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学专家判断邱兴华患有精神分裂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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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07:28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 |||||||||
邱兴华的案件在全国引起了轩然大波,在人们纷纷谴责邱兴华凶狠残忍的同时,不少法学专家也对其精神问题提出了质疑,到底邱兴华有没有精神病? 昨(14)日下午,被誉为中国司法精神病学泰斗、华西医院博士导师刘协和教授紧急约见本报记者,称就自己目前掌握的情况分析,初步判断邱兴华患有“嫉妒妄想”,属于偏执型的精神分裂症的一种表现。刘教授直言不讳地指出:“法院的判决书上说事实明确,不做
五大疑点 初步判断邱兴华有病 刘协和教授告诉记者,如果不进行鉴定,是剥夺了邱兴华作为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刘教授说,根据自己手上掌握的材料和学生陈志华(邱兴华曾委托的辩护律师)带来的资料,综合分析后认为,初步可以从五大疑点判定邱兴华具有精神问题: 邱平时无端怀疑妻子的行为,还坚称两个女儿不是自己的。他前往铁瓦殿给孩子求签,一是看看儿子的命运;更重要的是,他想让道士算算两个女儿到底是不是自己亲生。同时,据邱兴华的妻子何冉凤说,案发前,她在山上曾看了比邱更年轻的道长一眼,邱的反应就很大,怀疑妻子和道长有染。 刘教授说,邱的这些表现,是在完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凭空捏造出来的一些想法,并坚决认定自己的想法是正确的,这是一种无端猜想; 何冉凤常常受到邱兴华的家庭暴力,何冉凤觉得邱的这些举动最近两三年才愈发明显,尤其从去年下半年开始,何冉凤开始感觉到邱兴华的古怪,他心神不定,坐立不安,经常无缘无故地发火,抱怨何冉凤瞧不起他。此时,邱兴华承包的一处土方工程,因为事故赔偿了一名受伤工人4000块钱,导致这一年几乎没有收入,邱兴华的情绪由此跌入谷底,晚上经常一个人闷头抽烟,一坐就是一通宵。 此后,邱兴华的古怪渐渐升级,开始有了奇怪的想法:两个女儿不是他亲生的,因为她们走路的姿势与他不像。 邱兴华作案的动机不正常,在看守所里,邱对警方说,他在一夜间残忍地连杀10人的理由,竟是因为铁瓦殿道观住持熊万成“摸了他媳妇一下”。这是一种典型的“嫉妒妄想”,是精神分裂症中常有一种表现。 在邱兴华提出的上诉中,他认为判决书对何冉凤不贞的事实没有说清楚,便坚决提出上诉,他觉得他自己遭到什么判决都无所谓,但必须要把妻子的不贞说清楚。刘教授说,这些也是精神病人思维过程的一种行为体现。 邱兴华在口供中,所写的文字破裂不堪,内容也不连贯,这也足以证明他有精神问题。 刘协和教授说:“仅现在所知的这五大疑点,就符合嫉妒妄想的表现,可以初步判断邱兴华患有嫉妒妄想症,这就是精神病。” 两条法规 不能考虑压力忽略公平 刘教授拿出早已准备好的两本书给记者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的两条法律条款,老教授早已做好了标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刘协和教授认为:也许是邱兴华的案件性质太恶劣,在全国上下引起了群愤,如果法院不对他判处死刑,民愤难平,法院才会拒绝对邱做鉴定,并一心想尽早对他判决以给社会一个交待。“法院不能只考虑压力,而忽略公平的原则。”刘协和说,对邱进行审判前实施精神鉴定,是对犯人合法权 益的保证,也是对中国司法程序的维护。他认为:“法院拒绝为邱兴华做司法鉴定,是剥夺了其合法权益。” 刘协和简介 刘协和,被誉为“中国司法精神病学的开创者”,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精神病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从1985年开始,刘协和主持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先后修改10稿,2000年交至卫生部之前,刘协和一直是中国精神卫生立法的重要组织者,为我国精神卫生法的拟定做出了重大贡献。 1986年刘教授建立了国内第一个司法精神病学教研室,开设司法精神病学和法律心理学课程,成为新中国司法精神病学的开创者。20余年来,他参与精神病司法鉴定两千余例,解决了不少疑难案例。 刘协和公开信三个认识误区需要澄清 昨日晚7:30,刘协和教授给记者发来他致全国舆论界的公开信,指出在邱兴华案件中人们存在的三大误区(以下为原文)。 邱兴华案件在全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激烈的争辩,这无疑是一个好现象,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执法公正和法制建设的关注。争论围绕三个关键问题展开:(1)邱兴华是否精神病人?(2)邱兴华是否有辨认能力?(3)精神病人杀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从争论中可以看出有三个认识误区需要澄清。 误区一:精神病人在庭审中和言谈时思路不可能如此清晰。 引用大量事实说明被告言谈举止正常,否定他是精神病人。在一般人的心目中,精神病人都是披头散发、全身污垢、胡言乱语,不可能有正常的逻辑思维。而事实是:像这类表现的精神病人只是极少数,许多精神病人既有病态行为,也还保留许多正常的思维和行为。精神科医生和司法精神病学家主要根据确切的精神疾病症状和疾病发展规律诊断精神疾病。这些都需要事实作依据,不能凭空猜想。重要的是在大量正常的言行中识别出精神症状和病态行为。像邱兴华这样“无端怀疑”(事实上不只是怀疑而是坚信)妻子有外遇、两个女儿不是他亲生的、道士熊万成与他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以至于把道士残酷杀害、把庙观烧毁、毒打妻子,甚至于在一审判决他死刑后还要求上诉,说法庭判决没有把他妻子不忠写入判决书等一系列荒谬言行,足以判断他有妒嫉妄想,这一精神病性症状存在;除此之外,还有把石头说是螃蟹,杀人之后写的荒谬借条等等言行,以及两年来的性格和情绪变化都可以作为佐证。如果避开这些事实,只强调此人有正常言行的一面,便会陷入认识误区。正是由于这一认识误区,使许多家庭忽视了亲人的异常行为,长期不去就医,以致演变成为慢性精神病,甚至出现危害行为。 误区二:精神病人杀人不会有预谋,不会逃避追捕;杀人后逃跑,庭审时思路清晰,说明被告有辨认能力。 首先需要明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中的“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所指的“行为”是指危害行为而不是一般行为。许多精神病人对自己的一般行为具有辨认能力,只是对自己的危害行为缺乏辨认能力:不知道自己危害行为是否正确,是否恰当。邱兴华对杀害熊万成、道观的其他人员和香客,以及在湖北的抢劫、伤害等危害行为坚持认为是正确的,从不感到后悔,其提供的理由是荒谬的。明显的是在妒嫉妄想等精神症状的驱使下出现了一系列危害行为,却坚称自己没有精神病,也表明他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和精神疾病缺乏辨认能力。不能因为他对自己的一般行为具有辨认能力或庭审时思路清晰,而认定他对危害行为也有辨认能力。大量事实表明他杀害熊万成的动机或“犯意”,是病态的妒嫉妄想,他是在病理动机支配下做出的危害行为,并非只是迷信思想的结果。 误区三:即使是精神病人杀人也应该负刑事责任。 需要明确精神病是人脑这种高级器官的疾病,是不以个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调查的证据显示,邱兴华的一家有四口人患精神病。有理由推断,遗传因素对邱兴华的发病具有重要影响。邱兴华在三年前还是一个正常的人,并无劣迹。只是近几年才出现性格暴躁和妒嫉妄想等病态行为。他的危害行为是疾病造成的后果,他是精神病的受害者。精神病人不应承担疾病所造成危害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我国《刑法》第十八条为保护精神病人这一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和维护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保障。以判处精神病人死刑来为精神病人杀害的人殉葬是无益于受害者和法制社会的理念的。 邱兴华案大事记 1 事发 7月15日,汉阴县发生一起罕见恶性凶杀案,10人在汉阴县平梁镇凤凰山山顶上的铁瓦殿被刀斧砍死,年龄最大的62岁,最小的仅12岁。 2 杀人 动机先后有公诉方支持的“挪祖碑遭拒说”和邱本人主张的“道士与妻淫乱说”两种。10月22日,邱一审被判处死刑。邱上诉,目前还在等待二审结果。 3 司法精神病鉴定 11月15日,邱兴华的妻子通过二审律师申请对邱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但一审公诉人李德才认为可能性不大,因一审时已有充分证据证明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邱本人也否认自己存在精神疾病。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无权自行聘请专家为被告人做精神病鉴定,法庭对律师提出的鉴定申请,可以做出不同意的决定。这一条款因此案而被诸多专家质疑。 4 专家论战 在一审开庭前到二审开庭后,一直有包括精神病医生在内的著名专家对邱兴华是否精神病进行论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