出了多少脍炙人口的新闻,满足了受众应知未知的新闻需求,而是因为这 次报道,是灾变报道模式的重大突破,是一次没有被掩盖的真实灾难记录。是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恢复实事求是,思想解放 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虽然,当时的扑火救灾前线总指挥部张贴着“新闻记者谢绝入内”,有人下令不准使用电话、电报传稿,有记者传真 机被没收,但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的报道仍是一次带有重大历史责任的“士兵突击”。
我与我的同行们写出了《红色的警告》、《黑色的咏叹》、《绿色的悲哀》三篇长篇报道,发表在《中国青年报》上 ,作为反思,我还写过一篇《白色的无题》。文章写道,无论天灾还是人祸,都是人类的悲剧。从变动出新闻的角度讲,灾变 必然是新闻的源泉之一。但在当时,我国对灾变的报道大体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严格控制,严密封锁,不报道,不公开,有时 境外传播后“出口转内销”,更多的是依靠《内参》、《大参考》等形式报告给有关首长;二是拖延时间不讲时效;第三是美 化真相,断章取义,本来的悲剧当作“喜歌”,用“水火英雄”、“可歌可泣”等掩盖灾难的真实一面。
真相,是新闻区别于传统的宣传和报告文学之所在;信息公开,是公民的权利而不是政府的“恩赐”。在灾难面前, 如果放弃了对真相的描述,首当其冲是记者的耻辱,当然,从人类文明是文字记载的文明角度出发,这种对真相的疏漏和蒙蔽 ,也是反文明的。甚至,对事实真相的报道,需要是多元而非单一性质的机构和渠道来操作,真相需要的是多方的印证。
改革开放带来观念的解放,更带来了技术的更新。信息化社会让真相蒙蔽已经不可能了,甚至,揭露真相也已经不是 记者的特权,真相属于大众,新闻的书写权,属于每一个追求真相的人们。政府十七大报告提出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 、表达权、监督权”的问题。把“知情权”放在首位,其意义不同寻常。
2008年5月1日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施行,对保障公民知情权会起到很大推动作用。实际上,信息公 开,不仅是尊重人民群众,而且是稳定社会、消除社会负面效应的良方。阳光下的操作,也是政务公开、显示政府权威和自信 力的表现。
□雷收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