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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自愿声明及承诺是否有效?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05日10:06   《法制与新闻》杂志

  郑法/文

  为维护婚姻与家庭幸福,丈夫为妻子出具了一份《声明及承诺书》,声明绝不背叛婚姻,承诺如果违反将自愿放弃夫 妻共有财产并承担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任何债务,另行支付妻子精神损害费30万元。

  信誓旦旦,看似可以保住美好的姻缘。然而一场婚外恋情,却让这对夫妻反目成仇,打起了离婚官司。

  再婚男女喜结良缘 丈夫签下承诺书

  原籍河南省商丘市的王建忠,与同龄女子李晓莉相识后,两人都有一种同病相怜的感觉。这是因为双方均处于离婚状 态,王建忠同前妻育有一女,现随其前妻生活,李晓莉与前夫没有生育子女。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和了解,两人于1996年 4月11日在当地民政局登记后,成为合法夫妻。

  1996年12月29日,李晓莉生下一个男孩,给这个家庭增添了更多乐趣。

  此后不久,熟悉企业管理的王建忠携妻带子来到河南省会郑州一展身手。很快,他们家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购 买了一套房产,并先后在两家电器公司投资60多万元入股,股份所有权人均登记为李晓莉。王建忠则在其中的一家电器公司 担任总经理,每月收入7000多元。

  由于两人是二婚,李晓莉有些担心丈夫王建忠“花心”,便时常在他面前唠叨。为了婚姻与家庭幸福,2004年6 月19日,王建忠自愿向李晓莉出具了一份《声明及承诺书》,声明自己绝不背着妻子做任何不利于家庭团结的事情,为尊重 妻子,有事情两人共同商量决定,绝不擅自作主;如果修改工资卡、存折、信用卡、电脑密码、手机卡等密码,均要经过李晓 莉的允许才可进行;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两人的任何收入都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需要消费及其他用钱事宜时,都要经过 两人共同决定;绝不对妻子撒谎;绝不做对不起妻子的事情。承诺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如果做不到以上事项,双方应自愿离 婚,离婚时双方共有财产分割如下:男方自愿放弃对儿子的抚养权,儿子归女方抚养,但每月应支付儿子生活抚养费500元 整,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自愿放弃两人共有的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及处置权完全归李晓莉所有;自愿放弃两人在两家电 器公司的股权及分红,此股权归李晓莉一人所有;自愿放弃在今后的婚姻存续期间,两人取得的任何夫妻共有财产及债权的所 有权,所有财产及债权均归李晓莉一人所有;自愿承担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任何债务,所有债务均由王建忠一人承担。 除此之外,离婚时自愿另行支付李晓莉精神损害费30万元。

  在《声明及承诺书》结尾,王建忠还注明,以上声明及承诺未经公证同样具备法律效力,即日起生效。同时,王建忠 还在该《声明及承诺书》落款处签字并盖上自己的印章。

  2005年1月19日,王建忠又向李晓莉出具了一份声明,称本人如果再存私房钱,愿自动与李晓莉离婚,房屋及 股权归李晓莉所有,另外,再赔偿李晓莉人民币50万元,即日起生效。王建忠依旧在该声明上签了字。

  婚外恋情搅乱家庭 协议离婚未能奏效

  2005年12月的一天,王建忠在上网聊天时,结识了北京女子韩梅。双方见面后,大有相见恨晚之意,很快便发 生了性关系。此后,王建忠借开展业务之便,经常从郑州飞到北京与韩梅见面。

  可纸最终包不住火。李晓莉还是通过有关渠道得知了丈夫的婚外情,在几番“惊天动地”的吵闹之后,2006年3 月10日,自觉婚姻走到尽头的王建忠,主动和李晓莉签订了离婚协议。主要内容为: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协议包括 ,一、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一切财产归女方所有,男方自动放弃对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及分割权,财产包含两家公司的股 份及分红款、住房一套及房屋内所有的家电、家具、财产等;二、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人民币10万元整,双方各承担 一半;三、双方婚生子由女方抚养,但男方每月应以现金方式支付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等抚养费,每月2000元,直至孩 子年满18周岁。若日后生活水平提高,则抚养费相应作出上浮调整;四、男方以现金方式支付女方5万元精神抚慰金,此款 在2006年底之前支付给女方,但应在签字之日向女方打下欠条。

  离婚协议签订后,王建忠心有不甘。同年12月,他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 决他和李晓莉之间的家庭财产纠纷。后其又主动撤回了起诉。之后,他便与李晓莉分居。

  2007年1月3日,王建忠再次和李晓莉签订了离婚协议,主要内容为: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双方婚生子由女 方抚养,每月10日前,由男方支付女方抚养费1500元,直至儿子18周岁止,18周岁以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 协商;三、双方房屋一套及房内家电、家具等归女方所有;四、双方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由王建忠承担10万元,2007年 底一次性付清,其他债权债务全部归女方所有和负担,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因各种原因所产生的诸如互欠对方的借条、协议、要 约等均作废无效;五、如果男方临时或春节探望儿子,可提前一天与女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但王 建忠仍旧没有实际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因为他觉得自己辛辛苦苦创下的家业,基本上都归妻子所有,这样离婚未免太吃亏了 。

  夫妻双方各持己见 离婚官司一波三折

  2007年10月,王建忠以原告身份,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再次将李晓莉告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 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李晓莉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住宅、两 家公司的股份及未分配利润归李晓莉所有。

  接到法院传票后的李晓莉不甘示弱,请求法官将王建忠出具的《声明及承诺书》作为定案依据。在随后的庭审过程中 ,李晓莉主张家庭共同财产应当归己。同时,她还向法庭提交借据九份,用以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其中200 4年6月3日、2005年4月2日和2005年9月1日三份借据,有王建忠的亲笔签字及捺印,金额共计27万元。20 07年3月至6月,李晓莉向亲朋好友借款六笔,金额共计88万元,并有其签字为证。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庭审后法官要求 李晓莉提供后六笔借款的相关证据,李晓莉在指定期限内没有提交。

  李晓莉同时申请3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王建忠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请求法院依据当初王建忠的承诺,判令其赔 偿自己精神损失费50万元。

  对于债务问题,王建忠当庭承认5万元借款,并说其他借款都是李晓莉“突击造假”,自己不应承担债务。

  经过认真研究,2008年3月20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王建忠曾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李晓莉离婚又撤诉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 现王建忠仍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王建忠请求与李晓莉离婚,依法予以准许。

  关于婚生子的抚养问题,因其已年满十周岁,其要求跟随母亲生活,故尊重其意见,由李晓莉抚养为宜。

  对于抚养费问题,考虑到王建忠月收入7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 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 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考虑到王建忠现在有两个子女的实际情况,同时参考王建忠主张抚养费 由双方共同承担,每人每月1000元的意见,以及郑州市的实际生活水平,酌定王建忠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1000元,至 其年满十八周岁止。考虑王建忠现在外地工作,履行义务不便的实际情况,应由王建忠每年支付一次抚养费计12000元为 宜。

  关于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的问题,李晓莉主张王建忠工资卡内的218万元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分割其中的10 0万元,因查明其中多笔大宗款项系随进随出,加之王建忠主张系其所在公司的资金走账,不为其个人财产,并提交该公司出 具的证明,考虑王建忠的月收入只有7000元,且该账户大宗资金随进随出,故对李晓莉主张的218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 不予采信。

  关于双方婚后共同债务的问题,李晓莉主张共同债务共计115万元,王建忠虽只认可其中的5万元,但其中200 4年6月3日、2005年4月2日和2005年9月1日的三份借据,经司法鉴定有王建忠的签字及捺印,故对这三份借据 所载债务共计27万元予以认定。对于李晓莉向亲朋好友借款六笔,金额共计88万元的债务,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 张,加之王建忠不予认可,故对这六笔借款不予认定。

  关于王建忠于2004年6月19日出具的《自愿声明及承诺书》问题,王建忠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应该对其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具有相应的预见和认知能力,王建忠虽主张该声明是在李晓莉的胁迫下书写,不是本人真实意 愿表达,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行为系受胁迫而为,故对王建忠该主张不予采信。据此,本院认定该自愿声明及承诺系王建 忠真实意思表示,该承诺书应视为王建忠对离婚时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所做出的承诺,对王建忠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对于王建忠于2005年1月19日出具的声明问题,因为该声明将王建忠的存“私房钱”行为与离婚、财产分割联 系在一起,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从法律上讲,所谓的“私房钱”大多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 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只要存有“私房钱”的一方在离婚时没有隐匿、转移“私房钱”的行为,则不能认 定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且“私房钱”有多少之分,如果一方仅存有数百元甚至数十元的“私房钱”,就要面临离婚、财产 分割不利,并赔偿50万元的后果,显然不合情理,故对该声明的效力不予认定。

  对于婚外情问题,因王建忠的行为已违反了婚姻法规定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对双方夫妻感情的破裂负有不可推卸的 责任,具有明显过错,故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共同债务的承担,应当给予李晓莉适当照顾。

  王建忠在《自愿声明及承诺书》中,载明了如果背叛婚姻,做了任何对不起妻子的事情,承诺放弃共有房产的所有权 、放弃两家公司的股份及分红、放弃婚姻存续期间两人取得的任何夫妻共有财产及债权的所有权,因王建忠与他人的婚外性行 为,已经违背了其在该声明及承诺中的忠诚条款,故应按照其承诺的内容分割财产。

  对于李晓莉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5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且王建忠在2004年6月19日出具的《自愿声明及承诺书》中也承诺离婚时,自愿支付 李晓莉精神损害费30万元。因王建忠与他人的婚外性行为,已违反了法定的和其承诺的忠实义务,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和王建 忠的收入状况及实际偿付能力,认定王建忠应按照其作出的承诺支付李晓莉精神损害赔偿金30万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 一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建忠与被告李晓莉离婚;二、婚生子由李晓莉抚养,王建忠每月承担婚生子抚养费1000元至其满 十八周岁止,每年支付一次计12000元,自2008年起分别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下一年度的抚养费,并于判决生 效后十日内付清2008年度的抚养费12000元;三、婚后共同财产:天梭手表一块、摩托罗拉V7手机一部归王建忠所 有;双方共有房产一套、两家公司股份和笔记本电脑一台、空调四台、热水器一台、沙发一套归李晓莉所有。四、婚后共同债 务27万元由王建忠偿还。五、王建忠支付李晓莉精神损害赔偿金3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717 0元,由王建忠与李晓莉各负担3585元。

  一审判决后,王建忠感到不公,便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 法律正确,遂于2008年7月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再审一锤定音 声明承诺合法有效

  一纸《自愿声明及承诺书》竟让自己丧失大半生赚来的财产,这让王建忠很难接受。他通过向律师咨询,决定再打一 场官司挽回一些经济损失。

  2009年6月,王建忠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请,请求再审本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200 9年9月4日作出民事裁定,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并中止原判中财产分割部分的执行。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指令”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申请再审人王建忠称,一、《自愿声明及承诺书》不应作为本案判决依据,原因有三:一是《自愿声明及承 诺书》是在李晓莉胁迫下签字的,内容显失公平,是无效的;二是《自愿声明及承诺书》系附条件,必须双方自愿离婚才能按 照《自愿声明及承诺书》中的承诺分割财产;三是2006年3月10日和2007年1月3日的离婚协议是在《自愿声明及 承诺书》之后签订,与《自愿声明及承诺书》中的内容不一致,应以最后的离婚协议作为判决依据。此外,原判认定的27万 元债务已不存在。因为10万元的买房款借条上已注明用房子的部分产权抵债,房子已归李晓莉;5万元的股份投资借款已升 值,所有人是李晓莉;12万元的买车借款李晓莉已将车卖掉,借款已还。综上,请求再审撤销原判,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被申请人李晓莉则答辩称,一是《自愿声明及承诺书》合法有效。因其为王建忠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证据证明其是在 受胁迫的情况下签字,王建忠认为附条件是其理解错误,后两份离婚协议没有履行,不能否定《自愿声明及承诺书》的效力; 二是27万元债务客观存在,无证据证明已归还。按照《自愿声明及承诺书》应该由王建忠承担27万元的债务;三是按照《 自愿声明及承诺书》,双方的共同财产应该归李晓莉所有,原判的处理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 持。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据此,该院经过慎重研究后,最终于2010年“元旦 ”前夕,向外界公布了本案的判决结果。

  该院再审认为,王建忠对原判中的财产部分不服,提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民事裁定中已中止了原判中财产 分割部分的执行,原判中准予双方离婚和关于婚生子的抚养问题的部分继续有效,本院再审对该两部分不予审理,只对原判中 的财产部分进行审理。

  由于2004年6月19日的《自愿声明及承诺书》、2006年3月10日的离婚协议和2007年1月3日的离 婚协议均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故均应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关于27万元的共同债务,由于王建忠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偿还,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自愿声明及承诺书》和 两份离婚协议,结合公平原则和本案实际情况,该院认为原判决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正确,但双方婚后共同债务27万 元由王建忠一人承担不妥,应予纠正。王建忠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给李晓莉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对双方感情破裂负有责任 ,其应对李晓莉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据此,该院认为,27万元的共同债务由王建忠偿还10万元、李晓莉偿还17万元较为合适,精神损害抚慰金该院 酌定为5万元。

  综上,王建忠申请再审部分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处理结果不当,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 、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判决 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郑民一终字第989号民事判决和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7)开民初 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第四、五项;

  二、维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7)开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婚后共同债务27万元,王建忠承担10万元,李晓莉承担17万元;

  四、王建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晓莉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7170元,由王建忠与李晓莉各负担717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 决。

  法官解读:声明与承诺的法律效力

  虽然此案已告一段落,但却给人们留下了新的思考,即丈夫给妻子出具的声明与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有关专家指出,丈夫给妻子的声明与承诺,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其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当所附条件成立时,声明与 承诺书即生效。结合本案,声明与承诺是王建忠对共同家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应当预料如果做出违背夫妻忠诚义务 的事情,离婚时将不会分得任何夫妻共同财产。此外,李晓莉也没有对丈夫采取欺诈、胁迫,王建忠也不是因重大误解而写下 承诺书,那么,该承诺书就体现了夫妻间应相互忠诚的立法精神,符合社会道德的标准,其对夫妻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具有法 律约束力。

  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 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 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据此,王建忠将会受到 该承诺书的约束。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承诺书只规定丈夫的单方义务,没有丈夫的权利,也没有妻子的义务,丈夫就可以主张撤销。因 为从法理学上说,权利与义务必须是相对应的,我国合同法也明确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其效力自撤销之日 起消灭。结合本案,也就是说,如果王建忠在日后主张这份承诺书无效,则该承诺书即失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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