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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约束: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17:37 正义网-检察日报

  六、制度约束: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事件回放:

  近年来,类似小偷偷出贪官“万贯家财”、房屋拆迁牵出贪官“几十万元存折”的事件常常成为许多媒体的报道热点。诸如此类的腐败个案告诉人们,防腐拒变关口前移,防微杜渐,至关重要。2006年,《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作为重要的党内法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们党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

  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报告个人事项,始于1997年1月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出台。该《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本人、配偶及子女在房产、婚丧喜庆、与外国人通婚、出国、经营企业、受到执法机构查处或涉嫌犯罪等。《规定》出台近十年来,在推动廉政建设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总体上看,效果并不理想。2006年8月2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问题。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将强调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职责,明确需要报告的事项,确定受理报告的机关,完善报告程序,强化监督检查,使这项制度更加切合实际,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防治权力腐败来说,无疑是“治病于未发之前”或“治病于初起之时”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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