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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办案公检法人员有权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02:54 新京报
只有办案公检法人员有权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

12月8日,邱兴华案二审开庭,辩论焦点之一为他是否患有精神病。王拥 摄

  “极其危险的”启动权

  只有办案的公安人员、检察官、法官有权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

  事实上,在邱兴华一审之前,已经有司法人员意识到邱的神经有问题。

  据邱兴华杀人案主审法官王晓回忆:“9月30日早上,安康市检察院将该案报送中院起诉。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告诉我,他看完卷宗,觉得邱兴华有些神经不正常。”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办案的公安人员、检察官、法官有权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而邱案历经公、检、法几个机构进入庭审阶段,并无任何一方提出要对邱进行司法鉴定。

  在《公开信》中,周泽等5位专家对我国这种现行机制提出了质疑,“我们认为,将是否进行鉴定的决定权绝对地赋予检察官、法官,是一种极其危险的机制。”

  在5位专家看来,检察官、法官只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而无精神病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对于邱兴华是否有精神病,检察官、法官并无判断能力,必须交由精神病专家来判断。

  署名专家之一、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认为,在拥有了这种绝对的启动权之后,一旦徇私“鉴定”或者“鉴定”失败,都将有可能将一些精神病人送上刑场或送进监狱,而让另一些没有精神病的人有机会“死里逃生”。

  鉴定启动权有所松动

  目前,在民事诉讼中,精神病司法鉴定已经可以由当事人启动。

  司法实践之中,确实出现了类似案例。

  据《人民日报》报道,湖北省松滋人杨义勇2000年5月杀人后,立即用重金收买他人,替杨作虚假精神病鉴定,使杨逃脱了法律制裁。此后,杨义勇将这份精神病鉴定称之为“杀人执照”,更加无法无天,直到最终假的精神病鉴定被揭穿,杨才被执行死刑。

  有专家认为,中国目前这种司法鉴定启动权制度,有其立法模式上的依据。

  目前国外的司法鉴定启动权制度,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分立式,鉴定启动权平等地赋予诉讼双方,原被告可各自聘请专家证人出庭,这主要以美英等国为典型;另一种是中立式,鉴定人被认为是法官的辅助人,当事人只享有鉴定程序的申请权,是否启动,则取决于法官,这以德法等国为典型。我国从立法传统上是属于大陆法体系,是中立式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认为,不能简单地说某一模式是对是错,重要的是认清具体制度上的利弊。

  在何兵和周泽看来,目前此种刑事精神病司法鉴定最大的危险性是,先要经过法官“鉴定”是否启动,然后才有机会交给专家鉴定。而对于是否应当启动,法官本身缺少精神病专业知识,是很难把握的。

  我国第一位司法精神病学硕士、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陈志华,11月23日下午曾在西安和邱的妻子何冉凤交流过,他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判断,邱具有强烈的精神分裂症状。

  “但是,即使我组织一个专家组,也无法给邱兴华做精神病鉴定,因为在目前的体制下,我们无法见到邱本人,也无法接触到邱的案卷。”他苦笑。

  不过近些年来,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已经有所松动。陈志华介绍,在民事诉讼中,精神病司法鉴定已经可以由当事人启动,而刑事诉讼因为往往比较敏感,所以启动权仍然控制在司法机关手里。

  “在短时间内,我们也许无法对每一个刑事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但是我们一定要有这种意识,要像看重他是否成年一样看重他的精神状况。”周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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