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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达林:正义的天平不能操在商人手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3日10:59 民主与法制时报

  [新闻回顾] 浙江绍兴一法官违反《法官法》订立经营性合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以法官经商违反《法官法》为由,诉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两审法院都认定,法官虽然违反了法律,但不影响合同效力。(8月28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傅达林

  浙江绍兴的这个审判结果,对《法官法》中法官不得经商的规定“将了一军”。我所关注的不是法院的审判是否恰当,而是由此引申出来的老话题——法官为何不能经商?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法官也是“人”,而并非不食人间烟火的“神”,因而同样具有普通人那样的诸多需求,其中包括对良好生活的追求,对财富地位的渴望。这种人的本性决定了法官可能利用手中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正因为如此,我们才总是强调要提高法官待遇,遏制司法腐败,并取缔了建国后一度盛行的法官经商的潜规则,目的只有一个——让法官尽量远离利益诱惑,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需要明确的是,法官对社会而言是一种职业,是一种追求公平与正义的行当,它要求法官排除一切外界的和内在的干扰,“去利益化”地审判案件,要求法官在法律的原则面前不作丝毫让步,一切忠实于法律。如果法官能够从自己经手的案件中得到利益,这势必会影响法官职业的公正性,也让国家的司法审判蒙羞;而不同的是,商人的职业是谋求私人利益的最大化,它要求商人逢利必争、逢钱必赚,在合法的范围内想法设法为自己捞取尽可能多的利益。为此,商人必须学会容忍和妥协,讲究圆滑和变通,正所谓“无商不奸”。两种职业迥异的属性决定了法官不能兼职商人,而商人更不能兼职法官。一旦法官具有了商人的头脑,案件势必成为商品交易的标的,正义也就成为商品交易的砝码。

  再从社会正义的实现路径上看,正义的运送必须寻求“去利益化”的法官,而不能冀望于商人之手。在罗马法院的广场上,至今还矗立着一尊石像——她神情肃穆,一手执宝剑,一手持天平,双眼被布紧紧蒙着。在她的背后,刻着那句撼动人心的法律格言:“为了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这便是整个世界家喻户晓的法律化身——正义女神的雕像。我们知道,宝剑代表着正义,天平代表着公平,那正义女神为何要蒙住眼睛呢?它其实告诉我们:法律的实现容不得半点虚饰,必须要“用心灵来观察”,摒除一切利益诱惑和偏见干扰,用心灵守护公平与正义。

  如果法官成为了“见钱眼开”的商人,其手中的天平必将因为另一头利益的加码而倾斜。

  古希腊女神雅典娜还告诫雅典的法官说:“法官应该是严肃的、公正的和清廉的。他们不应受贿赂,不贪求私利,只是全力保护这城市所有人民的权利。”在这样的司法隐喻中,法官怎能成为有利必争的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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