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还是“个别”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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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10:44 民主与法制时报 | |||||||||
□柏墉 所谓腐败“个别”说,是指我们的一些领导和有关部门在谈到腐败问题时总喜欢用“个别”这个概念来进行界定:个别人、个别干部、个别领导等。“个别”的意思当然是要告诉我们,腐败的只是极少一部分人、极少一部分干部、极少一部分领导,而大部分人、大部分干部、大部分领导还是清廉的。
但是“个别”说后来遇到一次挑战,即在一些地方出现了领导的集团化腐败,也就是所谓的“窝案”。不过“个别” 说仍在坚持,只不过措辞有了一些变化,即在个别人、个别干部、个别领导之外,加上了一句“个别部门”、“个别地方”。然而,现在看,它再次面临着挑战。因为以前的无论是个别人、个别干部、个别领导,还是个别部门、个别地方,其实它所谓的腐败者一般都是特指领导干部这个小圈子而言的。而从发生在安徽灵璧腐败食物链来看,介入腐败的行为者已经远远不再是某个部门的几个领导,而是几乎涉及它所有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坦率地说,我其实也是希望现实中的腐败真的如有关部门所说的是个别人、个别干部、个别领导,因为那样我们的生存环境当然要好一些。而且,由于腐败的只是领导干部,其腐败活动的对象一般是面对国家资产,所以,普通人之受伤害的感受要相对模糊而且抽象;然而,在类似安徽灵璧和广东江门的腐败中,腐败活动却是直接面对老百姓的利益,所以,普通人受伤害的感受真切而又具体。 腐败行为从事实上的“个别”发展到今天的“非个别”,无疑说明腐败问题越来越复杂,反腐败工作更加任重道远。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