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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墨:变脸是“艺术”还是“技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08:28 浙江在线

  6月4日《羊城晚报》报道,“中国戏剧界唯一国家机密川剧‘变脸’遭遇外泄”,目前正被“个别贪图钱财的演员”私下向国外传授,现已流传到日本、新加坡、德国等地。对此国内一位老艺术家“十分痛心”:“为保护这项中华戏剧艺术瑰宝,应追究处办那些为了蝇头小利而泄露国家机密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条例,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机密,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个别贪图钱财的演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我想我国的司法机关绝对不会闹这样的笑话。其实当年(1987年)将“变脸”列入国家机密就是一种笑话,它不仅在中国是“唯一”的,恐怕在世界上也是“唯一”的———把一种艺术形式列为“国家机密”,这样的事也只有在中国才有。就艺术的品格、层次而言,川剧的“变脸”与我国的书法、绘画这些真正的艺术瑰宝相比,可说是等而下之,咋就没见国家出台法令,将它们列为“国家机密”,禁止外传呢?

  不敢外传的“艺术”,不是“艺术”,“技术”而已。

  真正的艺术,不是一学就会的,一学就会的“艺术”,有多少“艺术含量”呢?20多年来,中国的书家、画家出国交流频繁,经常在外国人面前现场作书作画,但也没见外国出现半个启功、0.5个张大千。就是抛开“艺术”只就“技术”而言,一学就会的“技术”,同样也没有多少“技术含量”。

  当然,戏法人人会变,各有巧妙不同,拆穿了不值一提,但又确实凝聚了设计者无数心血,所以当年央视搞魔术揭秘,就遭到了众多魔术家的反对。川剧的“变脸”据说也是“一代代川剧艺人呕心沥血创立的绝技”,所以,“变脸”被某些人看作不传之秘,似乎也就可以理解。但问题是,“变脸”是谁的?也就是说,“变脸”的

知识产权属于谁?“一代代川剧艺人”看似具体,其实很抽象,是不可能作为知识产权的所有人的。“变脸”如果是一个无法确定知识产权的“技术”,那就是大众技术,人人可以得之,人人可以传之。而反之呢?那就更不怕外传了———知识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只拥有某项技术而并不拥有该项技术的知识产权,则这项技术顶多用来自娱自乐,而不可拿去卖钱的。

  我十分困惑,为什么总有人怕自己的文化、艺术被外国人学了去。如果是出于崇高的目的,就不应该阻止文化艺术的传播———中国儒家思想的代表孟子就曾设问:“独乐乐,与众乐乐,孰乐?”答案是“不若与众”;而如果只是以做生意的眼光考量,认为外国人学了去将影响到国内艺人的经济收入,那就没必要上升到“保护中国艺术瑰宝”的高度。而且正如上述,现在是知识产权时代,要保护你的“变脸”吗?就最好不要总拿“道德”说事了。

  最后我要强调的一点是,我无意否定“变脸”的艺术性,正如书法、绘画也是讲究技法的,不能因此说书法绘画不是“艺术”而是“技术”一样。但也很显然,有些人阻止“变脸”外传,其实就是意在阻止“变脸技术”的外传罢了,与“艺术”何干?有人指出外国人的“演出都很粗糙”,言外之意是中国的变脸艺术被外国人糟蹋了。对此,我认为中国艺人所应做的,是不单单传授其“技术”,还要更进一步传授其“艺术”———这才叫“发扬光大”、“走向世界”,也才可能让川剧的“变脸”拥有一个新天地。


作者:翟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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