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周泽:如果司法部门不做,就是渎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09:06 青年周末

  对话周泽:如果司法部门不做,就是渎职

  [◎周泽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

  司法机关有责任寻找这个证据

  何兵和我通了电话,也坐在一起讨论过一次,决定通过公开信这种可能引起一定公众关注的形式,推动一下这个案子。最开始发表在《中国日报》的“环球论坛”,后来才被转到天涯的。

  邱兴华案非常有代表性,我们搞法律的自然就很关注。如果再拖下去,二审很有可能是维持死刑原判,但万一他是精神病呢?鉴定是非常重要的证据。

  司法机关有责任去寻找这个证据。像邱兴华这样的人,我们觉得很离奇,而且杀人动机和常人很不一样,所以觉得他的精神状况可能有疾病,并且很多学者也提出邱存在精神疾病症状。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对其做精神疾病鉴定是司法机关的法定责任。

  司法部门“有义务”做,是明文规定

  这种精神鉴定,我国法律有明文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律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那么,对一个可能存在精神疾病的人,这种鉴定结果就是非常重要的证据。

  此外,1989年8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卫生部联合颁发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七条也规定,对可能存在精神疾病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应当进行鉴定”。在法律上,“应当”,就是“必须”,是一种义务,一种责任。

  如果司法部门不做,就是渎职

  我们国家的法律里面,赋予了司法部门种种“权力”,但我们却很少看到“责任”。像本案,司法机关有义务和责任对邱做精神疾病鉴定,但他不做怎么办?这是一个大问题。

  我认为邱兴华的案子,既然已经有媒体和他的家人提出质疑,司法部门再不做鉴定就毫无理由。所以我不认为这件事有什么障碍,如果司法部门不做,就是渎职。

  专家“干涉司法”? 庭长称精神鉴定无需专家

  五位专家在网上发表呼吁对邱进行精神疾病鉴定的公开信后,很快有反面意见跟进。有法学专家指出,这种做法有“借助媒体的力量来影响司法”之嫌。

  专家还能不能用公开信这种方式?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庭副庭长刘京华。

  专家意见算证人证言?鉴定人?律师团?

  “这些专家是控辩方任何一方的律师吗?和他们是否有关?”刘京华最关心的是这些专家的立场是否客观。他认为,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下,此类专家意见非常不好归类,对法院来说,听与不听,怎么听,都是问题。

  “在海洋法系里有‘专家证人’这个说法,这些证人不是谈论案情事实本身,仅仅是对某些专业领域问题作出意见,是可以被替换的。但在中国没有这个说法,你说这些专家的身份怎么归类?证人也不是,鉴定人也不算,要归只能归到律师团,但法律规定一方最多只能请2个律师,专家一加入,双方力量就不平衡了,也不公平。”

  最大隐忧专家意见被黑匣操作

  对“干涉司法”的指责,当事专家之一的何兵说,作为人民,当然有发表意见的权力。

  “专家肯定有言论自由,但他们不是一般的群众。”刘京华说,这种意见一般都是“黑匣操作”,直接入卷,由于不是证人证言,不是鉴定结论,也不是律师意见,所以无法在庭上公开质证,而缺少了公开质证的环节,就难免会引起审判不透明的担忧。

  精神疾病鉴定无须专家论证

  刘京华认为最好的途径是由控辩双方之一向法院提出找专家论证的申请,由法院出面组织持有正反方意见的专家进行论证,在庭上由双方专家代表来当庭举证、质证。

  “但这个环节在我们一般审判中用得很少。只有遇到专业性极强的问题,例如金融、电脑等,才会找专家论证。如果是一般的法律问题,审判人员的能力不会在专家之下,没有必要。”刘京华说。

  对于是否要对邱进行精神鉴定,刘京华认为属于法官可以自行决定的范围,但他表示,如果在北京高院,他们会对邱做精神鉴定。“法律上的程序公正是要保证的。”

  “我觉得‘干涉司法’的帽子扣得有点大了,但毕竟网络发帖没有‘主编’把关,专家们选择在网上公开发表意见前,要好好斟酌。”刘京华说。

  两套心理学测试题能否证明邱兴华不是精神病

  10月18日,也就是一审开庭的前一天,犯罪心理学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为邱兴华提供了两套

心理测试。邱兴华按要求做了这两套题。经过分析,李玫瑾认为邱兴华属“变态人格”而不是“精神病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这一消息在二审开庭前后被媒体广为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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