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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孝询:城乡统筹必须高度重视中心镇的带动作用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09日18:05  人民网

  [杜青林]:现在请王孝询委员发言,卫小春委员准备。  [15:33]

  [致公党中央常委、重庆市主委,重庆市政协副主席王孝询]:我代表致公党中央发言的题目是《城乡统筹必须高度重视中心镇的带动作用》。  [15:33]

  [王孝询]: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建立起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2007年初,致公党中央到成都调研,推动了“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成立。2008年,致公党中央又在重庆召开“中国发展论坛2008—重庆统筹城乡发展”,研讨统筹城乡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通过调研,我们认为,中心镇是城乡要素资源双向流动的一个重要节点。加快中心镇的建设和发展,是实现农村现代化和城镇化、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抓手。要实现城乡统筹,必须高度重视中心镇的带动作用。近年来,各地中心镇的建设和发展有了较大变化,但仍存在诸如规划落后、资源整合差,设施落后、管理水平差,产业落后、就业程度差,配套落后、公共服务差,科技落后、实用人才差等问题。  [15:34]

  [王孝询]: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对中心镇的带动作用,在思想上认识不深、重视不够;二是在发展过程中对中心镇的政策、资金投入和产业不配套;三是城乡之间要素资源的传递断档缺失。为此建议:  [15:35]

  [王孝询]:一、更新观念,积极探索加快中心镇建设新路子。要加深对中心镇在城乡统筹中地位、作用的认识。赋予中心镇更多的先行先试权,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按照“权力下放、税费超收分成、规费全留、班子强配”的原则推动中心镇加快发展;鼓励省(市)、县机关干部到中心镇任职。  [15:36]

  [王孝询]:二、加强中心镇的规划、建设、管理。目前,很多省(市)中心镇的规划基本按城市规划编制的“常规”编制,没有体现城乡一体的观念。有的省(市)由多个部门分头抓中心镇的发展,降低了政策扶持的成效。建议由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其他职能部门参与决策制定并进行分类指导,形成推进中心镇发展的强大合力。向中心镇“扩权强镇”,对中心镇应按照“依法下放、能放则放”的原则,赋予中心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赋予其执法权,提高中心镇管理水平。由政府的建设管理部门牵头,规划、国土等部门对中心镇的规划进行调整和修编,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实现中心镇规划全覆盖。  [15:37]

  [王孝询]:三、整合城乡资源,切实加大中心镇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建立和完善对中心镇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在省(市)级征收的配套费、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加大切块比例,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心镇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省(市)县两级政府向中心镇投入逐年增长的财政保障机制,增长比例不低于本地区经济发展增长水平;加快中心镇土地制度改革,鼓励中心镇建立土地在空间和时间上的置换机制。允许中心镇自行实施土地占补平衡。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居民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机制,允许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实现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化。  [15:39]

  [王孝询]:四、增强中心镇集聚功能,加大中心镇的产业扶持力度。统筹城乡产业布局,强化配套功能,指导中心镇挖掘资源优势,打造特色品牌,形成产业链。采取扶持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向中心镇集中。创建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制定进入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的政策,完善诸如税费减免、资金扶助、土地使用、融资担保等帮扶政策和服务措施,吸引更多的人到创业园创业。  [15:40]

  [王孝询]:五、提升中心镇服务功能,大力发展中心镇的社会事业。加强中心镇社会事业发展布局,将中心镇周边农村的教育、卫生、文化、就业等社会事业内容纳入中心镇建设与发展规划统筹考虑,构筑城乡一体、重点面向农村的社会事业体系。  [15:40]

  [王孝询]:六、积极引导人才和人口向中心镇集聚。以中心镇为重点开展职业教育和科技普及工作,为发展特色产业和现代化农业提供人才保障。创造良好环境引导人才返乡创业,制定“以宅基地换住房、以土地换保障”的政策,积极引导返乡农民落户中心镇。对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居民,实行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对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并在中心镇购买商品房的,可由所在中心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鼓励农户向中心镇集中。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行按居住地登记的户籍制度。  [15:41]

  [杜青林]:请卫小春委员发言,温思美委员准备。  [15:41]

  [民进山西省主委,山西省政协副主席卫小春]:我发言的题目是《关于健全我国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的建议》。  [15:42]

  [卫小春]:近年来,国家为促进资源型地区的科学发展,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资源型地区环境生态恶化、劳资关系紧张、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强等问题依然突出,特别是私挖滥采和矿难在一些地方屡治不止,令人揪心和痛心。  [15:42]

  [卫小春]:据统计,我国百万吨产煤死亡率是印度的10倍,俄罗斯的12倍,南非的30倍,美国的100倍;我国的煤炭回采率平均只有30%,不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一半。这不仅毁坏了资源,破坏了资源型地区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严重影响着资源型地区乃至国家的形象。任何不抱偏见的人都认为,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打击私挖滥采、治理矿难等问题上的态度是坚决的,措施是严厉的,包括从经济赔偿到关井停产、从行政处分到刑事处罚等,但实际效果却差强人意。究其根源,我认为,根本在于矿产资源的物权属性定位不准,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缺陷。  [15:43]

  [卫小春]:我国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但《矿产资源法》只明确“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没有将矿产资源本身确定为有价值的商品,致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形同虚设。矿主采挖矿产资源,向政府缴纳一定税费后,销售的所有收入均归自己所有,没有体现国家所有权中的收益权。而且,矿主通过有偿取得的只是探矿和采矿的使用权,没有有偿取得矿产资源的占有权,矿主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不密切。因此,不少矿主特别是小矿主“能挖一天算一天”,为了多挖一天,就四处寻找“保护伞”,很少把巨额收入用于安全生产、改善劳资关系、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  [15:44]

  [卫小春]:我国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但《矿产资源法》只明确“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没有将矿产资源本身确定为有价值的商品,致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形同虚设。矿主采挖矿产资源,向政府缴纳一定税费后,销售的所有收入均归自己所有,没有体现国家所有权中的收益权。而且,矿主通过有偿取得的只是探矿和采矿的使用权,没有有偿取得矿产资源的占有权,矿主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不密切。因此,不少矿主特别是小矿主“能挖一天算一天”,为了多挖一天,就四处寻找“保护伞”,很少把巨额收入用于安全生产、改善劳资关系、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  [15:45]

  [卫小春]:我建议:  [15:45]

  [卫小春]:一、实现资源管理型向资产管理型制度的转变  [15:45]

  [卫小春]:一是在明确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的前提下,通过一级市场由政府公开招标出让探明的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改变目前矿主为申请人与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代表国家所有权人)两者之间的申请、审批、登记、发证等关系,以及在这一过程中申请人仅缴纳相关费用的现状。  [15:46]

  [卫小春]:二是开放矿产资源交易的二级市场。事实上,现在乡镇级矿的产权私下交易很频繁,90%以上的乡镇矿登记产权与实际不符。应建立矿产资源运行的市场机制,使矿产资源能够根据其内在价格自由出让和转让。政府主要对矿产资源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无须过多地在有形市场中运作。  [15:46]

  [卫小春]:二、构建和完善矿业权和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  [15:46]

  [卫小春]:在矿产资源变为资产的前提下,把探矿作为国家责任,所需费用从国家出让矿产资源的收入中补偿;在法律中设定采矿权,作为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行政管理监督手段。用“矿产资源有偿出让”替代“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偿取得”。  [15:47]

  [卫小春]:三、明确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义务,维护国家资源所有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5:47]

  [卫小春]:针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可能造成的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应明确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应当履行的保护环境和矿产资源、安全生产等义务及其应达到的标准,并作出在技术上能够量化、在监督中便于操作的具体规定。可借鉴英美等国的做法,以标准合同的形式在矿产资源所有权上设定政府的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和节约资源的权利,并规定随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转让一并转让给下一个受让人,减少矿产资源所有权人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和进行逆向选择的动机,控制道德风险和矿产资源开发的负面效应,使矿产资源所有权成为“绿色物权”,确保“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得到落实。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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