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谈邱兴华案:不能将邱兴华一杀了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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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16:40 新浪嘉宾访谈 | |||||||||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副院长何兵。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 近日,五位法学家通过网络发表公开信,呼吁法庭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五位法学家分别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 方,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龙卫球,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海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 12月14日上午,新浪网特邀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做客新浪法律圆桌,就邱兴华案做深入探讨。以下是聊天实录:
主持人:各位亲爱的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来到新浪直播间,欢迎两位老师做客新浪法律圆桌。近日五位法学家通过网络发表公开信,呼吁法庭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这封公开信得到了社会的强烈关注。今天新浪法律圆桌邀请到了中国政法大学的何兵教授和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周泽副教授做客我们嘉宾聊天室,与网友就此进行深入探讨。首先请两位老师说一下是怎么想到发表公开信的?是由谁牵头的? 何兵:是我牵头的,也是我执笔的。为什么想到这个事情?因为大家都在一直关注这个案子,从一开始我们觉得这个杀人犯不对劲,但是我不是精神病学家不能随便说话。从媒体的报道得知检察官怀疑邱兴华有精神病,这是一审法官说的,一审法官自己说,这个案子判完了他也想不明白这个人为什么会这么做,监狱长也说从来没见过这样的死刑犯,没见过这么镇定的人,邱兴华的女儿觉得父亲难以理解,他妻子说他像是变了一个人,更重要的是精神病学家不断的呼吁。从我们法学角度来说,这个人有可能患有精神病,这个可能性是完全存在的,从程序的角度来说,既然有可能患有精神病就必须依法为他做鉴定。 我们讲一个道理,邱兴华杀人,法院也能够杀人,为什么法院杀人我们没有什么太多的质疑,是因为法院必须依法杀人,如果法院不依法杀人和邱兴华这个杀人犯就没有什么区别了,都是杀人嘛。 所谓依法就有两个要求:第一,事实清楚;第二,法律准确。事实清楚就是说,现在邱兴华这个人到底有没有精神病,不把这个查清楚就把这个人判死刑了确实很难服众。因为我们说“辨法析理、胜败皆服”,不把这个问题搞清楚别人服你吗?之前法学界一直没有声音,贺老师、周老师我们决定采取行动,后来我们想用公开信的方式。我们之所以用公开信,因为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如果法院对我们提出质疑,我建议他们读宪法41条,然后再来说话。我尤其要对法院的同志说,如果公民连这种批评权和建议权都没有,司法的强权行为就应该遭到强烈的质疑。法院确实有审判权,但是千万不要忘了宪法第41条:公民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周泽:对邱兴华这个案件我是从媒体的报道关注到的,从媒体报道反映的情况来看,我觉得这个案子很离奇,看到邱兴华这个人的头像与那种穷凶极恶的杀人犯的感觉反差特别大,我觉得很怪异,可能有一定问题了。后来我们又从别的媒体报道看到,其中一些精神疾病专家指出来这个人可能是一个精神疾病患者,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也看到一审法院似乎并没有对他作出鉴定,就给他判了死刑,并且在一审的时候包括辩护律师都没有提出精神疾病鉴定的问题,我觉得这个恐怕会有很大的不妥之处。假设邱兴华是一个精神病患者,司法机关不给他做鉴定,就判他死刑,而二审又维持原判、将邱兴华枪毙了,这将是很不负责任的,严格来说就是失职。对可能有精神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做精神疾病鉴定是涉及到他有罪无罪以及罪责轻重的很重要的证据,对这样的证据司法机关如果不收集,这不仅仅是对被告人、对犯罪嫌疑人不负责任,说严重一点就是草菅人命,这是很严重的问题。我也一直在想这个问题,正好何兵教授给我打电话,商量我们大家是不是可以以公开信的方式发出我们的声音,让有关部门意识到这样的一个问题有多么的严重。这样我们和何兵教授一拍即合,我们就在一起做了这样一个公开信,由何兵教授牵头,由他起草。我们对这样一个做法都是高度赞同的,我们是有一致想法和追求的。 主持人:在邱兴华案一审结束的时候,陕西安康市公安局对邱兴华进行了两次心理测试,他们的结论都是认为邱兴华狂躁、偏执,患有忧郁症状,他们认为邱兴华有心理障碍但不是精神病,请两位给我们解释一下心理障碍和精神病有什么分别? 何兵:据现在公开的消息来说,这种心理测试是极其不慎重的,不是一个司法鉴定,据网上消息,现在测试过的,一个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教授,但是这个教授竟然没有见过邱兴华,只是将试题寄给了邱兴华,让邱兴华回答试题,根据回答得出他有心理障碍,这里就存在几个问题: 第一,中医强调望闻问切,西医强调设备仪器,但是我从来没听说过通过寄一封信,就可以诊断别人有心理障碍而无精神疾病。对于这样人命关天的事,如果不和当事人见面,不了解他们的家族精神病史就随便下结论,是很不妥当的。而且心理学家只能够断定邱兴华有无心理障碍,但是心理学家未必当然就是精神病学家。所以心理学家说邱兴华有心理障碍有可能是真事,但是你不能说邱兴华因此就没有精神病。 第二,这都不符合程序法所规定的鉴定机制。比如说这些人是怎么进去的?这些人有没有鉴定的资格?不是说随便找一个人来就可以鉴定的,首先有一个资格认定问题,这些资格认定包括专业技术,包括需要不需要回避,包括要三个人以上来组织,还应当到法庭陈述。为什么一直是心理学家在说话?而精神病学家却很少发言?一定要让精神病学家来鉴定,仅仅进行心理层面的测试是远远不足的。 我不是医生,但是作为法律人人士,我知道查明事实的基本要求,就是你要把相关的信息全部搜罗起来,到现在我还没有听说有人去邱兴华的家里查他的家族病史,而这是精神病诊断过程中,尤其是鉴定过程中,必须要了解的基本事实。 现在邱兴华的妻子声称他的家族有四个人患精神病,他的村子里面开了证明说他家族有精神病史,这个事实就有待司法部门和精神学家依照法定程序去核实。首先,邱兴华妻子的说法和他村庄里面的证明是不是事实?如果是事实,这个事实对判断邱兴华是不是精神病存在何等的影响?这就是他们精神病学的问题,不是我们的事了。 还要搜罗什么呢?需要调查邱兴华杀人以前很长一段时间内所接触的人,问问这些人邱兴华有没有异常的行为,包括他在监狱的那段时间有没有异常的行为。我虽然不懂医学,但是我懂法律,我知道要尽可能搜罗很多的事实,这时候才能判断,所以对心理学家我要说两句话:第一,他们是没有资格说这个话的,第二,他们是极其不负责任的。 周泽:我也注意到了公安大学的李教授是一个心理学专家,还有陕西安康市公安局警察培训学校的一位叫陈厚人的心理学教师,都对邱兴华进行了心理测试,他们作出的结论说他是有心理障碍但不是精神疾病。 我们怎么看这两位教师所做的心理测试呢?他们所做的心理测试在我看来最多不过是他们在自己的研究领域里所做的一个具体研究而已,不属于诉讼法里所讲的司法鉴定,不属于鉴定结论。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机构做出来的对专门技术或者专门知识问题的结论才属于鉴定结论,对精神疾病的鉴定在我们诉讼法上是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所指定的鉴定机构才可以做鉴定,并不是说某一个心理学教师,或者某一个精神病学专家自己发表一个看法就属于精神病鉴定。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说法,这种不同的说法不能代表精神疾病鉴定,并不能根据某一个人的某一个说法就断然认定邱兴华没有精神疾病。 主持人:12月8日二审庭审中,公诉人认为:邱兴华多次到达铁瓦殿,杀人时先后顺序很清楚,杀人后将杀死的人用斧子再砍了一遍,后来多次重复自己的作案事实,没有记忆模糊现象,当庭回答问题思维清晰,不存在精神问题,不应该进行精神鉴定。而且邱兴华坚称自己很正常,不需要做精神鉴定,杀人的原因就是认为他的老婆被人调戏了,两位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何兵:现在我想问你,你认为邱兴华有没有精神疾病? 主持人:不好说。 何兵:现在我的观点跟你是一样的,因为检查官不是医学家,更不是精神病学家,到现在为止我也没有断定他就是有精神病,我也不能断定他没有精神病。但是检查官是有法定义务搜集客观事实的,不仅要搜集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还要搜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现在有这么多人怀疑邱兴华精神不正常,医生跟检查官说了怀疑邱兴华精神不正常,甚至检察官自己也曾经跟法官说过,怀疑邱兴华精神不正常,既然怀疑不正常了就应该鉴定,所以客观来说检查机关确实没有严格履行法律赋予他们的职责。 周泽:对于二审的公诉人的说法仅仅是他个人的观点,是自己的一个判断,这并不是一个证据,我们知道一个人是否有精神疾病是需要有具体的证据的,具体来讲就是应该由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来进行认定,在没有对他作出司法精神鉴定的情况下检查官就断然说他没有精神病,我觉得显然是不负责任的。现在我们讨论的关键是,应不应该对他进行司法精神疾病鉴定,既然有这么多专家学者提出来他可能有精神疾病,就理所当然的应该对他进行鉴定,只有通过鉴定之后我们才能够得出他有没有精神疾病的结论。 对于公诉人的说法,我觉得他可能没有意识到对一个可能有精神疾病的人做鉴定是自己的法定职责。 何兵:比如说你有没有病,应该去问医生,而不应该去找检察官帮你看有没有病,现在不是很清楚了吗?检察官也不懂医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