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涉黑团伙两主犯二审被执行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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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14:57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重庆7月5日消息 (记者刘湛 通讯员罗鹰 彭静) 开着宝马车贩毒、在赌场放高利贷、开美容院组织妇女卖淫、不敬“老大”当众罚跪、月月召开“总结大会”……今天上午,涉嫌故意杀人、贩卖毒品、组织他人卖淫、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绑架等十多项罪名的杨小林涉黑团伙17人,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接受了二审终审宣判,“黑老大”杨小林、“杀手”鲁勇军均被判处死刑,并已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团伙中其他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不等。
2004年以来,被告人杨小林先后纠集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蔡国华及熊建碧(杨小林之妻)等人,在重庆市江北区、渝北区、渝中区等地有组织地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贩卖毒品、敲诈勒索、组织卖淫、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从而形成了以杨小林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此外,杨小林为团伙添置管制刀具、枪支等作案工具,还在多处租房,供其下属30余人住宿,并对他们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行动。 看到自己的“事业”蒸蒸日上,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去年3月10日杨小林在重庆市渝北区一招待所内主持召开了有多名骨干成员参加的公司成立大会,宣布自己为“公司”负责人,统管“公司”的人财物,经营范围主要涉及贩卖毒品,高利贷,组织、介绍容留卖淫等。杨小林对组织成员进行了分工以及宣布对组织非法所得利润进行分配的原则,其中杨小林分成30%;剩余13%作为该组织的公积金,由杨小林保管,用于组织成员被抓或受伤等费用的支出,其余的则分别由骨干成员所分享。 杨小林为加强对组织成员的控制,规定了严格的惩罚制度,组织成员不得背叛组织,否则轻则开除组织,重则性命不保,祸及家人;制定了公司的等级制度,规定任何事情只能逐级汇报,不得越级上报,否则要受到“家法”处置。有的组织成员因违反规矩,就被杨小林处罚当众罚跪、赔礼道歉。杨小林还规定了会议制度,每月开一次骨干成员参与的会议,总结1月以来的“公司”经营情况和对“公司”利润按比例进行分配,遇有紧急事情临时通知开会。 另外,杨小林一伙还通过贩卖毒品、敲诈勒索、组织卖淫、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聚敛钱财近10万余元,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据了解,“黑老大”杨小林、“杀手”鲁勇军系在这次全国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重庆市第一起被执行死刑的“黑老大”及“黑帮成员”,至此拉开了重庆市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序幕。 相关专题:2006年国际禁毒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