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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将对保证公共权力正确行使起重要作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08:01 正义网-检察日报

  8月27日,备受世人关注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被高票表决通过。

  这部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对保证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规范官员用权,惩治和预防腐败,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政治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三权鼎立”的政体有着本质区别,从而也决定了我国对公共权力的监督方式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权力制衡不一样。根据《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可以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这次通过的《监督法》,将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途径、监督情况等等,明确、具体地规定出来,从而为国家权力机关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权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监督法》,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重点,是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如对政府工作中的“三农”问题、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对“两院”工作中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纠、司法不公等,人大常委会抓住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反映强烈的、又带有共性的问题实施监督,这种监督是基本的、全面的,并且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这种监督,把对有关主管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寓于其中,实际上体现了对人大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这种对“事权”的监督,对保证公共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滥用,无疑是必要的。

  《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这种对“财权”的监督,特别是对“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的审查,为规范各级政府用钱,有效防止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官员侵占、挪用甚至贪污国家财政资金,设立了一道防线。

  《监督法》还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特别是重点规范司法解释和“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命令等。这是一种对“立法权和司法解释权”的监督与规范,可以防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一些地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发布的命令,有些是超越职权、明显违法的,如擅自设立审批、收费、罚款、强制措施等。《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这一类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就是为了解决这类问题。

  此外,《监督法》第八章“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对“用人权”的监督。如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等等,可以保证国家权力机关将个别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的官员及时撤换,遏止腐败的滋生蔓延。

  总之,《监督法》是一部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法律,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可以有效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

    王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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