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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环境知情方有公众环保参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00:55 新京报

  近日,环保总局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虽然它并没有立即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但在我们迈向一个真正法治、民主、和谐社会的艰难道路上,它却实实在在地发挥着一种值得期待的影响。

  伴随着令人炫目的GDP增长指标的经济建设规模,环境的破坏、公共安全的危机、社会的隐患、可持续发展面临的威胁,已成为无法回避的矛盾与冲突。在这种矛盾与冲突中,
受影响受损害的个体、群体以及公民社会,还有想要依法行政的政府部门,常常感到有心无力。

  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虽然在经济建设的环境监督和环境决策方面,为我们提供了法律工具,但在作为法律实施保障之一的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方面,还缺乏具体的范围、途径、程序的规定。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制定和公布,正是体现了在这一社会决策事务中,将公众参与制度化、程序化、实效化不断推进的过程。

  环境影响评价针对的是建设项目和建设规划,这些项目或规划的实施,必然会对相关个体、群体或社会公众的利益产生各种影响,而作为国家主人或享有公民权利的这些人们,天经地义地享有参与评价和决策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保障,也是避免和减少重大环境与社会危害的重要条件。但是这种权利在一段时间里被严重忽视或漠视,而《办法》对这种公众权利的进一步申明,并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环评的具体范围、程序、方式和期限,显然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公众知情是公众参与的前提,所以《办法》也把环境信息以及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的公开,作为公众参与环评的一个基本要求。曾经发生过的一些造成严重危害的重大环境事件,往往也是因为信息的封锁或片面化,使社会和公众无法有效应对,不但灾害损失扩大,还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度,激化了社会矛盾。虽然《办法》也规定,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信息不得公开,但应该防止受利益影响的建设业主和评估机构,以此为名对不利于他们的信息进行封锁。实际在许多的大型项目中,对利于业主的信息大量宣传,对不利于业主的信息则严格保密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还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完善对信息发布的认定、质询、解释和问责的监督程序。

  法律和法规的制定是一回事,建立真正的依法行政和司法的环境又是一回事。据环保部门提供的调查数据,一些地区的中小建设项目,做了前期环评的只有20%至30%。一些地方为了招商引资,不管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如何,只要来投资就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中“首长意志”决定一切的现象大量存在,领导出面干预使得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流于形式。“上了车,不买票”、“先上车,再补票”,视环评为随用随取的橡皮图章。在这种情况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的建立、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勇气和决心,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办法》名为“暂行”,也说明在这一项涉及面广、矛盾复杂的事务中,《办法》还需要在实践中去完善,但《办法》的颁行,无论如何都是落实

科学发展观、构建
和谐社会
的一个重要进步。

  □范晓(四川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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