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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案值最大的撬盗保险柜系列案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05日10:06   《法制与新闻》杂志

  鞠剑/文图

  为服务夏粮收购,电视台播放了粮食储备库大量收购夏粮的新闻,不料新闻中出现的成捆现金镜头却吸引了一双觊觎 的眼睛,从而制造了这起案值达三百余万元的大案。

  2009年12月29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撬盗保险柜盗窃200余万元现金,并先后偷遍十省市 、案值三百余万元的盗窃团伙作出一审判决,该团伙主犯万有钱被判处无期徒刑。

  巨额收粮款被盗

  2008年6月15日凌晨1时左右,与中央粮食储备库邓州直属库(下称粮食直属库)相邻的一单位职工方某在睡 梦中被一阵狗叫声惊醒,他从窗户往外看并没有发现异常情况,随后又回到床上继续睡觉,夜晚也再次恢复了宁静。

  凌晨3时,万籁俱寂中,从粮食直属库对面的桃树林中悄悄钻出四条人影,观察一阵后迅速来到粮食直属库南边食堂 西侧的栅栏处,只见其中一人拿出一根撬杠,将栅栏撬掉一根,三条人影从撬开的洞中钻了进去,一个人影则躲到暗处望风。 很快,三条人影来到一栋大楼前用撬杠撬开了一扇窗户,三人鱼贯跳进了办公室,找到电闸后将走廊中的电灯关掉。接着留下 一人在一楼望风,另两人来到二楼装有防盗门和护窗的房间外将护窗撬开,钻进了房屋,并用撬杠将保险柜撬开,将保险柜里 的现金全部装进了袋中。随后,三人很快消失在夜色中。

  2008年6月15日早7点40分左右,粮食直属库书记陈某和门卫一起到二楼办公室上班时,突然发现财务室的 窗户护框被人扔在地上,窗口下面还有两把椅子。陈某立即意识到财务室被盗,赶紧把财务科的会计、出纳叫到单位,把财务 室防盗门打开后发现,保险柜中存放的203万元巨款已经被盗。

  邓州市公安局接到报警后,一边派出刑侦人员勘查现场,一边逐级上报南阳市公安局、河南省公安厅。南阳、邓州两 级公安机关迅速成立“6·15”专案指挥部,抽调120余名民警投入专案侦查。

  专案组民警首先询问了粮食直属库后半夜值班保安,得知财务出纳室安装有红外线报警器,但没有听到报警器响。接 着,民警又调取了粮食直属库监控室的监控录像,发现办公楼一楼大厅监控录像显示凌晨4:07分有一碗口大小白点在晃动 ,4:08分23秒之后大厅监控就失去了信号。

  侦查人员又走访了粮食直属库附近的居民。除了与粮食直属库一墙之隔的另一单位职工方某反映曾听到狗叫外,在粮 食直属库附近开饭店的老板范某也反映,昨晚上半夜1点多听见有狗叫,就起来坐在床上往外看,看见有辆车到粮食直属库门 口,头朝西,车大灯开着,隐约听见有人说话,时间约有七八分钟的样子,然后听见关车门的声音,车往西北方向走了。由于 距离较远,又是深夜,看不清车牌,也听不出这些人是哪里的口音。

  专案组综合初步的勘验、调查情况及以往侦破撬盗保险柜案件的经验,确定了“以人找案、以案串案和从信息到案” 的侦破思路,综合运用多种侦查措施侦查。

  依据现场提取的脚印、手套印、撬盗痕迹、案发前后物品变化等情况,专案组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结 合现场走访和内外调查,初步确定该团伙为流窜作案。随即按照“以人到案”的侦破思路,结合该案作案手段特点,以邓州市 为中心,向湖北十堰郧阳县,河南许昌、周口、商丘、濮阳,重庆石柱县、酉阳县、开县、巫溪县、重庆市刑侦总队,山东临 沂市,安徽安庆市枞阳县、宜城市广德县等撬盗保险柜案高发地辐射,并及时发出协查通报,进行案件串并。

  河南省公安厅、南阳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先后赶赴邓州市,及时在邓州市组织召开了有内乡、淅川、镇平、南召及湖北 老河口等县市刑侦部门参加的案件串并会,加强侦办力度。

  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和以往对同类案件的侦破经验,专案组初步分析,在作案过程中,该团伙成员之间应该有联系,且 联系时间应在10秒以下,遂运用技侦手段对案发时间段内,案发区域的移动通话情况进行模糊查询,通过模糊查询发现有3 组数据在10秒以下,其中一组向桐柏方向移动。

  2008年7月1日,宁夏警方向专案组提供,在其侦破的一起系列盗窃保险柜案件中,该团伙的作案手法及撬盗痕 迹和“6·15”案件完全相同,该团伙成员全为桐柏籍无业青年。

  与此同时,桐柏摸排组反映,桐柏撬盗保险柜高危人群外称“桐柏帮”,以北京为居住地,向全国流窜作案。

  2008年7月13日,专案组民警首先将居住在南阳市宛城区的桐柏人张海生抓获,并进行突审。张海生供述了伙 同同乡万有钱、郑立、王广用和徐家虎盗窃粮食直属库203万元的犯罪事实。

  第二天,专案组民警赶赴桐柏,将犯罪嫌疑人万有钱抓获。

  据犯罪嫌疑人万有钱供述,6月14日下午四五点钟,万有钱开着自己的深蓝色宝莱轿车拉着四人到粮库“踩点”后 ,在车上待至夜深人静时,五人到埋藏工具的地方将撬杠等作案工具带上,开车到粮食直属库附近。五人见直属库门口有人, 就将车开走,躲在直属库对面的树林里等待时机。到凌晨三四点时,郑立开着车在路口接应,万有钱、张海生、王二毛、徐家 虎四人前去盗窃。得手后,五人开车回到桐柏,将撬杠、手套、帽子等作案工具在路上丢弃。五人来到桐柏毛坡村一山上,将 赃款清点后,先抽出10%给万有钱当车费,剩余每人分了36.5万元。随后,万有钱携带分得的56万元找到外甥女婿罗 大胜(另案处理),一起来到朋友万广高的养猪场,由罗大胜写借据给万广高,制造罗大胜借到56万元的假象,罗大胜将该 笔赃款藏于家中。

  根据万有钱的供述,专案组于7月15日将万广高、罗大胜抓获,并对其他在逃犯罪嫌疑人进行网上通缉。

  2008年7月18日下午,福建省浦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举报,将逃到该县的网上通缉犯郑立抓获。但犯罪嫌 疑人王广用和徐家虎至今在逃。

  据犯罪嫌疑人郑立供述,这起全国个案案值最大的保险柜撬盗案竟源自一则“新闻”。2008年6月份的一天,郑 立在看电视时,无意中看到南阳新闻正播放粮食直属库收粮情况,镜头拍摄到直属库财务室办公桌上放有大量现金的画面,郑 立认为粮食直属库财务室晚上肯定放有现金,便乘车到粮食直属库附近踩点,回去后联系万有钱、王广用、张海生、徐家虎一 起到粮食直属库盗窃。

  随着侦查的深入,这起犯罪团伙制造的一个个大案一一浮出水面,盗窃范围之广、盗窃数额之大令人震惊。

  流窜多省市疯狂作案

  专案组根据万有钱等人娴熟的作案手法,认为粮食储备库一案应该不是万有钱等人首次作案,其身上肯定还背负着其 他案件。于是,专案组加大了对万有钱等人的审讯力度。果然,万有钱等人又详细供述了伙同李强、林友国、向远怀、魏广超 、张从峰等人在河南、河北、湖北、山东、甘肃等地50多次撬盗保险柜的犯罪事实。专案组采取边审讯边抓捕的措施,先后 将犯罪嫌疑人张从峰、魏广超、李强、林友国、向远怀等人抓获,至此案件全面告破。

  犯罪嫌疑人万有钱,河南省桐柏县人。1994年8月曾因盗窃罪被桐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其他犯罪嫌疑人郑立、张海生、万广高、魏广超、张从峰等人均出生在桐柏县,与万有钱结成盗窃团伙,购买了车辆 ,自制了专门的作案工具,流窜全国各地专门撬盗保险柜。

  据公安人员介绍,这个盗窃团伙以盗为业,不得手便不罢休,连续作案。2005年6月2日夜12时许,万有钱伙 同李强、林友国、向远怀(三人均另案处理)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栾阳镇龙城矿业集团,将财务室保险柜撬盗,盗走现金1 万元。接着,四人又到不远处的富珍全矿业公司,将财务室保险柜撬开,但保险柜内因未存放现金而没有得手。气急败坏之下 ,四人将停放在院内的两辆摩托车盗走,作为以后踩点、盗窃的交通工具。2007年4月15日晚,郑立伙同张从峰、魏广 超等人,先后从新野县上港乡康达棉纺厂、金太阳油脂厂盗走现金1.5万余元和2.5万余元。

  厂矿企业财务室里的保险柜是这伙盗贼下手的主要目标,并且每次均收获不菲。2006年8月15日晚,被告人万 有钱伙同郑立等人,将唐山市丰南区双峰贸易公司财务室保险柜撬开,盗走现金29万余元。2006年10月25日晚,万 有钱伙同他人将唐山市迁安县金鼎水泥有限公司财务室的两个保险柜撬开,盗走现金28.4万余元。2007年1月12日 晚,万有钱伙同他人将唐山市滦县顺达采选厂财务室保险柜撬开,盗走现金19万余元。2007年3月27日晚,郑立伙同 他人将淅川县九富冶炼有限公司财务室保险柜撬开,盗走现金18万余元……据统计,在查实的35起撬盗案中,有31起案 件所盗目标为厂矿企业。

  乡镇政府也是这伙盗贼下手的目标。1998年5月26日晚,张海生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范 镇财政所,将财务室保险柜撬开后,盗走人民币23.5万余元、美元2000元。

  2006年6月20日,万有钱随身带着撬杠和郑立、江山城、王广用坐车到唐山市寻找作案目标。转到唐山市沙流 河镇,看到镇政府办公楼盖得气派漂亮,便于当天晚上由郑立和王广用望风,万有钱和江山城将财务室防盗门撬开,将室内一 保险柜中的现金2.9万元、佳能数码相机一台及诺基亚3120手机一部盗走,价值共计3.3万元。

  2007年5月15日晚,郑立伙同张从峰、魏广超等人经事先预谋,驾驶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到淅川县某镇政府, 翻墙入院,撬窗入室后将镇书记办公室撬开,盗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及衣服、茶叶、香烟等物品,经物价部门鉴定,电脑价 值4160元。

  这个团伙作案十分猖狂,连公安机关也不放过。2005年夏天,万广高在唐山出了车祸,张海生、万有全到交警队 替万广高商谈理赔一事时,看到交警队事故科里有保险柜,存有不少现金,就产生了盗窃的念头。几天后的一个晚上,万有钱 伙同张海生、万广高、叶本现(另案处理)翻墙入室,盗走交警队事故科的现金2.8万余元。

  在撬盗过程中,如果被人发现,该团伙便使用暴力,将受害人制服。2006年6月24日凌晨,万有钱、郑立伙同 叶宝亮、熊精忠(二人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后,到唐山市玉田县京玉纸业有限公司财务室行窃,他们先将小保险柜抬到院 里撬开,将里面的现金盗走。在撬大保险柜时,睡在房内的女职工被惊醒。郑立和叶宝亮便威胁说:“别乱喊,再叫弄死你。 ”接着用毛巾把其嘴堵上,用床单将女职工手脚绑住,拴在暖气管上。然后继续撬开大保险柜,盗走现金6万余元。由于使用 了暴力手段,这起盗窃案转化为抢劫案。

  据了解,在公安机关初查时,这个团伙供述了50多起撬盗案,但由于时间跨度大,多名犯罪嫌疑人在逃,许多盗窃 案件无法查实。经过公安人员补充侦查,最终只查实了35起。

  罪不容赦难逃重刑

  2009年9月14日,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就被告人万有钱、郑立、张海生、万广高、魏广超、张从峰抢劫、 盗窃一案,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万有钱辩称自己在几起盗窃案件中只是望风和开车,未到现场,在盗窃中不起主要作用;在抢劫一案 中,对郑立等人捆绑女值班员的行为不知情,指控其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退回赃款近60万元,有悔过表现,请 求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有钱伙同他人作案17起,其中虽有开车和望风的情况,但在团伙作案中属分工不同,各被告人 供述也证实购置车辆主要是为了寻找目标和盗窃,万有钱也多次直接撬盗保险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虽然公 安机关追回赃款、车辆价值近60万元,万有钱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盗窃行为,但供述的是同种犯罪,且参与盗 窃17起,涉案价值31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因此,不应从轻处罚。万有钱、郑立、叶宝亮在撬盗保险柜时被女值班员 发现,为撬盗成功,郑立、叶宝亮对被害人实施捆绑行为,万有钱撬保险柜,属转化的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万有钱的行为也 构成抢劫罪。万有钱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伙同他人抢劫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立及其辩护人也在庭审中辩称,郑立在盗窃粮食直属库的过程中未到现场,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主 动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主动供述抢劫的事实,属自首;分赃36万元,退赃34万元,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法院认为,在盗窃粮食直属库的过程中,郑立虽然没有到现场,但先去“踩点”,积极联络他人,与其他被告人相互 配合,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在伙同他人实施其余盗窃活动中,直接实施盗撬保险柜行为,系主犯。虽然追回赃款价值近34 万元,主动供述犯罪事实,但参与盗窃14起,涉案价值274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且盗窃他人财物应当予以退还。因此 ,不应从轻处罚。郑立于2003年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桐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 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海生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称张海生在犯罪中处于被动地位,应从轻处罚;张海生认罪态度 好,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认为,张海生参与盗窃13起,盗窃价值274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在团伙盗窃中,多次直接实施盗撬保险 柜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对于非法获得的赃物应当予以退赃,因而不应从轻处罚。

  2009年12月29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有钱、郑立、张海生、万 广高、魏广超、张从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万有钱 、郑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万广高明知是犯罪所得的 赃款而帮助隐藏,其行为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被告人万有钱、郑立构成盗窃罪、抢劫罪;被告人万广高构成盗 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万有钱、郑立、万广高均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郑立、万广高、魏广超在刑罚执行完毕以 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万广高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且判决宣判 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万有钱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万元人民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 刑11年,并处罚金2万元人民币。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2万元人民币(含已缴纳罚金5万元 )。

  二、被告人郑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5万元人民币;犯抢劫罪,判处有 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万元人民币;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7万元人民币(含已缴纳 罚金1万元)。

  三、被告人张海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15万元人民币。

  四、被告人万广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 3年,罚金3万元;撤销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2007)桐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万广高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万元人民币(含已缴纳罚金5000元)。

  五、被告人魏广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含已缴纳罚金5000元)。

  六、被告人张从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含已缴纳罚金5000元)。

  七、被告人万有钱、郑立、张海生、万广高、魏广超、张从峰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退赔邓州市中央粮食储备库邓州 直属库等单位及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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