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常红、高星、张海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北京开幕,《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提交本次会议二审。草案对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衔级的决定权限、授予权限、晋升等问题进一步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拟对外交工作人员设立七级外交衔级,二审稿针对外交衔级的授予依据增加规定:驻外外交人员的外交衔级,根据其在驻外机构中担任的职务、公务员职务级别和外交工作需要确定。
鉴于职务是授予外交衔级的主要依据之一,草案二审稿在十六条中对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决定权限作出了规定:一、特命全权大使和代表、副代表为特命全权大使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二、前项之外的代表、副代表,由国务院决定;三、总领事,由外交部决定;四、公使、公使衔参赞、参赞、副总领事以及其他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门决定;其中,三等秘书以下职务,在驻外工作期间由驻外外交机构决定。
草案二审稿第十八条对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以及衔级晋升问题作出了规定。草案二审稿第十五条对外交衔级的批准授予权限作了规定。
据了解,2009年6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草案全文在媒体上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