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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副院长:在审判工作中特别注重保障民生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11日20:22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3月11日电 (人民网前方报道组)今日晚8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邀请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江阴园区人民法庭副庭长陈燕萍,结合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就司法保障民生问题与网民在线交流。

  中国人大网网友问及司法保障民生的背景、内涵和措施,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解释,当前处于矛盾凸显、犯罪高发、案件非常多的特殊时期,特别是面对世界金融危机的冲击,人民法院面临如何把案件稳妥地处理好,使中央的“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决策切实得到贯彻执行,为审判工作给予司法保障的任务,我们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出“司法为民”的主张。在审判工作当中特别注重保障民生。

  张军表示,就保障民生的内涵来说,我们在审判工作当中,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审理具体案件等一系列方式加以体现、加以落实。从司法解释来讲,对涉及到民生的案件,注重加强司法解释对全国法院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在司法解释当中,如果遇到民生与发展和其他方面发生冲突的时候,就要向民生保障这方面加以倾斜。

  张军介绍,去年最高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城市居民住房、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和业主总是要有利益上的交往、冲突,当遇到必须确定哪一个方面的利益需要重点保护,遇到冲突必须解决的时候,我们在业主、在物业或者开发商之间必须做出倾斜、做出选择的时候,要向业主这方面加以倾斜,给予保障。物业、开发商的利益依法维护,只是在发生冲突的时候,就要向业主这方面加以倾斜。这就是保障民生在司法政策上的体现。我们举一个例子加以说明,在具体案件的审理当中,比如刑事案件,我们明确地在审判工作当中提出,城市农民工到城市来服务,他们的妻子、子女在农村往往就成为特别的弱势群体,我们刑事审判工作就要给予特别的注重,凡是在农村以留守妇女、儿童为对象的盗窃、抢劫、强奸犯罪,在审判实践当中要特别体现依法严惩的政策,依法判处重刑,直至判处死刑,体现对这一部分特殊的群体的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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