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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枪到一针,是对生命的尊重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9日11:10  新京报

  -新观察

  经常能看到名为《人类死刑大观》、《世界死刑大全》之类的书籍。一种延续千年的刑罚方式,到了要用“大观”、 “大全”来形容的地步,其种类之繁,数量之大,是完全可以想象的。在这形形色色的“大观”里,我们能看到复仇、专制、 野蛮、残酷,但读不到丝毫的人性意味。

  建国以后,我国一直以枪决为死刑执行方式。1979年,这一方式被写入新中国首部《刑法》,该法第45条明确 规定:“死刑用枪决的方法执行”。

  进入上世纪八十年代,联合国先后通过了一系列关于死刑执行方式的国际公约,《关于面临死刑的人的权利保障规则 》明确指出:“死刑的执行,必须给予受刑人最小限度的痛苦。”顺应这一趋势,许多保留死刑的国家调整了死刑执行方式, 使之变得更为人道。

  1996年,中国修改《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的规定,使注射执行,这一人 类社会迄今为止最人道、最文明,也最能为多数人接受的执行方式,成为我国的法定死刑执行方式之一。

  从一枪到一针,变化的不止是死刑执行的方式,而是人们对死刑,乃至对生命尊严的深刻认识。

  1997年3月28日,全国首例注射死刑在昆明执行。

  次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将青岛、杭州、洛阳、武汉、成都、昆明等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注射执行死刑的试点。

  2001年9月,最高院要求各地中级以上法院推进注射执行死刑工作。

  实践证明,注射执行死刑能确保死刑犯被结束生命时无痛苦,或者把痛苦降到最低。死刑犯对能受到此种“待遇”, 多表示感谢,“他们中多数甚至在躺下时未经捆绑和戴械,自己挽起衣袖”,执行死刑后,死刑犯多数“无痛苦、无抽搐、无 明显面色改变”。

  11年过去了,注射执行的方法、对象、场地、警力正逐步走向规范,文明执行,人性化执行的观念也已深入人心。 虽然注射执行方式仍未在全国普及,但其推广范围正逐步扩大。

  但是,同样应该看到,某些陈旧观念仍制约着注射方式的普及,甚至违背了其设立初衷。比如执行死刑前禁止罪犯会 见亲属,事前游街示众,显然也是报应心理的体现。

  所幸,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去年3月9日联合发布意见,明确赋予死刑犯会见近亲属的权利,并要求“ 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禁止侮辱尸体。”随着时代的发展,观念的转变,死刑执行方式必将最终实 现人道化的转变。

  □萧显(北京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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