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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的市场体系建设还存在很多不足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01日13:01  瞭望

  经过多年不懈努力,我国初步建立了与现代市场体系要求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政府规制框架。相继出台了公司法、证券法、物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李兴山认为,这些不管是从理论还是法律上来说,都是我国立法史上的重大突破,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日臻完善的重要标志。

  与此同时,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监督体系也在不断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工作也在不断加强。仅以金融监管为例,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大监督机构体系,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行使监督和管理的职能。

  现代信用体系建设也开始受到重视,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成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于2006年1月进入正式运行。

  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开始形成。全国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2005年建成并开始运行,这个体系包括4个直接监测系统,3个间接监测系统及全国商品流通数据库;包括被监测的21大类600种消费品和11大类300种生产资料;检测区域包括258个地级城市、147个县和5000多个市场;还可以即时传输世界11个国家和地区的市场价格信息和供求信息。

  尚难言健全

  “虽然成绩斐然,但我国的现代市场体系建设还难言已经健全,部门和地区割据现象依然严重,市场体系建设各自为政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张育林的观点代表了不少受访专家的共同看法。

  在受访专家们看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如果按照这样的标准来衡量,我国当前的市场体系建设还存在很多不足。

  首先,市场体系尚未真正实现统一开放。

  统一,是指各类市场组合形成一个统一体,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不存在条块分割、地区封锁、城乡分离。

  “然而,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市场的分割、封锁以及垄断问题始终存在,困扰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全国统一市场仍未真正形成。”张育林坦言,仅以城乡市场一体化为例,虽然国家早就提出要建设统一开放的城乡市场体系,但“直到今天,从全国范围看,除个别地方以外,市场体系建设基本上仍是城市归城市,农村归农村,没有很好地协调发展。”

  对外开放有余,对内开放不足,是我国市场体系广被诟病的另一大不足。陈甬军指出,不同地区、部门的市场分割和封锁,始终是困扰我国商品市场体系健康发育的突出问题,并且其表现形式也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换。

  “已由20世纪80年代主要保护本地资源,限制资源流出,发展为以封锁市场、包括本地商品和市场为主。同时出现了利用所谓的技术标准壁垒保护本地商品的新手段。”陈甬军说,比如,在某些地区,汽车、烟酒等高档消费品的地区保护主义严重,消费者在本地区要购买到自己所喜爱的其他地区的产品有困难;自来水、电力和燃气等行业垄断严重,消费者几乎没有选择其他公司的余地。此外,地方保护主义造成大量的地方性行政事业收费。这些做法实质上是垄断本地市场,阻碍流通,在造成资源浪费的同时也保护了落后。这些都给企业在国内市场上销售产品带来困难,提高了企业的国内销售成本和售价。这种现象阻碍了正常的商品流通,严重制约了国家经济的增长和企业的经营发展,不利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它给地方带来的利益只是暂时的,但它的损害却是长久的。

  其次,竞争有序尚难真正得到保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信用经济、道德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竞争无序的经济。”李兴山谈到,“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一些人的贪婪本性和道德缺失,也会产生不讲信用、不守规则,甚至是弄虚作假、尔虞我诈等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对此,多位受访专家表示,追逐利益是市场的本性,仅仅依靠自律很难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为此,必须依靠完善的制度体系来加以引导与限制,而在这一方面,我国仍有大量工作要做。

  一方面,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与之保持同步或超前出台,不能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

  陈甬军对此进行了归纳,一是针对目前部分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等现象,尚没有相应的法律对此加以规范。二是部分已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使得很多法律法规出台后缺乏实施的可操作性,使其作用大打折扣,市场行为也因此难以规范。三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比较严重。法律惩罚力度不够,违法行为支付的成本太低,加剧了市场秩序的混乱。特别是在已有法律在与地方和部门的重要利益不一致的情况下,法律的约束力不足,法律法规甚至不得不屈服于各地方政府的“红头文件”。四是随着中国加入WTO,一些原有法律法规和部分条款不适用问题凸显出来,对各类市场法律规则的调整和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适应WTO的相关规则,与国际惯例相适应已成为必然趋势。

  另一方面,我国市场信用体系尚不完善,还未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受访专家强调,社会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体系的基础,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规范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然而,首先,我国尚未建立畅通的社会信用体系,市场主体很难掌握交易对象的信用信息,信息不对称现象仍很严重。例如,在出口市场上,国内出口商和外国进口商签订出口合同后,进口商就提供信用证,出口企业可以以此到银行抵押贷款进行生产并发货。其间的资金流畅,没有违约风险或风险很低。但在国内市场上,这种信用体系未完全建立,很多企业没有商业信用,造成了卖方不敢生产,不敢发货,买方不敢付款的局面。这种资金周转的不顺畅是导致商品的国内价格高于国外价格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次,我国缺乏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尚未形成有效的信用监管体系。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以银行信息为主导的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体制。同时,我国的信用监管体系也没有建立起来。对于一些企业不遵守社会秩序,不履行合同等违法行为没有能够进行有效的监管和处罚,这使得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企业往往在市场交易中反而可能利益受损,迫使企业进行“逆向选择”,加重了市场秩序的混乱程度。在金融市场上,存在呆坏账、套取银行资金及出具虚假票据的严重信用缺失现象。

  未来发展四大着力点

  综观之,我国现代市场体系已经取得重要的成就,但在市场体系发育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整合受访专家的对策观点,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进一步发展与完善我国的现代市场体系。

  首先,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增加市场的深度与广度,尤其是要加快要素市场化的改革进程,完善各类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破除生产要素市场的二元结构,破除要素市场的行政性垄断,建立健全多层次、多品种的要素市场体系。促进各个市场主体、客体、载体及其支持体系健康、稳定、均衡发展,全面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建设。

  其次,重视市场竞争主体秩序、交易秩序、法制秩序和道德秩序建设,充分协调各种利益冲突、重构和引导各种利益关系。市场经济秩序由宏观、微观经济运行秩序、财税及金融市场秩序、商品和要素市场秩序、社会信用秩序、投融资秩序以及各级政府、企业和个体经济行为秩序等各个子系统构成。一方面,需要根据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要求打破市场分割和行政垄断,让市场竞争机制充分发挥作用来自发形成;另一方面,需要规范政府职能,完善市场运行规则,构建各层级市场的反垄断与监管体系。

  再者,进一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各类市场主体与行政管理部门的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和信息共享制度,逐步建设以经济组织机构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信息与信用共享平台体系,规范发展民间与公共信用机构与服务中介,实现信用服务的社会化与市场化。

  还有,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恰当界定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打破地方市场分割,要求恰当界定地方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尤其是地方政府,其主要经济职能是为一定区域提供商品和服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就是这些商品和服务的生产者。很多地方性的公共用品可以交给非国有企业包括私人企业来经营。地方政府应着力加快培育市场主体,包括中介组织的形成和发展,完善市场基础设施,包括制定有利于公平竞争的“游戏”规则。

  同时,建立对地方干部的科学规范的政绩考核制度。应当设计一套科学、规范、可量化的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其中不仅要有经济数量、增长速度指标,更要关注经济增长的质量指标、社会效益指标和环保指标,关注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方面的表现。对直接干预市场运转或企业活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不仅要有经济运行方面责任,更要关注市政建设和社会资本方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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